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答 1.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包括答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简述投标报价的内容答①直接费②间接费③利润④税金 3.简述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义务答①承包商的一般义务②履行保证③承包商的代表④分包商⑤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⑥合作⑦放线⑧安全措施⑨质量保证⑩现场数据11.道路通行权、设施使用权即避免干扰12.进场路线、货物运输、承包商的设备13.环境保护14.电水和煤气15.进度报告、现场安排、承包商的现场作业16.化石。 4.风险防范的对策有哪些答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分离、风险分散、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综合管理。 5.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①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地表达自己的意思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6.什么是邀请招标有何优缺点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优点①招标所需的时间短且招标费用较省②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程序比公开招标简化。缺点邀请招标不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报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 7.简述施工合同订立的程序答①进行市场调查并建立联系②表明合作意愿进行投标报价③协商谈判④签署书面说明⑤鉴证与公证 8.简述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文本结构答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函③投标函④规范⑤图纸⑥明细表⑦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所列出的文件。 9.什么是协议书它包括哪些内容答协议书开头是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某一项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的承诺或确认。结尾是发包人、承包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签字盖章。中间部分是协议书内容。内容①工程概括②工程承包范围③合同日期④质量标准⑤合同价款⑥组成合同的文件⑦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⑧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 10.索赔发生的原因有哪些答①施工延期②合同变更③合同中存在矛盾和缺陷④恶劣的现场自然环境⑤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 11.试论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作程序答①招标②投标③开标④评标⑤定标⑥订立合
名词解释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亦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广告,说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等要求事项,公开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参加投标竞争。 响应性投标: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每份投标文件必须关注的重中之重,是关系到投标能否成功的必要条件,因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废标处理。一旦废标,就前功尽弃,一切免谈。本文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问题进行一些讨论,希望能明确对招标文件中的哪些内容不作出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标:流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 围标: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起到签订中标合同为止。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上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的情况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保险标:保险标是指承包商对于项目不存在技术、设备和资金上未解决的问题或可以预见对技术、设备和资金等重大问题都有了解决的对策之后再进行投标。 盈利标:盈利标是指当招标项目既是本企业的强项,又是竞争对手的弱项;或建设单位意向明确,或本企业任务饱满,利润丰厚,才考虑让企业超负荷运转时,承包商选择的投标方式。 亏本标:亏损标是指当承包商已大量息工,严重亏损,若中标后至少可以使部分人工、机械运转,减少亏损;或者为在对手林立的竞争中夺得头标,不惜血本压低标价;或是为了在本企业一统天下的地盘里,为挤跨企图插足的竞争对手;或为打入新市场,取得拓宽市场的立足点而压低标价的投标。 附加工程:附加工程是指那些该合同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了这些工程,该合同项目便不能发挥项目预期的作用。 额外工程:额外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工作范围”中未包括的工作。缺少这些工作,原订合同工程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其效益。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称表见代理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而危害到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不平衡报价法:又叫前重后轻法,是指在利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过程中,在总报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内部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能在中标后满足资金周转的需要,获得较理想的经济效益。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简述国际工程招标方式中两阶段招标 (1)招标工程内容属于高新技术,需在第一阶段招标中选出最优设计方案,然后在第二阶段中邀请选中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详细报价,(2)对于一些大型项目承包之前,招标人尚未确定最终方案,这时可在第一阶段招标中要求投标人就其最擅长方案进行报价,或者按其建造方案经行报价,经评价选优,进行第二阶段具体方案评价,(3)一次招标不成功,即所有投标方案报价超出标底的20%以上,只好在现有基础上邀请若干家较低的报价者再次报价。 2、简述如何运用FIDIC编制合同条件。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2)对比分析采用(3)合同谈判时采用(4)局部选择采用 3、简述合同变更产生的原因。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4、简述开标前常用的投标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2)零星用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工资单价(3)多方案报价法 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5)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什么条件 (1)招标单位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7、承包商为了搞好索赔,平时应注意记录积累哪些质料? (1)施工日志(2)来往信件(3)气象质料(4)备忘录(5)会议纪要(6)工程照片和 工程影像质料(7)工程进度计划(8)工程核算质料(9)工程图纸(10)招投标文件。 8、《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9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是双方和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3)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具体体现出来(4)合同须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有法律约束力。 10、影像投标决策的主观因素? (1)技术方面的实力(2)经济方面的实力(3)管理方面的实力(4)信誉方面的实力 11、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特点? (1)国际性、通用性、权威性(2)公正合理,职责分明3)程序严谨,易于操作(4)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机结合 12、发生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1)建筑工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2)合同文件前后矛盾用词不严谨(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4)项目及管理模式的变化。 13、简述在市场竞争中,要求承包商具备哪几个方面的实力 (1)技术方面的实力(2)经济方面的实力(3)管理方面的实力(4)信誉方面的实力 14、资格预审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1)资格预审通告(2)资格预审须知(3)资格预审表和资料(4)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15、简述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 (1)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变化影像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愿意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累计停工8小时的。(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6、简述国内工程投标报价费用组成 (1)直接费(2)间接费(3)利润和税金(4)不可预见费 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投标有效期:一般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至公布中标的一段时间。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 5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利益、义务关系的合同 6施工索赔:索赔是一种正当权利的要求,不是无理争利。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7合同的变更: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8标底: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所编制的工程价格 9现场考察:指的是去工地现场进行考察,招标单位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要注明现场考察的时间和地点,在文件发布后就应安排投标者进行现场考察的准备工作 10建设监理:是指工程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和管理的活动。 11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要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12不平衡报价法: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可尽早收回垫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合同有效与否,须由权利人确定。 14仲裁法:是国家制定和确认的关于关于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15建设工程市场: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 16工程项目招标:指招标人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承包商)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 17违约: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8暂定金额:是包括在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内,以此名义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活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的暂定数量的一笔金额 19工程风险:工程项目的立项、分析和实施的全过程都存在不能预先确定的内部和外部干扰因素,这种干扰因素称为工程风险。
