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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
2025-10-04 05:34:15 责编:小OO
文档
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

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上报《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原则同意总结报告内容,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同意《总结报告》中提出的意见。

领导同志指出,三年多来,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开发区清理整顿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违规违法占地势头,为国家宏观发挥了重要作用。领导强调,要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范新形式的违规违法圈地行为,抓紧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现将总结报告(摘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学习领会领导的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好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法规和文件,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的成果,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对已公告开发区加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特色、集约用地,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摘要)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

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摘要)

根据《关于清理整顿种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2003年7月以来,按照的部署,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多次大规模督导,实施阶段性检查验收,大幅度压缩了开发区数量和规模。在此基础上,又对各省(区)市)上报保留的开发区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核。2004年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议,经领导批准,由国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开发区进行了设立审核。通过设立审核的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落实四至范围,设置界桩,将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落到实地。

一、开发区清理整顿结果和主要成效

按照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文件及由国家、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制定并经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以下简称《原则和标准》),经过清理整顿,全国开发区数量由6866家减少到1568家,减少77.2%,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到9949平方公里,减少74.0%。

其中,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222家(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49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家、保税区15家、出口加工区58家、边境经济合作区14家、其他类型开发区33家),总面积2323.42平方公里;各省级批准的省级开发区1346家,核准面积7625.85平方公里。

开发区清理整顿的成效表现在:

(一)核减数量,压缩规模。清理整顿前,全国有各类开发区6866个,规划面积3.86万平方公里。经过集中清理整顿,到2004年6月开发区数量压缩到2053个,规模压缩至1.37万平方公里;通过规划审核,到2005年8月开发区数量核发减至2037个,用地规模压缩到1.17万平方公里;通过设立审核,到2006年11月开发区数量继续核减至1568个,用地规模压缩至1.02万平方公里;通过落实四至范围,到2006年12月底,开发区规划面积又进一步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二)收紧“地根”,把住“闸门”。国土资源部在开发区规划审核阶段,运用土地参与宏观,依法按规划办事,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收紧“地根”,把住土地供应“闸门”,并将“四个必须”(必须符合规划、占用耕地必须实现“占补平衡”、必须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必须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通过规划审核的必要条件。

(三)规范类型,统一命名。纳入审核范围的开发区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园、民营(私营)经济区、扶贫区、农业园区、台商(华侨)投资区等31种类型。经过审核,保留的开发区规范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对已保留的省级开发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民政部命名规范进行了重新定名。

(四)界定内涵,核减面积。通过审核,保留的开发区均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对以开发区名义建设的旅游度假区、城市新城、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等不再冠以开发区称谓,不纳入开发区管理。对开发区中的房地产、商贸等面积予以核减。通过设立审核,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了开发区专业化分工、企业集群和产业集群。

(五)有序整合,优化布局。按照《原则和标准》,对于一个区域内规划面积相邻、区位相近的开发区予以整合。通过整合,有利于整体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推动开发区合理布局。同时,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了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避免“村村点火,镇镇冒烟”。

(六)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在符合《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对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础的资源枯竭型城市、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的开发区,在入园企业个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等具体审核条件上给予了一定倾斜。东、中、西部开发区保留数量、面积与三个经济带在全国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基本相适应。

(七)注重环保,提升水平。在审核中严格贯彻科学发展观,不再保留设立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开发区。在饮用水源上游规定区域范围、人口密集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设立化工、造纸、医药等类型开发区。对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均要求与上述区域保持合理距离、提高企业环保门槛,经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后,出具区域环境达标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落实四至,集约用地。通过设立审核的开发区,国土资源部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将开发区清理整顿的成果落实到了具体地块上,同时对开发区边界拐点进行实地测量,获取了拐点坐标数据。这不仅有效防止了开发区四处“漂移”和变相扩区,也为对开发区用地实施数字化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经过清理整顿,各省开发区对入区项目在投资规模、技术水平、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标准提高,活生集约使用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开发区产业层次的开发水平。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撤销、核减、整合”,压缩数量和规模。从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按照要求,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对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重点是压缩开发区数量和规模。为使开发区用地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将全国开发区用地规模问题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国土资源部考虑土地资源对开发区建设的保障程度,根据本轮规划报告期剩余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剩余规模,以及开发区用地规模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以及人口等多种因素的相关关系,确定了本轮规划期末开发区用地的总规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剩余规模。按照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界限的通知》确定的原则,对种类开发区分类开展清理整改: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擅自扩区部分进行了核减。对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占用土地过多的省级开发区,进行了整合;对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坚决予以了撤销,依法收回了所占用的土地。对省级以下和各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按照“撤销、核减、整合”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其中,对县级以下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一律予以撤销。通过集中清理整顿,到2004年底全国开发区数量和规模均压缩了2/3左右,达到了“切实把开发区数量和规模压下来”的要求。

