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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精华版
2025-10-04 05:22:16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章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

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民商分立,相互;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

        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第二章

1.商事组织: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2.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3.个人企业: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自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4.合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6.公司法的特征:

 1)从公司法的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选择看,公司法是以种强制性与任意性想结合的法律。

 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同时也注意借鉴与吸收其他国家通行的公司法则。

7.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在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8.公司的主要特征: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4)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9.母公司、子公司均为法人;总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

10.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资本分为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的公司。

13.股份与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分为股份,是均分公司资本的单位,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股票是代表股权的文书凭证,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普通股与优先股

14.股票市场:买卖和流通股票的场所。

15.股票与债权的区别:

 1)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成员,而公司债的持有人则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

 2)股份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股金,而公司债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金。

 3)股份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只有当公司盈利后才能进行分红,而且红利率随盈利的多少上下浮动,而公司债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司是否盈利,公司债持有人均有权请求按其支付利息。 

第三章

1.合同: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主体——当事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

合同是双方当时人已死表示一直的协议。

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3合同的成立

要约:指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

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分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果是要约,它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那么,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成立。

要约邀请(报价表、价目表、商品目录等。)

要约的消灭或失效主要有三个原因:1)要约因期限已过期而失效2)要约因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4个条件:1)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发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英美法主张投邮主义,法中的德国法主张到达主义

4.对价: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5.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与简式合同。前者是要式合同,无需对价。

7.签字腊封合同:签字腊封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特定的形式,主要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并须把它交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8.简式合同:指必须有对价支持的合同。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这一条提出了保留,声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0.合同必须合法,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第四章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发价: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3.接受: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4.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5.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受领货物

6.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办法:P273

7.买方违反合同卖方的救济办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的义务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

8.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P293

9.各国法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1)物主承担风险原则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原则

第五章

1产品责任法: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2.产品责任:指由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4.产品责任法的特征:1)产品责任法施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的表现:

 1)推行全程产品责任2)推动全球烟草控制(注意案例P333)3)“召回制”势在必行

6.新产品质量法:指因为产品质量部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之后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7.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六章

1.代理法:指规定代理制度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代理:指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2.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英美法):1)根据协议而产生的代理2)客观必须的代理权3)追认的代理

3.无权代理的情况: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代理的分类: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4种,即保付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行

5.本人的义务:支付佣金、偿还必要债务、让代理人核查账册

6.没有披露的本人: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也不指出本人是谁

1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之日或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P374票据的伪造

3.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证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4.汇票的有关当事人:出票人或开票人、受票人或付款人、受款人

5.汇票的到期日:定日付款、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6.背书:指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交付受让人的票据行为。

7.汇票的提示、承兑P394、P395

8.伪造背书:P404

9.本票:指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他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10.支票:指以银行为付款人与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11.划线支票与非划线支票的区别

12.P415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

13.中国的票据法: 1)本法所称的票据指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行为的形式:A书面形式(出票、背书、承兑与担保)

                               B签字与盖章C款式要求(汇票7项,支票本票6项)

第八章

1.知识产权:指对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2.知识产权的特点:1)合法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双重性6)使用的排斥性

3.《马德里协定》全名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4.专利:指由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的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有权。

5.取得专利的条件:1)新颖性2)先进性3)实用性

6.《巴黎公约》是以保护工业产权为目的的一项国际公约。

  期中有关保护专利权的主要规定P445

7著作权: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8.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人身权)与经济权利(财产权)

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为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础。

10.《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版权保护的性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11.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次把商标、专利与版权的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合为一体,第一次与国际贸易相联系,从而第一次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扩大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2.TRIPs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3)TRIPs的主要规则pP460

3.中国商标法的发展。P467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扩大了保护范围。

5.中国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改,这些修改的特点:

1)迅速回应,大幅度修改立法2)颁布条例,加以相应配套3)吸收借鉴,引入有关规定4)保护权益,加大惩处力度

第九章

1.仲裁: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2.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协商调解、提交仲裁、司法诉讼

3.仲裁的特点:自愿、保密、迅速、中立性、自主性、专业性、终局性

4.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驳,不得上诉。

5.仲裁条款的内容P4。

6.仲裁程序: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制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等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公正的解决争议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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