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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5-10-04 07:35:12 责编:小OO
文档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2.04.24 

∙【字 号】川价费[2002]97号 

∙【施行日期】200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川价费[2002]97号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经省同意,年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

  根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提出的“要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要把医疗服务价格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的要求,并结合、省《四川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在制定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1.分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分省、市(州)两级管理,省管少数主要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目录附后),各市(州)根据当地情况负责对省管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

  2.总量控制。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过程中,应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现行收入基本持平,采取分期调整,逐步到位的办法,使医药费用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

  3.结构调整。通过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药品价格,改变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比例过大的现状。逐步弱化药品差价收入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作用,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4.有升有降,在适当提高技术劳务服务价格的同时,必须降低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价格。

  5.调整与规范相结合,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统一在卫生部、国家计委编制的2001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范围内,不得自立和分解医疗服务项目,确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中关于手术费的收取按照《手术治疗服务价格说明》(说明附后)。

  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

  1.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计价格(2000)号)的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指导价,确定我省指导价(基准价)的浮动幅度为0--20%,各市(州)物价局应会同卫生局根据当地情况在此范围内拟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2.省管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成本调查、测算,制定的二级乙等医院机构的服务价格,各市(州)在测算医疗服务成本时,亦应以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为定价基础,医疗服务价格按医疗机构等级浮动幅度,按《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执行。

  3.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按2001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由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其主要医疗项目应明码标价。

  4.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同时,必须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列入清单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注明2001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编码,对没有编码或没有列入清单的医疗服务项目(经省级物价、卫生部门批准试行的新增项目除外),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以乱收费进行查处。

  三、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注意事项

  1.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以医疗服务成本测算为依据,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调整后的价格是将医疗机构分解收费中的合理成本进行归并,对其自立项目和不合理的成本不应进入成本分摊测算。

  2.要注意本地区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购销方式,改革药品流通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项的实际落实情况,对所辖地区医疗机构实行上述改革后的减收和让利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出现“二头翘”、“两头掉”的情况。

  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具体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计价单位”都有明确规定要认真理解规范的内容,以减少疏漏。

  4.按照国家计委《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的实际,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必须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调整医疗价格的方案须报经当地批准,并于实施前一月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核,经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全社会关注的大事,性强、敏感性强,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要精心组织,认真测算,使规范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更科学、更合理。

  附件:1.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目录(略)

     2.手术治疗服务价格说明

  附件2:

手术治疗服务价格说明

  一、手术治疗服务价格中包括手术所需常规器械,常规消毒药品(碘酒、酒精、碘伏、龙胆紫、红汞)布类单巾、手术衣、帽、口罩、手套(含一次性),冲洗盐水、一般丝线等低值医用消耗品和调温、空气净化设备、固定架、体位架以及煤、水、电、气的消耗。

  二、手术治疗服务价格不含血液、氧气、药品、检验、特殊检查和术中置留在体内的特殊材料(见附表)。

  三、术中使用腹腔镜、胸腔镜、关节腔镜、膝关节镜、纤维支气管镜、胆道纤维镜、颅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支撑喉镜、膀胱镜、宫腔镜、前房角镜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0--15%。

  四、术中使用双极电凝器、高频电刀、氩气束凝血器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5%。术中使用激光、微波、冷凝、电灼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5%。使用射频消融、冷冻的在该例手术原计价基础上加收10%。

  五、经同一切口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的,从第二个手术起按该例手术原价的50%计收。

  六、探查性手术术中改做其它手术时,按改做的手术计价,不再收探查手术费。手术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等客观因素使手术无法进行下去的,按探查手术计价,不再收其它手术费。

  七、病人已进手术室术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者,因病情出现变化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需要终止手术的,只收实耗消毒费用和不能回收的材料费。

  八、术中使用的按规定不包含在手术服务价格中的材料、器械等,按实际进价须加5%的综合差率计价另收。

  九、凡未列入特殊材料、器械目录(见附表)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植入人体的各种替代性材料 植骨材料 超声乳化专用刀

  各种假体材料 根尖充填材料 玻璃体切割头

  双腔管 口腔用特殊吻合线 各种吻合器

  动脉结扎夹 斜面导板 腹水转流泵

  生物胶 特殊固定材料 羊膜材料

  栓塞材料 人工材料膜 气管导管

  钛钢板 钛钉 特殊支架 支架管 动脉瘤夹

  特殊固定材料 牙弓板 血管阻断夹

  各种特殊缝合线 吻合线 固定合金钉 显微银夹

  青光眼阀 膈肌修补材料 脑室分流管

  膨胀气体 阴道扩张用模具 各种移植术的供体

  重水 特殊脐带夹 眼科特殊悬吊材料

  羟基磷灰石眼台 腰麻 硬膜外联合套件 硅胶管

  骨水泥及配套设备 硬膜外套件 金属管

  颌面人工材料模型 模板 镇痛装置 粘弹剂

  牙合板 颅内监护传感器(植入) 胶原膜

  巩膜片 球囊反博导管 扩张管 特殊刀片(口腔科)

  硅油 腔静脉滤网及输送器 来复锯

  硅胶植入物 一次性造瘘管 一次性特殊牵开器

  牙用结扎固定材料 特殊尿管 起博导线

  腭护板 保护剂 肾网袋 人工辅助泵

  牛心包片 特殊穿刺针 瓣膜刀

  银夹 特殊气囊 导管 化疗泵 导管

  一次性打孔材料 皮肤扩张器 悬吊器

  轮转管 异体组织 异体皮 硅胶梅花管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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