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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2025-10-03 05:16:06 责编:小OO
文档
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校内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全校教职工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人。

第四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循重庆大学“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和发扬光大重庆大学“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崇尚科学,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且符合《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先向学校提出申诉;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注重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学术诚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必须在正式报到注册前五天,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上预注册。正式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接受他人代办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一个月未到校报到注册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学校于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的复查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审阅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处理。身体状况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新生是否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及培养办公室负责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由学院院长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查实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获准的保留入学的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学籍、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违规,并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逾期超过一个月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报到当日应上网注册,7日内完成网上个人信息录入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往届生应在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3日内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只有本人到校报到且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后才视为已注册。若无正当理由,新生超过7个工作日、往届生超过3个工作日才注册的,视为违规,其当月普通奖学金停发。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凡未注册的研究生均暂停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及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均需按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须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记入纸质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一律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或考查可采用开卷、闭卷、写论文等形式。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方式由研究生院统一规定,专业课程考核方式由各学院任课教师选择并报学院分管院长同意。

公共课试题由课程组命题,专业课试题由任课教师命题、系主任审批。采取笔试形式进行课堂考试的课程,其考试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专题讨论、实验、教学与科研实践、选题报告等教学环节的考核,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查主要依据研究生平时完成的作业、规定的任务或期末检查进行评定。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以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和两级记分制。

学位必修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选修及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优为90~100;良为80~;中为70~79;及格为60~69;不及格为60分以下)。

对于个别难以用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的课程,可采用“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记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具体管理办法按《重庆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组织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的课程考试或考查,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必须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注“重修”字样;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百分制超过60分)及以上的,一律以及格或按60分记载,第二次重修不及格的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都注明“重修”字样,载入学生本人档案。两次重修不及格者,取消重修资格,其处理办法按本规定第二十或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必须获得规定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各类研究生的应修学分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选题报告后,方可进入中期考核。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重庆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除必修课程外,允许跨门类、学科、专业选修研究生课程,并记学分,但不得超过两门。

研究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后跨校学习课程。在他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学分)由该校研究生院(处)出具成绩单,并提供试题和试卷,经本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后可承认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允许其参加下一届该课程的考试,记入成绩并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而需重修的,公共课程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专业课程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重修,该考试成绩不注明“重修”字样;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违规,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对认识态度好的,可允许其重修,但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由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确有特长需转专业,或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或确因某种特殊困难需转专业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由原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以及转入专业的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送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办理。原则上不得跨门类转专业或由低分录取专业向高分录取专业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期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在本校继续完成学业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资料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及接收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材料,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院长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硕士层次转为博士层次的,非全日制转为全日制的,由录取分数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批准,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重庆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学校商洽重庆市教委将有关材料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门。

第四节 学制及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部分硕士专业其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可适当缩短,但不低于2年。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4-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缩短,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业成绩优秀、科研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但必须满足十五条的规定,且硕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博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5年。具备条件的研究生应于答辩前6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提前答辩的书面申请。因故不能按时进行答辩,但学习年限尚未超过第二十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延期答辩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有碍公共健康,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休养治疗的,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可准予休学;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因故(出国、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已婚生育,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等)中途停学,视为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

委托培养研究生办理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期间的待遇按合同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包括停发普通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业务费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重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当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复查合格后可准予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正当理由,硕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5年(脱产学习)或6年(在职学习),博士研究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6年(脱产学习)或7年(在职学习)的;

(二)课程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有二门被取消重修资格的(参见本规定第十四条);

(三)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四)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因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且不符合休学条件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离校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按本规定第六十六条处理。研究生院根据其在校学习的事实,由培养办公室出具《课程学习结业证明》,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一门课程取消重修资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颁发相应级别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相应的研究生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经查实,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律作退学处理,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及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研究生向学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应通过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学生团体等渠道反映或实事求是地通过校园网向学校相关部门对话反映,也可通过学校设立的意见箱或电子邮箱等渠道反映。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偷盗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非法宣传品、印刷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在读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团体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形式、负责人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研究生团体出版刊物或在校际之间开展交流活动,须经研究生院同意。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集会、、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第四十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履行请销假制度。凡擅自离校的,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助教、助研和助管的“三助”活动,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研究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业任务,不得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学术及科技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可以采取颁发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论文奖”、“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第五十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第五十九条 解除研究生留校察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学校提出解除该生留校察看的建议或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给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 给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对研究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送交其亲属或按研究生提供的邮件地址寄送至亲属,并同时在校内公告。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 研究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及鉴定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除非特别指明,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学校可提出补充规定。原《重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港澳台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有关部分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重庆大学,由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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