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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案例27例
2025-10-04 05:33:5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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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例)

事故案例一:

中铁七局“1.12”梁体和支撑体系垮塌一般事故

2017年1月12日20时5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由中铁七局郑州公司承建的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NYLDJSG-2标段,专业分包单位郑州市万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既有沙口路立交桥B匝道边跨6#-7#墩梁体进行人工机械切割、汽车吊逐节吊移方法拆除,在第1~8节拆除完毕、第9节刚吊至地面时,剩余第10~14节约10米长梁体和支撑体系突然垮塌,致使从棚架门洞下方通过的1名路人死亡、梁体上方作业人员1人重伤、5人轻伤,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股份公司对中铁七局予以严厉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200万元。

事故案例二:

中铁隧道集团“2.10”一般事故

2017年2月10日22时40分,由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在南宁剧场站至朝阳广场站右线盾构区间贯通后,采用长套筒法进行盾构机接收过程中,作业人员按程序泄压完成进行钢套筒端盖拆除作业,在拆解到最后预留的4组螺栓时,连接套筒端盖突然与套筒断开,套筒内有大量流塑性软泥涌出,导致现场作业人员1人被软泥掩埋、1人被套筒端盖挤压在边墙上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股份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中铁隧道局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300万元。

事故案例三:

中铁七局“12.04”一般事

   2016年12月4日9时10分,中铁七局二公司沈阳地铁九号线4标项目部,在组织作业人员对沈辽路站第七段顶板实施材料及垃圾清理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不慎从顶板上的一处预留洞口坠落,导致死亡,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发生在股份公司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股份公司对中铁七局予以严厉通报批评,经济处罚200万元。

事故案例四:

深圳地铁在建工地坍塌 工人从10多米跌落

4月19日下午,在深圳盐田区深圳外国语学校附近,8号线地铁站在建工地发生局部倒塌。

事故点位于工地内,一钢筋框架坍塌压住一辆吊车,车顶一名工人被困。15时45分,消防官兵将被困人员救出,移交现场120救治。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该起事故至少导致3人受伤。

幸存者邱某描述,坍塌瞬间,他们从工地10多米高钢筋笼上跌落,整个过程只有短短30秒钟。

事故案例五:

中国铁建十五局“5.02”瓦斯爆炸事故

2017年5月2日14:50左右,由中国铁建十五局施工的成贵高铁七扇岩隧道(据了解该隧位于贵州省毕节地区境内,全长2548m,进口穿越煤系地层,为高瓦斯隧道,岩溶与瓦斯共存,初始风险等级评定为高风险。4月19日该隧道掘进已通过设计的高瓦斯段落,隧道开挖仅剩174米。原计划于今年5月全隧贯通)施工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虽经各方全力抢险救援(中国中铁贵阳应急救援队参加,搜救出4名遇难人员,于5月3日凌晨4:50完成抢险救援任务),仍造成12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事故案例六:

深圳地铁6号线“5.02”一般事故

2017年5月2日16时左右,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境内,由中铁建投直管、中铁二局六公司施工的深圳地铁6号线6102标四工区山门站,在钢支撑架设作业过程中发生吊车(汽车吊,车牌粤BX6811,协作队伍自带,起重量50t,操作司机持证有效)倾覆,导致站在冠梁上利用缆风绳调整钢支撑行进方向的1名作业人员被吊物拉扯坠落至基坑挖土作业面(距离冠梁高度约4米,地质为中风化砂质泥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事故已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股份公司对中铁二局集团、中铁建投集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试行)》,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予以经济处罚200万元。

事故案例七:

深圳地铁10号线“3.19”一般事故

2017年3月19日15时40分左右,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境内,由中铁建投直管、中铁五局四公司施工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0号线工程主体工程1011-4标,杨建文班组施工人员在光雅园站-五和站区间竖井中间侧负四层进行锚杆钻孔施工,龙门吊(属自有设备,型号MGq16-24.5A6,检验手续完备)在竖井东侧孔进行吊出小型机具,在吊至顶部往南侧位移过程中,龙门吊主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龙门吊扁担梁和悬挂在下方的吊笼下坠至负二层位置,与料槽管及腰梁碰撞后砸到施工人员朱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事故已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股份公司对中铁五局集团、中铁建投集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试行)》,对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予以经济处罚200万元。

事故案例八:

