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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版权问题研究
2025-10-04 09:02:33 责编:小OO
文档
媒介研究

网络短视频版权问题研究

何慧超张婷

内容提要:当前,以智能终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普通大众为创作主体的网络短视频发展迅猛。同时,网络短视频行业面临版权保护危机。一方面,要制定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公权力干预、提高技术水平为主要内容的优化策略;另一方面,要构建以版权认证系统为基础、以教育引导等为手段的短视频保护体系,两者结合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

关键词:网络短视频;侵权;版权保护

一、网络短视频定义和特点

(一)网络短视频的定义。当前来看,关于短视频的定义,业界还没有一个标准且权威的说法。2017年快手这样定义短视频:57秒以内并且可以竖屏进行播放的视频;在《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当中,短视频被这样定义:依赖于移动终端或者PC端所传播,且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综合以上定义,笔者对文章所提到的短视频给出了如下定义:区别于长视频、采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进行制作并且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5分钟之内的视频。

(二)网络短视频的特点。首先,网络短视频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时长较短;其次,短视频对拍摄器材和拍摄技巧的要求都不高,网络用户通过普通智能手机和APP就可以制作、传播短视频;另外,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较广。细胞裂变式的信息传播模式也给社会带来了爆炸性的影响。而广泛的分享行为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短视频传播的广度、提高传播速度,带来良好的用户黏性。

二、网络短视频发展现状及版权问题

短视频行业在2016年和2017年实现了爆发式的发展状态,且2018年的发展态势依旧良好,这主要表现在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用户黏性的明显提高上。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短视频行业调研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3月,短视频月使用总时长达67.3亿小时,月活跃用户已达4.6亿,人均单日启动次数9.26次。并且,伴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逐步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不断进步,制作和传播短视频的难度降低,这样就为短视频平台数量的增多以及优质UGC(用户原创内容)的涌现提供了方便。卡思数据发布的《2017年短视频行业》显示,2017年短视频领域更新节目数量的月平均增速达16%,这一数据表明,短视频行业的参与者在不断增加。

伴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视频被上传到网络平台上。令人担忧的是,一些视频被非作者的网络用户随意剪辑并重新散发,这些行为都使得原视频创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一直以来,短视频版权问题频发,短视频版权的保护也显现出其难点,这两点正是短视频领域的痛点所在。

第一,现有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著作权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创造性劳动成果,从这个角度看,一些网络用户在剪辑、场景、造型、台词、剧情上模仿或直接抄袭其他作者,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问题是,由于短视频的时长非常有限,抄袭的判定不能以视频时长为唯一标准。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短视频是对日常生活的记录,虽具有很高的娱乐性,却不一定满足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能构成作品,这就意味着短视频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作品层面的保护。

第二,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在自媒体时代,作者抄袭搬运的情况屡禁不止,甚至有平台自己大量注册僵尸号,有组织地冒充知名媒体,批量抄袭和搬运内容。短视频的制作通常是网络上的个体行为,

2019年第2期媒介研究

有些会形成群体性模仿行为,导致侵权人数量较多,并且相对分散。这就意味着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很难认定。

第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例如,二次创作的视频属于剪辑短视频的一种,我国的著作权不仅仅指人格权,还有财产权,也就是信息的改编、网络传播、编绘、翻译等诸多权利。由此看来,二次创作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合法行为,但是有必要指明原作品出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8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不得擅自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节目、经典文艺作品等二次剪辑、配字幕、配音,不得将其他节目的片段加工成新节目并传播,非法获取、改编或剪辑视听节目的行为受国家禁止。这一文件的下达为二次剪辑视频是否侵权的判定提供了依据。但是,对舞蹈、游戏、唱歌等直播进行录屏并剪辑行为是否侵权还要参考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判断。所以,二次创作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三、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建议

(一)创新版权法律。从近年来打击网络盗版的效果看,版权问题在视频平台日益繁荣的同时变得更加突岀。在相关法律创新的过程中,定性短视频侵权是否要考虑视频网站的特殊运营模式、用户在参与式生产上二次创作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作品被模仿或抄袭是否提升了作品的价值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被考虑。国家应该基于这些问题对相关的版权法律进行创新,以适应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需要。

(二)强化网络短视频管理。部门对短视频领域的管理是法律落实的有效保障。除了健全监管机制与举报机制之外,部门还有必要利用投诉受理机构来发现及处理相关问题,建立一种长效管理机制来协调受众、平台及间的关系,形成以为中心且联动多方的版权保护机制。

短视频平台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相应的监管机制也要依靠网络技术发挥作用。黑名单双重机制以及实名制的建立有利于更高效地解决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受网络隐蔽性的影响,一些用户会不顾法律制约和道德约束而自由地进行短视频制作或传播,违法现象屡屡出现。实名制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会使得短视频用户的行为受到监督和约束,用户一旦具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其信息就会被自动列入黑名单,这样就使得其传播权利受到。

(三)建立制度化、标准化、明确化的版权认证系统。明确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版权认证系统的建立是健全短视频版权保护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短视频作品一旦被进行版权认证,就意味着作者的权利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官可以具有充分的依据开展庭审,作者可以实现高效维权。

近几年以来,我国的短视频版权中心也相继建立,并且我国的版权保护中心也在向用户提供版权的认证与登记服务。然而这些版权认证机构主要针对知名媒体或名气较大的原创短视频创作机构、个人开展相关的业务,普通用户并不具有便利的版权登记和认证渠道。现实情况表明,建立针对一般用户的短视频登记与认证机构和接口网站是当前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完善短视频保护体系的必要手段。

(四)加强教育和引导。一方面,国家应该增大版权法律的宣传力度,让包括网络短视频的作者在内的网民能够懂法、守法、用法。提高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从短视频平台自身入手。事实上,相关的用户协议或者版权声明并不会被短视频用户仔细阅读,这就意味着相关的协议或者声明在防止版权侵害方面不能高效发挥作用。为了改善短视频版权受侵的不良现状,以科学的手段来教育和引导相关平台的用户也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可以在相关平台上播放教育广告对短视频用户或者创作者进行引导,这样首先使得平台在相关纠纷中可以有效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使得平台强烈社会责任感的良好形象得以树立,关键是用户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可以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朱巍.互联网直播短视频版权的四个问题[J].中国广 播,2017(9):40-42.

[2]孙飞,张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No.318(5):67-75.

⑶郝晓媛.移动端短视频的内容特色及问题[J].传播与版权,2017⑶:85-87.・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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