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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正式制度
2025-10-04 05:32:32 责编:小OO
文档
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通过提出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人们选择的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和交易费用,进而保护产权,增进生产性活动。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非正式约束又称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世代相传,渐进演化,文化的一部分。它一般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和习惯在非正式制度中影响最深,处于核心地位。

非正式制度的出现与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演化过程,它是人们多次重复博弈的结果。在正式制度设立之前,人们从收益和效用最大化出发,当与他人不断重复相互作用时,选择了某种相互合作的结果,这种合作的结果一旦成为人们的共识与习惯,就形成了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那些对人的行为的不成文,是与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正式制度受国家的保护,非正式制度不受国家的保护。既然有了成文的正式制度,为什么还要不成文的制度呢?这首先是因为正式制度不可能穷尽人的行为,因此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即使是在最发达的西方国家,正式的、法律化的制度也只是人们选择的一小部分(虽然是非常重要的一小部分)规则。其次,已经存在的非正式制度排斥正式制度的介入。诺斯认为,(非正式制度)来自社会所传达的信息,是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遗产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的建立早于正式制度,后者是对前者的逐渐替代。但是,由于非正式制度的文化特征,他们具有对正式制度的强大排斥能力。这在人们认为是“私人领域”的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比如,在很长时间内,家庭被认为是一个私人领域,法律在多数情况下(也许除了发生重大伤害或人命案的情况)不加干涉。再比如,性关系在今天的多数国家里仍被认为是私人领域的活动,法律对此不做任何规定。最后,我们需要非正式制度还因为许多正式制度的执行成本高昂,非正式制度可以作为补充强化正式制度的执行。

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自发性,指非正式制度的相当部分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积累而形成,并非理性设计安排,人们对某种非正式制度的遵循常常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计算。二是非强制性,即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与实施不是靠强制执行,而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知来维持。三是广泛性,是指非正式制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人们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其作用范围要比正式制

试论非正式制度

熊必军

【摘要】非正式制度又称非正式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世代相传,渐进演化,文化的一部分。它一般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持续性等几个特点。在现实生活中,非正式制度广泛存在。诺斯把它们分成三类:(!)对正式制度的扩展、丰富和修改;(")

社会所认可的行为准则;(#)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在起源与形成、可移植性、发挥作用与机制及变迁的速度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非正式制度的传播途径有家庭、中间组织和国家。【关键词】非正式制度;特点;传播途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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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熊必军,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讲师,湖南省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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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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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广泛得多。四是持续性,即指一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会长期延续下去,其变迁也是非常缓慢,即使正式制度已经完全发生了变迁,非正式制度的某一些因子也同样会遗传下来,继续发挥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非正式制度广泛存在。诺斯把它们分成三类:

(!)对正式制度的扩展、丰富和修改。一些非正式制度不是存在的,而是对正式制度的扩展和丰富。在正式制度无法描述或不适用于描述的场合,这类非正式制度显得非常有用。

(")社会所认可的行为准则。关于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则,诺斯举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例子。在一次决斗的前夜,汉密尔顿列出了所有他不应该进行决斗的理由;当然,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他可能会死掉。但是,当时的社会准则却认为决斗是绅士之间解决纷争的办法。因此,尽管违背他自己的理性计算结果,汉密尔顿第二天还是参加了决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准则是非理性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准则都是非理性的。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所设立的准则符合某种社会目标(如秩序),因而具有集体理性。但是遵守这些规则对个人来说则可能不符合布坎南所说的个人的“赤裸裸的偏好”,因而只能在社会的强制之下实现。

(#)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是建立在自我效用最大化之上的。由于行为准则总是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使它们得到自我实施,某种形式的互惠是前提条件。如果我遵守了这个准则,别人都不遵守并使我受到伤害,继续遵守这个规则对我有什么益处?因此,所谓自我实施的行为准则只能是集体理性的表现。所有试图解释它们的理论只是证明为什么集体理性是正确的,而不是证明了个人有遵守它们的理性动机。

“自我实施的行为准则只可能面对非正式约束才有意义,这些非正式约束改变个人决策,使得个人为他或她的效用函数中的其它价值而放弃财富或收入。”。诺斯这段话表明,一些表面上看似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不过是更深层次的非正式约束的表现而已。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构成制度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其区别是: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来源不同。如前所述,非正式制度的出现与形成是一种集体选择的结果,它往往是一种历史积淀与文化演进的结果。因此,它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性原则来发展的,它更多地受到意识形态、社会历史等因素的约束。

