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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洼光伏并网电站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2025-10-04 08:15:59 责编:小OO
文档
沙洼光伏并网电站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投沙洼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电站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中电投沙洼光伏电站(以下简称:电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本奖惩办法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程》、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类障碍、异常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电投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故的划分

(一)人身轻伤事故:指受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不构成重伤事故的;

(二)人身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

(三)人身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四)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六)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七)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

第三章总则

第五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管理理念,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在安全生产中杜绝各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运用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充分调动公司范围内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保证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奖罚分明、重奖重罚、以责论处”的原则;贯彻分级控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做到责任对应,奖惩对应。

第七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职责按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公司安全网职责及有关规定执行)、遵章守纪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

第 对事故发生部门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违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给予重罚;对造成重大损坏和重大影响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生产工程部按照有关规定要进行责任追究,建议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九条 电站安全生产目标:以公司每年签定的三项责任制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条 本奖惩办法与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集团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或实物、晋升岗位等。

第十二条 设立以下安全生产单项奖

(一)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兑现奖;

(三)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特殊贡献奖用于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进行嘉奖;

(二)发现运行设备重大缺陷采取措施得当,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嘉奖500~800元;

(三)发现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处理及时正确,避免了对外停电和设备损坏一般事故的有功人员嘉奖300~500元;

(四)对认真检查发现重要缺陷又勇于克服困难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及时联系消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300元;

(五)对积极参加事故抢修,避免一般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元;

(六)提出改进安全设施,有效防止人身、设备事故发生的合理化建议,有突出贡献者,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核实,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兑现奖

(一)电站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凡全面实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生产各值,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各值设年度安全目标奖。电站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时,给予各值负责人和员工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年度安全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先进个人奖

(一)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带领全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一年内全值无较严重违章以上情况发生,本年度被评为安全先进班组的人员给予奖励;

(二)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组织本值员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内本部门无严重违章,本年度被评为安全先进集体的值(班组)给予奖励;

(三)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安全生产,成绩突出,本人无违章情况发生,本年度被评为安全先进个人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其它安全单项奖

各值自行组织的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由电站提出活动内容、评奖办法报生产工程部核实审批后,拨付奖励费用,生产工程部负责检查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以上各种安全奖励(含临时性奖励)由电站按规定申报。

第五章处罚

第十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经济处罚包括:停发奖金、罚款、赔偿损失等。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对象包括事故部门领导、事故责任人和相关班组等。

第十九条 凡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人身死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对部门领导、责任人员按照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罚规定》、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中卫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罚规定》中已明确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事故、障碍、异常时,对电站的考核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人身轻伤的有关人员,扣除其全月奖金;

(二)主要责任者:另扣除400元;

(三)直接责任者:另扣除400元;

(四)次要责任者:另扣除200元;

(五)领导责任者:另扣除1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人身重伤2人及以下的事故处罚:

(一)发生人身重伤的有关人员,扣除其2个月绩效奖;

(二)主要责任者:另扣除800元;

(三)直接责任者:另扣除800元;

(四)次要责任者:另扣除400元;

(五)领导责任者:另扣除300元。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一类障碍的处罚

(一)发生责任一类障碍的有关人员,扣除其1个月绩效奖。

(二)主要责任者:另扣除500元。

(三)次要责任者:另扣除300元。

(四)扩大责任者:另扣除300元。

(五)主要领导责任者:另扣除200元;

次要领导责任者:另扣除100元。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二类障碍的处罚

(一)发生责任二类障碍的班值,扣除其半个月绩效奖。

(二)主要责任者:另扣除300元。

(三)次要责任者:另扣除200元。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另扣除100元;

第二十五条 异常的处罚

(一)主要责任者:另扣除200元;

(二)次要责任者:另扣除1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已发生的安全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责任者给予1000元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非生产事故(障碍或异常)参照生产性事故(障碍或异常)进行考核。

第二十 交通安全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另扣除300元;

2.次要责任者:另扣除200元;

3.领导责任者:另扣除100元;

(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另扣除800元;

2.次要责任者:另扣除400元;

3.领导责任者:另扣除300元;

(三)一般违章给予批评教育,但违章造成的罚款均由驾驶人员承担。

(四)严重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停驾车辆3个月。如重复性发生严重违章,作下岗处理,严重违章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经济损失,责任和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的2.5倍进行处罚。

(六)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中发生由电站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所属部门的直接领导应承担管理不善的领导责任,扣发2个月绩效奖,安全员扣发1个月绩效奖。

(七)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中如司法机关已追究责任的,则本单位不再处理。

(八)造成严重违章至重、特大事故的,保险公司索赔的责任罚款均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九)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的驾驶员一律暂停驾驶工作,待事故结案后,根据情节决定是否留用或下岗乃至除名。

(十)因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辆,设备损坏事故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5%罚款,造成车辆设备损坏事故2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造成车辆设备损坏事故5000元以上者,罚款800元,造成车辆设备损坏事故2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5%罚款。

(十一)本电站员工用车外出工作、办事等,有责任关心、重视行车安全,有责任提醒或制止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如视而不见发生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等,乘座人员也要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罚报批办法

以上各种处罚(含临时性处罚)经认定后,由电站报综合部。

第六章 违章处罚和制止违章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凡发生违章作业行为或违章驾驶未造成后果者,一经查出,除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给与批评教育和当面警告纠正外,视违章性质给予违章者300以上罚款。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对违章作业行为见违章作业分类(附件)。

(一)一般违章罚款300元;

(二)较严重违章罚款400元;

(三)严重违章罚款500元。

(四)班值必须建立违章登记本,并不定期对现场的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章情况进行处理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 对违章实行逐级负责制。凡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出的违章,除对违章者按7.1条处理外,对违章者所在班值的值长给予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现场值班人员不听从值长或现场工作负责人的正确指挥,值长有权停止其工作。经查证核实后,对其扣发当月绩效奖。

第三十三条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履行现场安全职责,按失职论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标准与重要文件的引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程》;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电投沙洼光伏并网电站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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