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地提高各级人员的履职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进步的目标,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考试的统一性原则
人力资源部是考试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场编排、组织监考、维护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组织收发试卷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时应事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第三条 考试的严肃性和质量第一原则
考试工作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关系到教育培训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干部职工素质的提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各单位都要将考试工作严肃认真地落到实处。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要坚持考试高标准、严要求,不可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第四条 考试的程序性和时效性原则
考试工作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一系列考试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考试的时间安排,及时有效的完成各项考试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年度教育培训方案是考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考试工作分常规考试、动态考试。常规考试原则上由基层单位组织,人力资源部监督,动态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一般及以上管理人员考试坚持“三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试题、统一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工人考试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单位监督实施。每次考试只允许未及时参加考试人员补考一次。
第六条 组卷应选取专家集中、封闭出题库,题库试题量应不少于考试试题量的3倍。厂有关领导在题库中选取试题。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就是出题专家解除封闭的时间。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以综合能力为主(必要时开卷),范围广泛,考试时间为1.5小时。
第 试卷的保管做到人不离卷,精心保管。
第九条 试题(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设专人保管,存放试题铁柜及保密室须有两位负责人共同开启,相互制约,试卷保密员与保管人员不准相互替代。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按专业(或竞聘的岗位)交卷顺序装订,无错订、倒订、漏订,答卷无缺页,装订密封规范。
第十一条 试卷保密全过程“慎之又慎”,出现差错,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试题(卷)的领、送、发放、收回、存放等各个环节全过程要有两个人以上参加,双人双锁管理,相互制约,拒绝任何无关人员接触试题(卷)。
第十三条 考场规则及纪律规定
应试人员:
(一)应试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二)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抽签对号入座,同一工种、岗位的考试座号相连;
(三)除携带必要文具(黑色、蓝色钢笔、圆珠笔等应试用品)外,禁止携带手机、文曲星、商务通以及书籍、资料等与考试相关物品(开卷考试除外),如携带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应主动交给监考人员,否则,在考试当中发现一次扣20分;
(四)开考后,严禁交头接耳、窥视、抄袭、传条、交换试卷、传递任何物品等各种违纪行为,发现此类问题第一次扣20分,第二次取消考试资格;
(五)应试人员必须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吸烟。必须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应向考试组组长询问;
(六)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上厕所。有特殊情况应在考试前向考试组组长说明;
(七)应试人员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考试时间终结,无论是否答完必须交卷;
(九)交卷时应将考卷交到指定地点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说话,不得干扰监考人员;
(十)应试人员发现考场有违纪行为(包括监考),应当场揭发,事后揭发无效。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一)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不入考场者;
(二)以借上厕所之名进行作弊者;
(三)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应试人员提供答案者;
(四)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或作其它标记者;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与之争吵者,或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者;
(六)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七)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者;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屡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者。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
(一)监考人员在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集中,听取主考安排,办理领取试卷、草稿纸等工作事项;
(二)监考人员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清理考场。考前10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并督促考生将携带的书刊、资料、笔记、工具书、计算器(考试文件规定可用的除外)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集中在指定地点存放(开卷考试除外);
(三)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即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由监考人员在两名应试人员验明签字后当众拆封、分发试卷,并提醒应试人员检查试卷有无缺页、缺题或重页;
(四)监考人员不得与应试人员窃窃私语,不得对试卷内容作任何解释或对试题作任何变更。如应试人员对试题提出疑问或试卷印刷有误、模糊不清的地方,应及时报告主考,经请示确认后,再当众说明;
(五)监考人员收取试卷时,应认真核对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分类情况是否正确,将应试人员姓名封入卷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试卷收齐装袋后由监考人员签字后封存,交到监督组暂时保管;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考场纪律,全程掌控考场状况,做好考场过程的记录,对整个考场负责。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环节增加监考力量,并实施绩效考核:考场无违纪的给予监考人员适当奖励,有违纪但监考人员未采取措施的给予处罚,有违纪但监考人员采取措施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厂组织考试时,前后各架设一台录像机,全过程录像,便于考试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其考试成绩为0分。
第十九条 对无理取闹、威胁、报复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除竞聘考试外,其余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考核责任单位50-100元/人.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