正式制度的产生是需要各方面明确认可的。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在多次重复的情况下,它也是各方面多次博弈的结果,即非正式制度的形成一旦成为人们有理性的选择,作为博弈的规则,也就演变成为正式制度。另一种情况就是由于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个人为获取信息而花费的交易费用可能十分高昂,同时又没有一项非正式制度或正式制度降低它,因而合作很难达成。但由于外部利润的存在,博弈双方主体都想获得,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博弈双方主体共同进行制度设计,提出了正式的博弈规则(注,这种博弈规则也应来自博弈双方的共识与习惯的约束),降低了交易费用与成本,带来效益,进而,就产生了正式制度。因此,一般说来,正式制度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可移植性不一样。一些正式制度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如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原则,但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由于其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它要取决于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发挥机制与作用不相同。正式制度的变迁,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约束的一群当事人的一致性同意,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则不需要群体行动来完成。正式制度的发挥有赖于强制的实施机制,而非正式制度的发挥则依赖于文化的功能,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正式制度固然可以用来严格规范市场主体,构成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但正式制度不是万能的,因为非正式制度可以在形成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发挥它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在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的互补性是极其隐晦的,作用的方式也不一样。

%、正式制度变迁与非正式制度变迁的速度不同步。正式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式制度变迁是由博弈中双方利益集体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和成本,获得最大效用与效益而采取的制度安排,因此,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由于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沉淀,非正式制度的改变就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具有突变机制,而是一个长期缓慢渐进的过程,与正式制度的变迁相比,非正式制度变迁具有一种滞后性,很难发生突变。即使有的行动,像价值观,伦理规范,习惯,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的影响也是不易改变的。

既然非正式制度不受国家的保护,它们是如何在社会中传播的呢?概括来说,有三个传播非正式制度的途径:家庭、中间组织和国家。

首先是家庭。家庭是每个人受影响最多的地方,因此也是传播非正式制度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的优点是父母可以通过言传身教将规则潜移默化地传递给子女,因此也是规则最有效的传播途径。但是,家庭也有其弱点,这是因为规则的应用是在家庭之外。由于我们无法保证每个家庭都传播好的规则,也就无法保证每个人都接受了好的规则。同时,我们也不能保证一个人不在他生命的某个阶段放弃他在家庭里接受的好的规则;最后,一个遵守规则的人可能发现父母教给他的规则让他在社会上受到伤害,从而放弃这些规则。这里的根本问题是,家庭不是规则的执行者,因此无法保证规则的实施。比家庭大一些的概念是氏族。但是,在现代社会里,它们基本上已经消亡了。

%%其次是中间组织。中间组织!诸如学校、教会、行业协会等!是居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团体,它们都传播非正式制度。学校大概是家庭之外最重要的传播途径,因为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大部分是在学校里完成的。教会通过传播教义而使教徒们接受某种行为准则。最后,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制定和传播职业道德。中间组织比家庭具有优势的地方是它们既是规则的传播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它们可以通过将犯规者逐出组织的方式惩戒犯规行为。这一功能是可以置信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当他被逐出这个范围时,其成本是可观的。

最后是国家。国家也可以是非正式制度的传播者和执行者。历史上政教合一的国家自不待言,即使是现代国家也或多或少担负着同样的责任。问题在于,国家的一个倾向是将非正式制度正式化,如许多法律不过是道德和习俗的文本化,其可能后果之一是失去了社会的弹性和灵活性。国家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执行者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国家不可能具备执行这些规则的必要信息。

总结起来,中间组织可能是既有能力传播,又有能力执行非正式制度的单位。中间组织的发育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并为社会提供足够的弹性空间。国家好比是一个生物人体,家庭是人体的细胞,非正式制度是人体的血液,而中间组织是传输血液的动脉和静脉系统。

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主要作用有:

(")它是个人与周围环境达成#协议#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简化决策过程。好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

($%)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成功的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进程,能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及其他制度的费用。

(&%)当人们的经验与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用新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总之,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既可以促进也可能阻碍制度创新,既可以降低也可以增加制度创新的成本。无论维持和推翻现有的秩序,离开成功的意识形态都是不可能的。当国家权利主体面对众多公共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因素#。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与利益效用一样明显,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是决定性的。#当个人深信一个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为试图改变这种制度结构,他们有可能忽视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当个人深信习俗、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它们#。对来说提高意识形态一致性程度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政权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非正式制度变迁是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要巩固意识形态阵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支持和思想保证。文化制度创新的根本任务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建设,形成全社会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必须投资于意识形态教育,培育一致的和成功的符合时代特征的意识形态。成功的意识形态应具有以下特征:它既能保持社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满足制度不断创新的要求;既能赢得新的社会阶层的拥护,又能保证老的社会阶层的支持;它反映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有利于而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它符合时代特征并能指导实践,为制度创新提供强大动力;它有助于克服#搭便车#问题和维护国家的稳定。当然,在制度创新中,文化的作用不是孤立的,它不能脱离特定的经济与政治关系而存在,既不能忽视也不能夸大它的作用。

非正式制度虽然存在较多的有利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一、非正式制度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民间行为人的掠夺)和的掠夺行为;二、非正式制度通常不能惠及市场上所有(甚至大多数)的潜在参与者;三、由于市场参与者不能平等地利用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会导致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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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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