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一)一般贸易出口 “免、抵、退”税的核算与账务处理
v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上注明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相应的会计科目。
v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也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v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v 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v 主营业务成本
v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v —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v 3、佣金的处理
v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v 4、退关退运的处理
v 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v (1)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v 借:应收账款 - 外汇账款 红字
v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红字
v (对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做会计处理)。
v (2)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v (3)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v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v A、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为
v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红字
v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v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v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v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红字
v B、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v 借: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v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v 根据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还原进项税额:
v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v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v 缴纳税金时,
v 借: 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v 贷: 银行存款
v 以前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关退运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v 1、“进项税额”专栏。记载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v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的额。
v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税额。
v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v 5、“转出未交”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
v 上述5个专栏在“应交”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v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v 7、 “出口退税”专栏。记载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v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对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v 9、“转出多交”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
v 上述4个专栏,在“应交”明细账的贷方核算。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