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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2025-10-04 07:45:29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市关于《“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规范农村建房行动”专项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经县委、研究决定,制定新晃县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镇(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县成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主管城建副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各镇(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立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规划副任副主任,城乡建设管理股负责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2、各镇(乡)成立镇(乡)规划委员会。组长由镇(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镇(乡)建设的党政领导担任,镇(乡)4办6中心负责人及各村、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3-5人,于2017年底前全面配备到位。

3、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主管镇(乡)建设的党政领导担任,镇(乡)4办6中心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4、建立农村违法建房执法三级联动机构。县成立农村违法建房执法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副任组长,县办公室分管城建副主任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各镇(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立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建设执法副任副主任,城市建设监察队负责日常工作;县镇(乡)成立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乡)纪委、分管村建工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乡)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担任,成立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具体负责本镇(乡)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各村委会负责本行政村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和信息报送。

5、各村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由村党组织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分管人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担任村级违控信息员,对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一)农村村民建房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个人自行、村合、村组集体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个人住宅。县城规划区内、镇(乡)规划区内、集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按相关法规、规定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1、符合规划、保护生态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2、节约用地、集聚发展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30m2,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m2,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10m2。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由镇(乡)落实到位。

3、依法审批、保持民族特色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镇(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农村村民建房应控制在3层以下,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外观风貌要基本一致,并保护民族特色。

4、安全施工、保障质量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需提供住宅建设设计方案或者提供的通用设计图,并按设计进行施工,施工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有资质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镇(乡)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管理。

(三)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m2,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而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m2,(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使用面积),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4)原房屋破旧属于D类危房的;

(5)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6)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m2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7)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四)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新晃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由建房申请人报镇(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2、镇(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于五个工作日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新晃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镇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提请镇(乡)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将红线图交村委会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签署同意并审批。同意建房的,经镇(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书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泊、库区及旅游景点的,应征求林业、公路、水务、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分别在《新晃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凭与施工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向镇(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申请放验线。镇(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牵头,会同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将工程红线图在现场公示,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三、加强执法,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监管

(一)建立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

1、村委会为一级巡查管控主体,主要职责为:

(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

(2)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

(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违信息员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报告和反馈,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

(4)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乡)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5)协助镇(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开展执法行为。

2、镇(乡)为二级巡查管控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1)镇(乡)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镇控违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驻村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

(2)镇(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予以制止和处理;影响严重的及时报告党政领导。已无法控制的,由镇(乡)上报县农村违法建房执法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3)镇(乡)每月汇总上报控违信息,涉及重大违法建设的案件应一事一报,对瞒报、漏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三级巡查管控主体。在其主要职责为:不定期对镇(乡)进行抽查、督查,并对镇(乡)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

1、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已要求停工仍续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再建部分。

(1)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并做好登记。

(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予以制止,并协同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督促村民自行拆除在建墙体,清除基础。

(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一、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及时自行组织或申请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2、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镇(乡)向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可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确认的;在接到各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要求后,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落实,通过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派驻联合调查组等形式,迅速查明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好有关问题,并督促各责任主体和协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对经过调查了解,需要组织依法拆除行动的,经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拆除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相关部门、镇(乡)及村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将拆除工作落实到位。

(三)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1、镇(乡)、镇(乡)长是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接受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计分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扣分和问责:

(1)本镇(乡)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镇(乡)“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

(3)对本镇(乡)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致使违法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的,每起扣3分。

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分管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分及以上的,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镇(乡)、镇(乡)长进行诫勉谈话;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以县委、县的名义发文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委、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依法对相关镇(乡)、镇(乡)长进行问责。

2、镇(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村建规章。凡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并对违规建房的人员实行问责。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严给予组织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违规建房的,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服务,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1、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各镇(乡)村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怀化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县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2、加大技术服务力度。镇(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应为村民提供村庄规划建设技术咨询等服务,并结合农村实际,提供美观、实用、可行、可操作的新型房屋单体设计及配套结构施工图,供村民选择使用。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农转用批准后,镇(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凡涉及村民建房审批的公职人员,要热情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发生无故难、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镇(乡)村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建设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立面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镇(乡)、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4、加大奖补资金筹措力度。根据镇(乡)农村每年新建农房的实际需求,为引导建房农民按规划和新户型要求建设,鼓励建房农民建新拆旧,县设立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管理专项奖补资金,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管理奖补。

5、加大推广新户型奖补力度。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对拆除旧房,并经批准按推荐新户型建房的农户,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补;对新单户,需要新扩建住房的,经批准且采用推荐新户型建房的农户,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补。本条款两项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县专项资金分别承担。

6、开展农村规范建房试点试范工作,加大村点集中连片整体规划改造力度。对经批准的新村建设改造项目,在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资金投入上县给予重点支持。

7、加大项目整合力度。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与农村建房相关的惠农项目时,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将惠农项目尽量向拆旧建新村庄或因原宅基地确属特别紧缺需开新基建新村庄的村点和按规划户型建设的农户倾斜。项目都要本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原则,在不违背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支持新村庄和农民新居建设。

8、加大农村宅基地统筹协调力度。鼓励农村村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并鼓励建新拆旧,以解决农村建房宅基地不足,提高农村现有宅基地使用效益。对于在村庄规建过程中,确因宅基地特别紧缺而无法满足农民建房宅基地需求的,或需开新基建新村的,各相关村要根据所需新增宅基地的缺口量,每年度做出计划安排,报县农村规范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审批。

9、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镇(乡)设立控违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并且镇村二级巡查没有发现处理的,实名举报案件,可对首位举报人给予200元的奖励。多人同时举报的,奖励标准为平均分配。

镇(乡)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农民建房工作力度,镇(乡)执法队要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各村组加强对违章建筑的监管。县、镇、村实行“三级联动”,采取挂点领导包片、蹲点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要严格报批程序和手续,审批后任何农户不得超面积建房,更不得未批先建,做到严格审批、规范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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