中铁八局“8.19”事故和中铁三局“8.24”事故

2017年8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境内,由中铁八局电务公司施工的成都地铁2号线红光停车场续建工程,在进行停车场运用库3号检修坑底板混凝土浇筑时(8时40分开始浇筑,当浇筑完成约45立方米时),泵车(所属单位: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车牌号:川AC7633)右前腿支撑处原有厂区道路混凝土路面突然开裂,造成泵管大幅度晃动,泵管末端将一名劳务工(唐运廉,身份证号:,劳务分包单位: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0171,有效期至2020年2月27日)冲击撞倒于检修坑上部墙身处,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事故已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2017年8月24日14时50分左右,在陕西省汉中市境内,由中铁三局西北公司施工的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14合同段,石门隧道出口(剩余28米左右出洞,削足式洞门10米,出口里程yk191+808)右线(8月24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因近日连续降雨要求石门隧道出口右线停工,10时30分完成掌子面喷浆封闭并停工,掌子面里程yk191+770,V级围岩,粉质粘土,埋深约15米)左侧山体长约35米左右范围突然滑塌,坍塌量00余立方,隧道掘进掌子面及部分剩余未掘进段随坍塌体坍塌位移,导致因停工返回洞内收拾物品的3名工人被困(后经了解,回洞人员共有4人,1人脱险逃生。劳务分包单位:福建省正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08〕000207-1,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3日),被困3人中1人经紧急施救救出后,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人正在救援中。事故已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地方初步认定为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性质待定),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股份公司对中铁八局、三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试行)》,对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经济处罚200万元,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经济处罚500万元。

事故案例九:

中铁十局大临铁路“6.21”较大事故

2017 年 6 月 21 日 7 时 10 分左右,在云南省凤庆县腰街乡境内,由中铁十局集团承建的大临铁路 4 标红豆山隧道 1#斜井,在掌子面 X1DK1+245 支护工序施工过程中突遇拱顶有毒有害溶腔(经 2017 年 6 月 23 日地方机构检测,有毒有害气体为高浓度硫化氢)气体连同部分喷砂爆突,致现场 5 名作业人员被高压毒气吹离作业掌子面 15 米以外死亡,1 名作业者被喷砂掩埋,经紧急救出后确认死亡,构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事故已按规定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中铁十局今年已先后发生“3.9”一般事故和“5.30”较大事故,此次“6.21”较大事故虽然具有复杂性(6月23日初步调查表明,此起硫化氢溶腔喷涌尚属云南地区首次)和突发性,仍警示教育施工企业和项目,特别是隧道项目,面对复杂地质,不良作业环境,现场丝毫不可麻痹大意。事故原因虽然在调查中,但中铁十局近期连发事故,且发生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当中,对中国中铁信誉造成一定影响,股份公司对中铁十局集团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试行)》,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经济处罚80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由中铁十局对事故单位三级子公司主要领导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暂时主持工作;其他处罚视情况进一步追责。

事故案例十:

中铁隧道集团“2.10”一般事故的通报

2017年2月10日22时40分,由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至朝阳广场站区间右线盾构机到达朝阳广场站南端终点贯通后,采用长套筒法进行盾构机接收。在按程序泄压完成后进行钢套筒端盖拆除作业(端盖处于260t履带吊吊挂的安全防护状态),作业人员拆解最后预留的4组螺栓螺帽时(端盖与钢套筒连接螺栓共40颗,事发时上下左右对称预留螺栓共4组每组4颗,2名作业人员正在端盖外下部清理螺栓),连接套筒端盖突然与套筒断开呈钟摆状脱离,套筒内大量流塑性软泥涌出,现场作业者1人被端盖击倒后遭软泥掩埋,另1人被端盖挤压至边墙(腿部位于泥浆内),致使该2名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开年以来,全公司已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暴露出个别单位和项目存在管理人员思想认识松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风险识别和防范不到位、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不到位、“三违”行为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股份公司对中铁隧道集团予以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试行)》(中铁股份安全〔2015〕115号)对中铁隧道集团予以经济处罚300万元。

事故案例十一:

