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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2025-10-03 05:27:28 责编:小OO
文档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

1、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纸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标明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款百分之七十,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五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

请回答:①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 ②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③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吗?④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十五日内未予答复,这是默认吗?⑤设甲厂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⑥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十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 ⑦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则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 ⑧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1)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2)收到定金后;(3)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4)是;(5)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6)无权;(7)有权拒付;(8)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

2.2000年2月20日,宏伟机械厂与均益钢铁厂签订了购销400万元钢材的合同。宏伟机械厂向均益钢铁厂出具了一张以建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288561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均益钢铁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在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建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均益钢铁厂所供钢材存在瑕疵,宏伟机械厂来函告知,0288561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认为,建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起诉,要求判决。

问题:(1)建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应如何判决?

答:(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并不知均益钢铁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288561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建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宏伟机械厂与均益钢铁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2)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请问:付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作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足,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 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问:①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②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③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④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0.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1.珍杨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在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贷款(该笔贷款没有提供担保)后,继续追加申请贷款。A银行得知近期的房地产市场活跃,前景看好,珍杨公司经理李某与A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于是王某向李某提议介入珍杨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李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该房地产项目中A银行注入了20%的资金。

问题:

银行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答:A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首先;《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珍杨公司经理李某和A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珍杨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其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A银行采用珍杨公司项目直接投资房地产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4.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由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经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3)拟订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有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的方式上存在那些缺陷?

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20%。(5)公司欲设立,应报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某甲在乘座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门依法对该机进行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机关,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机关认领该机。

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某丙虽然以5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7.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人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无效。有关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的执行应暂停,如果发生争议,可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丁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合伙企业年度的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所以丁必须承担债务,丁可向甲乙丙追偿债务,追偿数额为19。2万元。3、他的主张不成立,应承担在加入合伙以来企业所欠债务。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C为担保的行为不合法。5、合伙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用于赔偿。6。丁退出合伙属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8.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简称“甲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24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6月10日举行甲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①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②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3)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④修改公司章程;⑤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作出决议。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9、某甲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已使用两年,跑了两万公里。某甲打算把该车卖掉,再添些钱购买一辆大众2000,某甲要价10万元。某乙一直想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买新车钱不够,想买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并且喜欢红色的,价钱不超过10万元。某甲得知某乙想买轿车,某乙知道某甲想卖掉轿车,于是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信函,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问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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