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镇长、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用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镇财政据实报销。
第三条 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用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计生办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其他公务用车所产生的费用除车辆保险及检验费用由镇财政统一列支外,其余费用实行包干制。
第五条 实行经费包干的公务用车油料费由财政分局按月拨付,所有车辆均实行集中修理,由财政分局统一到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在1000元/次以下的由用车人员签字认可,在1001元-3000元/次的由镇财政分局核实后认可,在3001-5000元/次的须经镇镇长批准,5000元/次以上的经镇党政会议同意后方可修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原则上不允许驾车,由相关用车人员在所分管联系的部门中,明确一名持有驾驶证的工作人员兼任驾驶员。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须与党政办公室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须遵章守纪,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凡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概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 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店、桑拿、娱乐场所等不宜停放公车的地方,如出现上述情况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上级相关部门处罚的,由用车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禁止公车私用,凡因公车私用造成的一切责任概由用车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用车者或驾驶员不得私自借车,如私自借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概由用车者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相冲突,则自行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