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内容
2025-10-03 05:17:28 责编:小OO
文档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天津消防研究所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 层 

1200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高规条文摘录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

名称一   类

二 类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19F)

 十层~十八层的住宅10≤F≤18

公共建筑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11.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电力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1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1000 m2

二类建筑1500 m2

地下室500 m2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注: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6.1.1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m2)

一类建筑1400 m2

二类建筑2100 m2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表5.1.1 

耐火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300025002000m2

三 级

1000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条文解释:本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罪、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详见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2001 年版)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划分防火分区;

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人规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人规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150
可燃固体300
500
1000
4.1.5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

4.1.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