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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25-10-05 02:52:21 责编:小OO
文档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省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经省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目前,全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已有一万多家,量大点多面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各地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地区建设化工项目时,不能坚持“三同时”原则,重大隐患整改进展缓慢,监管力量薄弱,导致人员伤亡和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和、省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解决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级要严格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在2010年4月以前完成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5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专门区域内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并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专门区域内。各地应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二)提高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从2010年5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且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氨基化、烷基化、光气化、加氢、裂解、聚合、电解等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学历且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从2010年5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依法达到从业要求纳入从业单位行政许可条件。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使用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应当达到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现有使用危险工艺的生产单位,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其安全生产许可不予延期。

  三、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

  (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索危险化学品单位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订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

  (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要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问题,研究搬迁措施,落实搬迁计划。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已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其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提请县级以上依法限期予以关闭。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规划并逐步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1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载监控终端设备,其标志等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的规定。县级以上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监督与检查的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地区间的有关部门协查机制,联合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

  (三)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和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一律暂扣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责令限期整改,其主要负责人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说明情况,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有关的批复文件应当在批复后1个月内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当地委托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从业单位,在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协调管理机制。各级要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规范、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并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构建领导、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级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费用,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推动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组织和指导化工学会、化学品安全协会等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鼓励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要依照有关规定,配备能够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的要求,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齐装备,保障其执法手段,增强其履职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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