(二)开展开发区规划审核,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2004年下半年,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旁观者清集中清理整顿后各省(区、市)上报保留的开发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以及是否擅自扩区进行了规划审核。上报保留的开发区中,有1/3的省级开发区突破“两个规划”,省级以下开发区突破“两个规划”的问题更为普遍。规划审核中,反复督促地方纠正开发区违反规划的行为,对不符合规划和擅自扩区的面积坚决予以核减。

(三)按照原则、标准和程序,对开发区进行设立审核。发展改革委在设立审核阶段,针对各地申请保留的开发区仍存在着数量过多、类型繁杂、布局混乱、产业特色不突出等问题,从制定开发区设立审核原则和标准入手,分别邀请国内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并进行实地调研,在充分征求10部委和31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向报送了开发区设立审核原则和标准的请示,经批复后,作为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的基本依据。

(四)地方与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机制和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由领导挂帅、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机构,按照《原则和标准》,统一审核尺度,进行开发区设立初审工作,自行撤销了一批不符合原则标准的开发区。各地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保留的开发区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群众来信举报的开发区,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慎重处理、实地核查,并责成所在地职能部门出具核查结果的局面材料,确认没有问题后再予以公告。针对审核过程中的不同省市存在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与每一个省、区、直辖市开发区审核部门当面交换意见,指导审核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对在审核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汇报,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努力做到既从严把握原则和标准,又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发展改革委发布各批审核公告前,均得到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有力支持,及时会签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五)边审核、边核查、边规范、边整改。按照“地方为主,国家审核”的原则,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方初审上报的开发区进行了设立文件、数据、发展水平及规划布局审核等的建档工作。对19省(市、区)356家开发区进行了重点实地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区,限期整改。对手续齐备,完成整改的开发区,成熟一批,公告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分别分6批(国土资源部公告2批)和8批公告。对通过设立审核的开发区,按所在地行政区划编码,对开发区的规范名称、审批机关和时间、产业定位、开发区类型、核准面积进行了统一编排,整理成《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拟在批准总结报告后,再由三部委向社会整体公告一次。

(六)开展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工作。为了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开发区审核公告后,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区、市)严格按照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和公告的开发区面积,对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进行测量,对开发区四至范围进行准确描述,并在主要边界拐点设置界桩;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及按边界拐点坐标计算的开发区面积与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和公告的开发区面积一致。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开发区是我国改革和开放的创举,同志1986年视察天津开发区时题词“开发区大有希望”。经过20多年的发展,开发区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承载地和现代制造业集中区。但同时也出现了开发区过多过滥,借开发区之名乱占耕地的现象,陷入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清理的怪圈。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追求政绩的冲动强烈,片面理解发展经济的内涵,经济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没有很好地衔接。随着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告一段落,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一些地方又开始以“生态园”、“旅游度假区”、“工业基地”、“工业走廊”等名义,擅自进行以上土地成片开发和转让为特征的开发区建设,或自行扩大开发区面积,新一轮开发区热又在兴起。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开发区的发展,防止开发区再度出现过多过滥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暂停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维护国家宏观的严肃性、权威性。针对当前开发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今后一段时期,仍继续暂停新设和扩建各类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合规公告的开发区。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坚决遏止新一轮开发区热。

(二)对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要求各地在前一阶段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开发区设立和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发展改革拟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适时召开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会议,指导各级做好撤销开发区摘牌、撤销机构、分流人员、理顺等善后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发展。

(三)开发区设立及用地必须强调规划把关。今后,在开发区批准设立、扩区和用地环节必须强调规划把关。在符合“两个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区用地规模要总量控制,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掌控下的适度增长。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审批仍继续由主管部门把关,有关部门参与审核报批准。省级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先行规划审核,再由省级批准设立,以确保开发区用地规模控制在“两个规划”的范围内。

(四)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引导开发区规范发展。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获得的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是一套非常重要的基础资料,这套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可以运用于是开发区用地管理中。今后开发区新设或扩区,也应按照批准的边界设置界桩,向社会公告开发区名称、面积和四至范围,使开发区用地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五)制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文件。改革开放以来,开发区的发展对机制创新、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开放性经济、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期如何总结经验,继续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原则和标准,统筹规划开发区发展,把开发区办成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完善、集约用地的工业集中区,这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为此,需要针对开发区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阐明和规范开发区建设方针和发展方向,制定规划、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完善、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严格开发区设立、扩区审批,加强开发区信贷和财税管理等,保持开发区和机制的连续性、稳定性,建立开发区健康有序的发展的长效机制。

目前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代起草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文件。主要思路和原则是:

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授权和分工,由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对新设、扩区、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报批准实施。各省级是省级开发区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继续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加强对已通过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进行宏观指导和规划管理。具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原则。各类省级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是集约用地原则。开发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集约用地标准;三是产业集聚、特色突出原则。各地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集中,确定主导产业,规划功能区块,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原则。各地区要制定省级开发区的空间布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坚决制止先圈地后招商的行为,依法合规、循序渐进使用土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五是公开透明、社会监督原则。各地要建立开发区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征用土地、失地农民补偿、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停息披露和媒体公示制度,加强对开发区的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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