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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2025-10-04 04:13:42 责编:小OO
文档
苏州工业园区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为加强本区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本监督细则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4米,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3、基坑工程报监后,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并在开工前进行监督交底,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应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及检测、监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暂停施工。

二、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应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调查范围应根据周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3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

3、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深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深基坑工程在发包前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并完善。

4、建设单位应制定包含有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5、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报建及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6、建设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基坑开挖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资料,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对于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支护构筑物,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阶段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7、在深基坑施工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个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需要。

3、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施工图纸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提出预防对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确保施工不会危及相邻设施的安全;

(2)明确监测对象及监测数据报警值,并有监测点布置图;

(3)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4、勘察单位应做好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质量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四、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除了应当具有施工方法、程序、进度安排、排水降水方案外,还应当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2、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的,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变更,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对有重大变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在基坑支护施工中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做好施工技术交底,确保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4、按规范要求及相关规定,在监理见证下做好相关检测工作,并同步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5、施工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应信息在现场公示,并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6、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7、在施工周期内施工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并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8、土方开挖及施工渣土运输应严格遵守《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五、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监理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针对工程具体特点,制定监理规划、细则及旁站方案。

2、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参建各方的资格及人员的审查,严格审核参建方的方案,把好设备、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关,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

3、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开挖条件及相应资料,在开挖条件合格、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发开挖令,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严格按经备案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及时掌握检测、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事故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测和检测单位主要职责

1、监测、检测机构应在规定及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2、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和专项施工方案一起提交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应按规范、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基坑施工期间基坑和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当深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研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监测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4、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5、检测、监测数据应即时传送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七、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可开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1、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事故、周边受影响的投诉纠纷已处理完毕。

2、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单位参加,应形成验收记录。

3、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八、其他

1、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范执行。

2、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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