一局城轨公司武汉地铁“2.17”一般事故

2017年2月17日15时40分左右,由城轨公司承建的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延线第一标段华科大站施工现场,一台25t汽车吊(租赁单位:武汉翔巨龙吊装有限公司,车牌:鄂A·E1996)在实施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车司机为放行钢筋运输车通过而违章操作,致使吊车侧翻砸到北侧场地外1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车牌:鄂A·71Q24),造成1人(小轿车司机)受伤,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吊车司机违章操作,在未收回大臂的前提下收回单侧支腿,导致吊车重心偏移,失稳倾覆;间接原因是:司索指挥人员擅自离岗,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吊装作业范围安全警戒不规范,项目领导班子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把关不严。本起事故发生时间为2月17日15:40,但直到当日19:20,集团公司才了解到事故情况,属于典型的迟报行为。

集团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城轨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城轨公司予以经济处罚20万元(其中:特种设备管理不善,处罚10万;造成轻伤事故,处罚5万;迟报,处罚5万)。

事故案例十二:

宁波地铁“5.4”高处坠落事故

2015年5月4日16时许,由中铁三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市轨道交通天童庄车辆段工程2 标,由业主指定的分包队伍2 名作业人员在进行网架钢结构防火涂料刷涂作业过程中,因踩踏未安装牢固的屋面板而导致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2人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事故案例十三:

关于转发股份公司两起安全事故通报的通知

近日,股份公司通报了两起安全事故(事件),事故(事件)简要情况如下:

2017年3月6日,中铁咨询公司某食堂后厨发生明火,火势蔓延到房屋建筑烟道,后经消防出警扑灭。该事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发生在全国“”期间,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2017年3月9日,中铁十局集团二公司承建的郑万铁路项目河特大桥工程,在进行45#墩身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整体倾覆事故,导致现场作业人员2死3伤,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事故案例十四:

中铁七局“12.04”一般事故

   2016年12月4日9时10分,中铁七局二公司沈阳地铁九号线4标项目部,在组织作业人员对沈辽路站第七段顶板实施材料及垃圾清理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不慎从顶板上的一处预留洞口坠落,导致死亡,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发生在股份公司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股份公司对中铁七局予以严厉通报批评,经济处罚200万元。

事故案例十五:

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大事故

2016年11月24日7时左右,由中国能建集团承建的江西省丰城电厂三期工程,在建冷却塔施工平台突发坍塌事故,导致现场74名作业人员死亡、2人受伤,构成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这起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和负面社会影响,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教训极为深刻。

事故案例十六:

中铁七局“10.6”较大事故

2016年10月6日0时50分左右,在伊犁州新源县境内,由中铁七局三公司承建的国道218线公路工程则克台至吐尔根段ZT-1标项目,在进行则克台1号大桥6a-2号桩钢筋笼第三、四节机械连接作业过程中,由于孔口横担工字钢突然断裂,导致孔口4名作业人员随钢筋笼坠入孔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事故案例十七:

重庆地铁五号线5108标“7.29”较大事故

2016年7月29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在重庆市境内,由中铁昆投公司直管、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五号线5108标,在巴山站站后配线段二衬钢筋(断面最大宽17m、高9m、面积约127m2,台车长6m)绑扎作业过程中,拱顶二衬钢筋全长范围垮塌(含搭接长度计7.5m,主筋Φ28间距15cm,垮塌钢筋总重约2.5t),导致现场作业人员3人死亡、1人轻伤,构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和地方安监部门,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事故案例十八:

中铁五局“7.5”和中铁建工集团“7.7”两起一般事故

2016年7月5日、7月7日,中铁五局、中铁建工集团先后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其中包括:一起挖孔桩中毒淹溺事故,死亡2人;一起触电事故,死亡1人。

事故案例十九:

中铁一局二公司“7.19”较大事故

2016年7月19日21时30分左右,由中铁一局二公司承建的哈尔滨市马家沟(郊区段二期)综合整治续建工程信义段沿岸粉煤灰厂段管线(封闭河道)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在进行4#工作竖井抽水作业时,发现竖井内异常反水,遂采取3台轴流潜水泵进行降水。降水过程中,抽水监控人员发现水泵与水带脱离,一名作业人员在下井处理过程中发生中毒,坠入井内水中,6名作业人员救援。随后,项目部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当地119、120紧急施救,将井下七人送至附近医院。其中, 4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脱险,1人仍在抢救中。构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目前,事故已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中。

事故案例二十:

