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崔崇波 李长军 发布时间: 2011-06-01 14:40:47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中非法官参与审判工作(不得履行审判长职责),他们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为提升审理案件的公信力、提高案件质量、推进审判公开制度实施,以及缓解基层案多人少矛盾,都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笔者从实际工作中发现,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某些地区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及待解决的问题,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 当前基层大力加强发挥人民陪审员建设
1、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情况。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切实发挥陪审员履行职责、宣传法律、参与调解、化解纠纷、增进和谐的重大作用。逐步拓展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渠道。强化人民陪审员言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按时到庭,注重司法礼仪、自觉维护司法形象。女陪审员不得穿奇装异服,浓妆艳抹。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意识,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及“三农”案件。在节约审判资源方面得到体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2、 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情况。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在立案时,把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分流到调解室,由陪审员进行庭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对未达成调解协议,优先排期开庭,增强人民陪审员调解效能
3、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一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让陪审员始终参与案件的调解,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确保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行业优势。对于涉及家庭、邻里、土地等涉农纠纷,发挥其人缘地缘优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让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法官的全部审判活动都在陪审员的监督之下。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地及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缺乏一些科学的管理及措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领导认识不深入。认为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事情,陪审员参加与否关系不大,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基层群众认识不深入。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还不高。三是认识不深入。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庭审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作用。
2、“陪而不审”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
3、 责任追究不严格。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统一的,在赋予人民陪审员的法定权利时,却忽视义务。权利责任的失衡,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公平带来潜在的危险。
三、几点建议
为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民主和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3、完善机制,强化保障。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机制,严格选任程序和条件,注重选任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分布的合理性。要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上岗制度及表彰奖励机制,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对体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可剥除的重要内容,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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