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这个就不说了,基础问题)
二、土地审批制度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内涵: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耕地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审批制度主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农地转用审批;
3、土地征收审;
4、土地供应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
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
2、批准权限:
的审批权限
(1)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单独选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城市批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条件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批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
(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县级(含)以上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
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审批
(2-4为组件报批过程)
5.批后实施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
申报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要求:
申报用地要与新一轮规划衔接
结合批准用地实施情况确定新申报用地规模。各地应对已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实施方案审核、征地和供地实施等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如实作出说明。对于2007年、2008年批准的用地,原则上应完成征地与供地工作,未完成的,相应减少新申报用地规模;2009年批准的,新申报用地时征地率、供地率低于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要求减少新申报用地规模
按照产业和供地申报用地。各地应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划用途。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按现有范围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关于调整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7号)增加了需报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考虑到上述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在修编中,2010年报批准用地城市范围仍按现有84个城市执行
依照新规,土地供应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指标分为鼓励扶持类(甲类)、规范发展类(乙类)及控制类(丙类),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星级宾馆、度假村、高科技创意产业等被划为甲类指标,在用地上给予鼓励扶持;而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高档商品房及别墅被归为乙类,在用地上“规范发展”;普通商品房用地则被归入丙类, “控制”其发展,并且在指标用完后,不再追加。
土地征收报批的新要求
征地程序方面提出了“告知、确认、听证”的要求,即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者;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者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五、省级审查要点
1、工程情况
项目批准机关(可研和初设)
工程设计标准
总额投资
申请用地总面积
功能分区
2、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
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说明
占用基本农田的理由
哪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
农转用面积(分别写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
占用林地的,是否有林地审核意见书
省批农转用、批征收的,注明农转用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3、补充耕地方案
已经完成的,注明省级土地部门验收时间、文号、结论
计划完成的,写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设计新增耕地面积、补充耕地地点和面积、责任单位、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时间
省批农转用、批征收的,注明农转用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4、征收土地方案
征地的范围:乡(镇)级权属单位名称、村级权属单位个数
权属状况;
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补偿综合标准
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数目
劳动力安置方案、安置具体途径
方案是否可行
5、供地方案
用地指标审核情况
功能分区具体情况
供地方式
6、结论性意见
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补偿是否合法、劳动力安置是否可行、供地方式是否合理
六、国家审查要点(不介绍了)
七、批后实施
1、补充耕地: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2、实施征地:
(1)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2)补偿登记
(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支付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6)清理土地
3、供地
划拨供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偿供地
4、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八、最新要求
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关系民生的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三类住房用地
严格控制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省级分配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市用地计划指标
明确申报用地的规划用途和区位。
适当压缩工业用地,重点保证居住用地,三类住房用地
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每年2月底前汇总后一次性向申报城市建设用地
省级向报批项目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要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等作出说明,说明材料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国土资源部接到用地申请和项目说明材料后,将分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符合性审查,确保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
严格控制申请占用基本农田项目范围,强化听证和论证,控制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比例,并要求补划基本农田的措施到位。对已向报批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在论证时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治理、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规划和国家相关进行充分论证,对周边环境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保基本农田质量不降低
对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由有关县级组织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对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见、对农见的处理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形成正式的说明材料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先补后占”的原则,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审查。强调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国防、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的,尽快按程序报审批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