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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教育》2013年第02期
关于“问题学生”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指其在校期间有如下一些不良行为的表现:粗口,不友好,对同学态度粗暴;不完成作业,有时上课影响他人;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满不在乎,对同学的帮助嗤之以鼻;平时喜欢独处,有时还出现早退、旷课等现象。部分严重者,甚至会出现校外争斗现象。
实际上,关于问题学生,各国也有相似的概念。在英国,称为“学校困难生”,是指与其同龄的大部分同学相比,这类学生在学习上有明显困难;法国,将其界定为智力正常但学习成绩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在美国,一般把问题学生,很委婉地称作“情感和行为障碍生”(emotional andbehavior disorders)。用“障碍症”(disorders)这个词,显得这像是个客观的心理问题,可以去治疗、纠正。应该说,这种名称的改变,给家长和学生发出的信息比较正面,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在某种角度上类似于我们的“后进生”称谓。
有研究认为,学业不良学生在所有学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为8%~12%。鉴于国内的学校生源差异,部分学校中学业不良学生所占比例想必更高。因此,加强对问题学生转化的理论学习,透过理论比较国内外各种教育方法和措施,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进步与转化。
一、国内外处理“问题学生”的理念与方式
在国内,处理问题学生的一般途径是老师(主要通过班主任)通常是直接教训学生,或者用成绩来激发学生花更多心思在学习上。如果一个学生一再捣乱,干扰了课堂秩序,老师会直接请其家长到校面谈,或请学校心理老师对其辅导,或送其去“学生发展处”,或三者同时进行。而事件的处理结果,一般来说大都是以学生的认错和保证作为中止。当类似流程再次出现或情节较严重时,学生就会受到“处分”之类的全校批评。部分学校或班主任不堪其扰,在班级任课老师或其他同学产生不满的情况下,甚至会委婉劝退“问题学生”。
在美国,问题学生被界定为一种障碍症,学校有义务提供个性化的各种支持。1997年通过的一项《残疾个人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明确规定,如果“学生的行为问题影响了自己或他人的学习成绩,建议使用积极的行为纠正方案和支持,或是采取其他策略,来解决这一行为的问题。”
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的每一步,学校、学区都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各种挽救的努力,并做出详细的文字纪录。只有到了万不得已,才会让学生离开。此时学校也会有相应材料证明自己做出了该做的所有努力。即使家长打官司告状,也找不到多少程序上的漏洞。
在把问题升级,转移给学区之前,学校通常都会启动一些特别的干预方案来帮助解决或者缓解学生的问题行为。例如有一种叫“进出管理(check in/check out)”的方法。学生每天上学时,找到学校的心理咨询师报道(check in)。心理咨询师给他提供一张行为检查表格,学生带着表格去上课。每天问题学生或让授课老师分几次签字打分。如果表现较好,老师当即表扬。一天结束,学生拿着这表格,到心理咨询师处签字离校(check out)。如果达到了当天的目标,该学生可获得一些奖励,不过通常都不是物质奖励,而是表扬、增加课间休息时间等。
二、国内外处理问题学生方式的异同
对照上述两者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其中的异同之处。相同点:两者的处理方式都是一步步由小,一级处理不了再由上一级来处理,层层递进。实际上,这种层层递进的处理方式,也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的教育,让学生在内心慢慢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促使其在内心产生反思。其次,两者在教育过程中,都注意到了心理辅导的作用。目前,很多国内学校也配备有心理辅导老师。这在学生的改进过程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同之处也很明显。其中,最主要的应该就是在此过程中,国外学校、学区每一步骤都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各种挽救的努力,并做出详细的文字纪录。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让学生离开校园。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主要是一切行为都有根有据,也就是“有法可依”,既是对学校的,不让学校轻易放弃学生,也是对学校的保护,使学校不受无理取闹之扰。同时,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在行为规范上给予了学生最大程度的自尊,是行为方式的治疗,而不是“坏行为”所要接受的惩罚。还有就是学区也解决不了的最终解决:送到特殊的学校。
三、学习与借鉴之处
目前,我们国内很多“问题学生”产生的根源,首先是由于不适应学校学习环境。因为在家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自理能力非常差。其次是由于学习基础差。由于学习基础不好使得听课困难,对学习没有兴趣,导致上课开小差、捣乱课堂纪律。最后是由于父母的溺爱下养成了懒惰、怕吃苦、自私、不为别人着想的习惯,与同学相处不融洽。
从“问题学生”产生的根源出发,借鉴国外处理理念与方式,首先我们应该建立起针对“问题学生”的指导性解决原则,即把笼统的“坏学生”、“调皮捣蛋学生”的标签,转化成渐进式改变的调整过程,而不是简单地对行为表现的批评与惩罚或一推了之。惩罚可以降低发生的概率,但是只能暂时抑制行为,而不能根除行为。因此,惩罚的运用必须慎重,惩罚一种不良行为应与强化一种良好行为结合起来,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具体方式上,把问题界定得具体,除了为人诚实不撒谎、尊重他人财物、注意礼貌用语这些我们中小学行为守则上常看到的规定之外,也应包括听老师调度、安全防范、参与各种互动、紧急情况下的服从调度这些方面的比较详细的规定。界定细致,学生错了会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老师去纠正,也基本有章可循。这些措施,大可以体现在学区的学校管理方面,小可以运用在班级建设方面。
另外,在国内教育过程中,比较重视家长的参与,因为国内家长一般都比较重视孩子在校的表现,这应该是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并加以催化利用之处,而不应该简单地学校推家长或家长推学校,到最后不了了之地推向社会。
指望学校对学生的行为无负责,在哪个地区或国家也不可能,也不现实。恰恰相反,教育发达的美国更强调每个人、每个家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认为,无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能进展到何种程度,能本身负起该负之责,能让学生认识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应该说是教育的成果。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