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第六条 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齐资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报送资料齐全的,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第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以及复验结果通知单;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六)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供建筑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施工图;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量成果表。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停车位置;
2、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包括: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等;
3、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4、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5、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1、市政管线工程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2、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3、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4、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1、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3、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第十条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登记机构不予房屋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证书,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建设单位(个人)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建设规模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 各项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全部完成 | 施工现场(包括临时用地)是否清理完毕 | 临时建筑(设施)和规划许可要求拆除的建筑是否已拆除 | 基础管线设施是否已按规划接入城镇市政系统 |
| 以上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 设计单位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 施工单位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 申报附件及附图名称: | |||
年 月 日
江 西 省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赣规核字第: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经核实,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颁发此单。
核发机关:
| 日 期: |
| 建设单位(个人)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建设规模 | |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副本)号 | |
| 附件及附图名称: | |
| 遵守事项: 一、本合格意见单是建设工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合格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本确认书的附件与附图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合格意见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合格意见单编号 | ||||||||||||
| 建设单位(个人)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用地面积 | |||||||||||
| 规划控制指标 | 建筑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高度(M) | 地面停车位(个) | 地下停车位(个) | |||||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许可情况 | ||||||||||||
| 核实情况 | ||||||||||||
| 建筑情况 | 地上建筑面积(M2) | 住宅 | 商业 | 办公 | 工业 | 仓储 | 其他 | 计算 容积率 | 不计 容积率 | 合计 | ||
| 地下建筑面积(M2) | 商业 | 仓储 | 其他 | 计算 容积率 | 不计 容积率 | 合计 | ||||||
| 竣工测绘情况 | 施工场地清理和 临时建筑(设施) 拆除情况 | |||||||||||
| 市政设施接入情况 | 绿化、环艺 完成情况 | |||||||||||
| 商品房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落实情况 | 其他规划许可 内容核实情况 | |||||||||||
| 竣工规划核实 结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参与人员签字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合格意见单编号 | ||
| 建设单位 | ||
| 工程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许可情况 | 架空管线 | 长度: m,规格: ,对地距离: m |
| 地下管线 | 长度: m,口径: mm,导管孔数: ,埋设深度: cm | |
| 备 注 | (电力、电讯需说明电压、对数,燃气类管线需说明压力值) | |
| 核实情况 | 架空管线 | 长度: m,规格: ,对地距离: m |
| 地下管线 | 长度: m,口径: mm,导管孔数: ,埋设深度: cm | |
| 备 注 | (电力、电讯需说明电压、对数,燃气类管线需说明压力值) | |
| 竣工规划核实结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参与人员签字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合格意见单编号 | ||||||||
| 建设单位 | ||||||||
| 工程名称 | ||||||||
| 建设位置 | ||||||||
| 许可情况 | 起止路段 | 道路(公路) | 桥梁 | |||||
| 长度 (m) | 宽度 (m) | 标准横断面宽度 (m) | 标准断面宽度 (m) | 长度 (m) | 形式 | 梁底标高 (m) | ||
| 核实情况 | 起止路段 | 道路(公路) | 桥梁 | |||||
| 长度 (m) | 宽度 (m) | 标准横断面宽度 (m) | 标准断面宽度 (m) | 长度 (m) | 形式 | 梁底标高 (m) | ||
| 竣工规划核实结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参与人员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