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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025-10-03 09:50:07 责编:小OO
文档
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009-4-16 8:46:42  

威海市办公室文件

威政办发〔2009〕30号

威海市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威海市海上搜救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市海事局对《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政发〔2005〕41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市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搜救力量

2.4咨询机构

3预测与预警

3.1预警支持系统

3.2预警级别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海上遇险报警

4.3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4.4遇险信息的处置

4.5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4.6指挥与协调

4.7应急响应

4.8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4.9现场指挥行动

4.10海上医疗援助

4.11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4.12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4.13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4.14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4.15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搜救行动总结和评估

5.3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修订

8.3预案解释

8.4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和渔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设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和《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1.3分级标准

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2)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单船10000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急需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3)单船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单船5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3)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的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单船5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防救结合,反应迅速、快速高效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分管副秘书长(市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威海海事局担任,副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口岸办、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北海救助局荣成救助基地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外办、台办、民航局、口岸办、信息产业局、港航局、海关、海事局、气象局、军分区、91329、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北海救助局荣成救助基地、成山头VTS中心和各市区、开发区管委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海上搜救经费预算;编制、修订和管理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指定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研究部署、协调指挥我市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防冻破冰和防船舶污染等工作;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

2.1.2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负责值守海上110报警电话;调集本系统船舶参与海上搜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海上搜救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处置工作实施救助并提供技术支持;为、跨地区海上搜救参加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及死亡、失踪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置提供便利。

(2)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和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利用民政救灾储备设施帮助储备海上救援专用物资;按规定做好伤残和牺牲救援人员的优待和抚恤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程序提供搜救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费用的财务管理工作。

(4)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24小时值守渔船遇险报警频道,组织本系统海上搜救力量和有关渔船对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遇险船舶实施救助;组织本系统海上搜救力量参与其他海上救助工作;提供海洋水文资料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

(5)市卫生局:负责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援助,指定医疗机构移送和收治伤病员。

(6)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并定期进行污染检测;按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市安监局: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8)市外办、台办:负责海上搜救工作中涉外、涉台事项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9)市民航局:负责海上搜救时的空域协调,为飞行器参与搜救提供便利。

(10)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口岸各联检单位参与海上搜救。

(11)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支持研发和推广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

(12)市港航局:负责督促港口所属船舶落实应急反应制度;组织港口、专业码头进行紧急装卸作业;对海上搜救提供交通便利和支持;组织本系统船舶参与搜救。

(13)威海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为搜救所需的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14)威海海事局:负责24小时值守值班电话、12395遇险报警电话和商船VHF16通用频道;组织本系统海上搜救力量对海上遇险交通运输船舶实施搜救;组织港口及沿海水域内航行的过往商船参与搜救;根据救助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

(15)市气象局:负责为海上搜救提供气象服务。

(16)威海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威参加海上搜救。

(17)91329:负责对遇险军事船舶实施搜救;按规定程序调派和指挥军用舰船参与其他海上搜救。

(18)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负责值守海上110报警电话,在将收到的海上遇险信息转报有关部门、单位的同时,调集本系统船舶组织搜救;按照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本系统海上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19)市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保证海上遇险报警电话和应急通信畅通,协助追查恶意报警电话;提供遇险船舶、人员移动手机无线定位信息;建立健全海上预警信息发送工作流程。

(20)北海救助局荣成救助基地:负责按规定程序调派所属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21)成山头VTS中心:负责按规定程序与遇险船舶进行应急联系;协调遇险水域附近过往商船参与海上搜救。

(22)各市区、开发区管委:负责做好本辖区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辖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搜救。

2.2办事机构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

2.2.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威海海事局,作为搜救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威海海事局担任。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根据搜救中心指令,协调开展海上搜救工作;跟踪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展动态,结合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向搜救中心提交分析报告或安全管理建议;编制海上搜救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报告,对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做好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搜救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

2.2.2海上交通运输事故搜救组(以下简称商船搜救组)

威海海事局牵头,市港航局、北海救助局荣成救助基地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对海上遇险交通运输船舶进行搜救。昼夜值班电话:0631-5203320,12395;传真:0631-5232467。

2.2.3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事故搜救组(以下简称渔船搜救组)

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主要负责对海上遇险捕捞与海水养殖船舶进行搜救。昼夜值班电话:0631-5232175;传真:0631-5223881。 

2.2.4警戒保卫组

市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维护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2.2.5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根据搜救中心要求派医疗救助队伍随船出海救助。

2.2.6后勤保障组

属地市区、(管委)牵头。负责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应及搜救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妥善安置获救人员。

2.2.7善后工作组

属地市区、(管委)牵头。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2.2.8搜救分中心

设立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辖区海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和经费预算;编制、修订和管理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协调指挥本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防冻破冰和防船舶污染等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本级和搜救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