中铁四局广州地铁13号线官湖车辆段“5.29”一般事故

2016年5月29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广州市境内,由中铁四局建筑公司承建的广州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官湖车辆段Ⅱ标项目现场,一名劳务人员在A区综合楼附近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起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虽及时上报了地方安监部门,且安监部门也已将此事故初步定性为非安全生产事故,但由于该项目部未同步上报建设单位,导致广州地铁公司依据地方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中铁四局因迟报进行了严肃处理。

事故案例二十一:

中铁大桥局沪通铁路“3.17”较大事故

2016年3月17日2:00左右,由中铁大桥局施工的新建沪通铁路苏通长江大桥,29号主墩沉井在下沉过程中突发翻砂、井内涌水事故,导致北侧外井壁瞬时断裂向外倾倒,造成埋设在北侧外井壁上的3台塔吊倒塌,3名塔吊司机和3名工作人员坠江,最终造成1人死亡,5人失踪。目前,事故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之中。

事故案例二十二:

重庆地铁五号线5109标半山站“2.19”高处坠落较大事故

2016年2月19日9时50分,由中铁昆投公司直管重庆地铁指挥部承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施工的重庆地铁5109标半山站,在拆除贝雷梁(作为浇筑砼横撑的支撑体系)作业过程中,发生贝雷梁失稳侧倾,导致作业面3名施工人员从13.5m高空坠落死亡,构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施工人员对贝雷梁支撑体系拆除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在未做任何支撑或悬吊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即盲目切割贝雷梁间连接受力杆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项目部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管理人员旁站制度,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企业和项目对专项方案管理不到位、技术安全交底不全面、日常检查存在漏洞,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事故案例二十三:

城建公司“12.23”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2015年12月23日16时25分,由城建公司承建的大佛寺小庄煤矿铁路专用线工程,在与西平线(K131+420处)接轨完成开通后,利用列车慢行时段进行线路补强整修作业。在接到列车发车信息,施工人员及施工机具撤离作业地段后,未对线路进行检查,导致作业工具(钢管)遗留道心引起轨道短路发生红光带,造成N3876次客车区间停车4分钟,构成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事故案例二十四:

中铁十局集团公司“11.14”较大事故

2015年11月14日12时30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S323潍高路改线二期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孔内一名作业人员在16m深处进行挖孔作业时感觉身体不适并呼救,井上二名作业人员先后盲目下井施救,先后下井的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事故案例二十五:

中铁隧道局杭州地铁4号线5标南星桥站“8.28”燃气泄漏事故

2015年8月28日9:33时,由中铁隧道局施工的杭州地铁4号线5标南星桥站,采用PC200镐头机在进行管线探沟开挖和导墙施工时,直接击穿燃气管盖板并打破DN300中压燃气管,导致燃气发生剧烈喷涌泄漏,形成高度达30m的气柱,造成事发地段燃气供应中断。后经多方应急处置最终受控。另外,2015年8月27日上午9:00时左右,西安地铁四号线试验段-3标项目在出入口围护桩施工过程中,旋挖钻进时将天燃气支管挖断,直接导致燃气泄漏。其主要原因也是违规使用旋挖机钻探水管时直接挖断天燃气支管道(详见“中铁一安电[2015]51号”)。

两起事故均是违规使用机械探挖管道,现场探挖时管理人员缺位,管线产权单位无人员监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影响范围大,教训极为深刻。

事故案例二十六:

中铁四局“2.09”较大事故

2015年2月9日15时10分,由中铁四局承建的肥东县横大路一期道路排水工程(安徽省肥东县境内),在未对井内实施通风和空气检测的情况下,一名劳务人员擅自进入北污管道一窨井(井口直径0.7m、井室内径1.5m、井深约6.3m)凿除井内封堵挡墙,出现不明情况并呼救;另一名劳务人员盲目冒险下井施救;第3位(项目副经理),在家属情绪失控和未等救援人员到达,没有实施必要通风和配戴防毒面具情况下,违章下井,中毒坠落井底。经当地消防队近4个小时施救,3人均已死亡,构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地方安监部门现已介入并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案例二十七:

中铁二局“11.15”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2014年11月15日18时左右,由中铁二局昆明公司承建的昆明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B标段, B4工区2#砼搅拌站一名操作人员在进行搅拌桶清理作业时,未按照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的安全规定进行设备断电、挂设安全警示标识和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守。另一白班操作司机因工地急需砂浆,在未检查设备内部有无人员作业的情况下,擅自开机拌制砂浆,导致该名操作人员因机械伤害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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