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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总图相关
2025-10-03 22:21:21 责编:小OO
文档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表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 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 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4 区域布置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0.2 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

  4.0.6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墙以外。

  4.0.8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

  3 表中35kV及以上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 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5.2.2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1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1 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6天然气储罐总容量按标准体积计算。大于50000m3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7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折减。

  8 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防火间距。

  9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6.7节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10 事故存液池的防火间距,可按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的规定执行。

  11 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设施间距只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5.2.3 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注:1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的,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2 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确定防火间距。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4 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5 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站内的维修间、化验间、工具间、供注水泵房、办公室、会议室、仪表控制间、药剂泵房、掺水泵房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等。

  6 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井分井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7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8 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 油回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500m3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油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9m。

  10 表中“-”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者设施间距仅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5.3 站场内部道路

  5.3.1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5.3.2 油气站场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气站场储罐组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站场或受地形等条件的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的油罐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但不宜小于15m×15m。

  2 储罐组消防车道与防火堤的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3 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条件的,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4 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6 消防车道与站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宜为90°,困难时,不应小于45°。

  5.3.3 一级站场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若为单车道时,应有往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5.3.4 当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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