2.3搜救力量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边防、力量,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主要职责是:按照搜救中心指令,参与海上搜救相关工作;参加海上搜救时,保持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海上搜救结束后,根据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和音像、图片等信息材料;参加应急演练。

2.4咨询机构

2.4.1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造船、法律、航空、消防、卫生、环保、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提供搜救技术、法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参与完成海上搜救工作总结和评估。专家组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搜救中心聘任。

2.4.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技术咨询的单位。咨询机构应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搜救中心可通过搜救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3预测与预警

3.1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由公共信息播发、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等系统组成的预警支持系统,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2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风险信息(特大)、Ⅱ级风险信息(重大)、Ⅲ级风险信息(较大)和Ⅳ级风险信息(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风险信息(特大):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灾害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Ⅱ级风险信息(重大):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灾害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安全威胁信息。

Ⅲ级风险信息(较大):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灾害造成海上风力8-9级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可能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安全威胁信息。

Ⅳ级风险信息(一般):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3预警信息发布

特大、重大级别的预警信息,由搜救中心按程序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较大、一般级别的预警信息,由搜救中心或属地市、区(管委)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搜救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搜救中心办公室、商船搜救小组、渔船搜救小组、海上搜救分中心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搜救中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搜救中心。

4.1.1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

(2)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搜救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其中,较大级别以上的险情,要立即向市报告。

(3)搜救中心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时,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1.2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3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根据险情和事故的种类、性质、等级,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海上遇险报警

4.2.1遇险信息的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海岸电台;

(3)卫星地面站;

(4)船舶报告系统;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6)目击者或知情者;

(7)其他接获报警的部门;

(8)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4.2.2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4.2.3报警人需提供的信息: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4.3遇险信息核实与评估

4.3.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4.3.2搜救中心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可请海上搜救咨询机构协助。

4.3.3险情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4.4遇险信息的处置

(1)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后,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的,搜救中心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搜救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威海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5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4.6指挥与协调

(1)搜救中心在接到遇险信息后,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搜救时,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启动预案组织搜救,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时为止。

(2)搜救中心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实施搜救时,可指定现场指挥;

(3)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搜救行动;

(4)行业主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在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海上险情应急救助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搜救中心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搜救。

4.7应急响应

4.7.1响应原则

海上突发事件响应分为四级,按照县级海上搜救分中心、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应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市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行动。

4.7.2响应程序

(1)发生Ⅱ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或虽未达到上述等级,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认为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组织,或由省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配合做好搜救工作。但对于尚未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Ⅱ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可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

(2)发生Ⅲ级海上突发事件,由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报告、请示和请求有关事项。必要时,可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给予协助。但对尚未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Ⅲ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可指令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

(3)发生Ⅳ级海上突发事件,由搜救分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按规定程序向搜救中心、当地报告、请示和请求有关事项。搜救中心要给予协助和指导。

4.8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4.8.1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4.8.2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

(4)军地协作,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共享,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省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4.8.3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辖区海上搜救力量;

(2)必要时,搜救中心可以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参加搜救的舰船、飞机及人员,由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4.8.4搜救中心应及时将搜救信息传达给救助力量。信息内容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其他信息。

4.8.5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4.9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搜救中心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按搜救中心的要求报告搜救力量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随时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险情现场情况的有关信息。

(4)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4.10海上医疗援助

4.10.1医疗援助的方式

建立海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为收治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4.10.2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由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2)必要时,搜救中心可以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省内其他指定医疗机构参与救援,或由医疗机构对救援行动进行指导;

(3)本市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搜救中心可请求上级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4.11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搜救中心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2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决定。

4.12.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致使无法继续进行搜救时,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搜救行动;如情况改变、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海上应急行动。

4.12.2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海上搜救中心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可以终止搜救行动的其他情况。

4.13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搜救中心应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事故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时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搜救中心可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4.14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要报请市采取有关防护或疏散措施;

(4)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4.15信息发布

按照《威海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海上交通秩序;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获救人员、伤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给予补偿。

5.2搜救行动总结和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海上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5.3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设施,加强管理,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建立海上搜救队伍,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应急需要。

6.3装备保障

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储备适应搜救要求的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确保搜救需要。

6.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为海上应急人员、器材及时赶赴现场提供保障。

6.5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指定当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6.6治安保障

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海上搜救顺利开展。

6.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有关市、区(管委)要动员本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搜救中心要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完善。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7.2宣传和培训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公布预案信息、报警电话,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事件预防知识。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队伍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1)对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和船舶,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组织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一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8.2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1次。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威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8.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海事 预案 通知

抄送:各部门,市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市,威海军分区,、省驻威单位。

威海市办公室 2009年2月4日印发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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