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幼儿园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财产保管考核细则:
1、采取分级管理制度,财务室负责管理全园财产,各班级管理所属的财产,教师财产由班主任负责保管。
2、 领物用品必须登记签名,如有损坏能修复的尽量修复再用,做到物尽其用,不能修复的应以原物调换,如遗失或人为损坏时,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3、幼儿园保管员将财产分类注册管理,做好出库和入库的登记。教职工在不浪费的前提下按需领取物品,领取物品必须进行登记。
4、凡园内公共活动场地、会议室、电脑室、多功能室等所陈设的体育器械、电器设备、教具、桌椅等均由保管员登记、管理,未经园长同意不得擅自搬动和挪作班级使用,违反者,幼儿园有权追究责任,对毁坏、遗失者要处理并赔偿。
5、幼儿园购置的一切财产必须登记注册,一切固定财产和耐用物品必须具体落实到各部门、班组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妥善使用。
6、由于财产保管人还兼有其他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每周二、五上午集中领物。
7、放置体育器材室内的体育活动器械,以及走廊上供班级资源共享的体育器械,各班级因活动需要移动使用后,要负责清点分类放回存放地点。如有损坏应向保管员报告及时检修。
8、 幼儿园物品一般情况不得外借,须有借用人借条和单位介绍信,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经园领导同意后向财务室借取,并开出门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