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罚则: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可以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处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
依据: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罚则: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