33. 订立合同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34.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体内容并希望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35.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6.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37.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 38. 承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9. 承诺的撤回: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40. 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 41. 迟发的承诺: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时就已经超过了期限。 42.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43.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4. 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5.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46.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47.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48. 无效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49. 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50.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全面实现的行为 51. 协议补充: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 52. 第三代人代为履行债务: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代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变,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53. 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5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55.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6. 不安抗辩权: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57. 债的保全: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设立的债权制度。 58. 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59.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予以 撤销的权利。 60. 合同的变更: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61. 合同的转让:将合同设定的权力义务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62. 合同义务的转让:在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6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 . 合同解除: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65. 不可抗力: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客官情况。 66. 违约:合同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67.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 68. 拒绝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69. 迟延履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70. 不能履行: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 71. 不是适当履行: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72. 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73. 赔偿损失: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4. 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方的违约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75. 合同预见责任: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6. 减轻损失原则: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77.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78. 采取补救措施: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的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79. 违约责任的免除: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80. 担保: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 81.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82.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 83.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84.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下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85. 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86.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务 履行的担保方式。 87.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改财产,以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改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8. 定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 . 投标保证金: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考虑而进行投标活动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是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90. 履约保证担保: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并完成某项工程。 91. 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商按时支付。 92.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想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3.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94.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95.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96. 基本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 97. 特约责任: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德一种责任,属于约定夸大的保险责任。 98. 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保障是个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 99. 保险价值:财产保险中受保险的财产的价值。 100.保险金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应当赔 偿的货币额。 101.保险费:投保人未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102.违约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 建筑工程保险: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 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2. 建设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包括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3. 安装工程一切险:专门承保各种机器设备的安装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间因灾害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4.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指保险人负责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同时还保障相关的法律诉讼费用 5. 免赔额: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
7. 建设工程投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8.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9. 招标投标: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招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10.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有有兴趣的承包者都可以提交投标的招标方式。 11.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只有被邀请的承包者才能够提交投标的招标方式。 12. 资格预审:工程项目正式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信调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能力承担并完成该工程项目。 13. 开标: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这是定标成交阶段的第一个环节。 14. 评标:指评标文件一经开拆,既转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以选择最有利的投标。 15. 定标;评标委员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比后,就由招标人裁决中标人。 16. 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查文件的活动。 17. 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18. 资质审查:建材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其可承接项目的范围,检查申请投标单位所持有的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登记是否与拟建工程项目的级别相一致,不允许无资格证书或低资格单位越级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19. 能力审查:对包括投标单位设计人员的技术力量和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两方面的审查。 20. 经验审查:通过审查投标者报送的最近几年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设计一览表,判断投标者有无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 21.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2. (评标方法)专家评审法:由评标委员会的各位专家分别就各投标书的内容充分进行优缺点评论,共同进行讨论、比较,最终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最具实力的监理单位。 23. 综合评估法:指采用量化指标考察每一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各项因素评价 得分的累计分值高低,排出各标书的优劣顺序。 24.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时间、空间顺序运作的次序、步骤、方式。 25.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确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6. 招标申请书:招标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的要求开始组织招标、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文书。 27.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单方面阐述自己对资格审查的条件和具体要求的书面表达形式。 28. 招标文件:是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单方面阐述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意思表示,是招标人确定、修改和解释有关招标事项的书面表达形式。 29.