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 现住所 | 邮政编码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 名 称 | ||||
|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 1. | |||
| 2. | ||||
| 住 所 |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 成员出资总额 | (元) | |||
业务范围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