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代理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3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方法,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31. (标底的编制)工料单价法:根据施工图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逐步计算出工程量,再套用定额单价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费用定额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价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也就是标底的基础。 32. 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法编制的标底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人、材、机、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确定后,再与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相乘汇总,即可得标底价格。 33. 标底的审定:有关部门对招标人已完成的标底进行的审查认定。 34. 投标预备会:招标单位为澄清或解答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中的问题,以便投标单位更好地编制投标文件而组织召开的会议。 35.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意思表示,是招标单位确定、修改和解释有关招标事项的书面表达行驶的统称。 36. 工程施工投标:施工企业根据业主或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出满足这些要求的报价及各种与报价相关的条件。 37. 不平衡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各个子项的报价,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可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38. 评标机构: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9. 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0.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查文件的协议。42. 勘察合同的工期:双方在合同约定工程的勘察工作开工日期和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日期。 43. 合同生效: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44. 设计期限: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判定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的时间外,还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原因或由发包人因承担的风险造成的经过双方补充确定的顺延时间。 45. 合同终止: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者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认为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此结束,设计合同终止。 4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部分,以及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 4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项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48.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9. 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50. 风险:危险发生的意外性和不确定性,以及这种危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与否及损失程度大小的不确定性。 51. 风险管理:人们对现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是用最低的费用把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一种管理体系。 52. 风险评估: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将辨识并经分类的风险进行评估,再根据其评估值大小予以排队分级,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53. 风险分析:应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处理不确定性的过程。 54. 风险因素:一系列可能影响项目向好或向坏的方向发展的因素的总和。 55. 风险的处置:根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56. 风险回避:考虑到项目风险及其所致损失都很大时,主动放弃或终止该项目以避免相联系的风险及其所知损失的方式。 57. 风险控制: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风险处置技术。 58. 风险转移:借用合同或协议,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将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另一方。 59. 工程项目前期资料: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0.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是履行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监理的重要依据。 61. 工程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 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62. 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 63. 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将整个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 索赔证据: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5. 和解: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友好、互谅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66. 调解:在合同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参加和支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商和疏导工作,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有关约定达成解决合同纠纷协议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7. 仲裁协议: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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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 招投标的有关时间: 1、招标文件的澄清: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天,推后投标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截止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天,推后投标截止时间。 3、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的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计算):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5、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给与确认、更改或撤销。 6、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7、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首先,争得发包人同意;其次,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8、开工通知的发出时间:开工日期7天前,监理人发出。 9、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在接到书面请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0、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持续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部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视为承包人违约。 11、竣工验收时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内通知承包人,仍须进行的工作内容;具备验收条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12、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前人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内提交最终报告和有关资料。 14、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关工程款和违约金。 15、争议评审:发包人和承包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被申请人和监理人,被申请人收到后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展开调查,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发包人或承包部接受评审意见,要求仲裁或诉讼的,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16、FIDIC合同条件: 总采购公告送交世界银行的时间最迟不应迟于招标文件已准备好、将向投标人公开发售之前60天。 给与投标商的准备时间不得少于45天。(我国20天) 预付款,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工程师签证,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28内签发支付证书。业主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天。业主未遵守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业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有权提前14天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竣工验收规定: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工程师收到后28天内颁发接收证书。 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工程师收到后28天内完成。 最终结算: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报送最终报表草案。工程师收到后28天内完成。 业主支付结算款的时间:在业主收到最终付款证书后56天内。超过42天不予支付,视为违约。 17、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18、工程索赔: 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在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42天内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 如引起索赔的时间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内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应作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内,未作出答复,视为认可。 19、FIDIC索赔: 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在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42天内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 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内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要在42天内给与答复。 20、合同价款的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2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22、已完工程量复核: 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 发包人收到后,2天重新核对。 23、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 发包人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计量工程款60%不高于90%的工程进度款。 2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核实,无异议,核实后14日内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是同认可。 25、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2000万元,30天; 2000-5000万元,45天; 5000万元以上,60天。 26、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