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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2025-10-05 05:13: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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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合并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外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以合并控制与反垄断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合并控制的立法趋势,提出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的基本定位是:将横向合并作为控制的重点,对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采取宽容的态度;对那些明显提高市场集中度或形成市场进入障碍的大企业参与的合并,应加以禁止或有条件的控制,对不产生反竞争效果的中小企业合并加以豁免或实施宽松的控制制度。  [关键词] 合并控制 反垄断 立法规制 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制定反垄断法,但在有关机关提交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对作为反垄断法重要内容的企业合并控制并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合并控制制度与反垄断有着必然的联系,它是通过事前预防优势力量的形成来规避垄断,这与反垄断法通过事后对企业行为调整来卡特尔、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有区别的。在国外合并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在许多国家,合并控制甚至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合并控制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具有反竞争效果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行为的发生。从商事实践来看,长期以来国内市场中企业合并行为一直没有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以致在某些行业形成了非常严重的垄断结果。因此,及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合并控制制度,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抵抗国际垄断行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有积极意义。  一、合并控制与反垄断的关系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从市场结构看,有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垄断市场之分。20世纪50年代,以梅森、贝恩为代表的哈佛学派提出SCP 范式理论,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等几个方面来判断市场的有效竞争程度,其核心观点是市场结构决定了市场行为,从而决定了市场绩效。该理论认为,改善市场首先要从改变市场结构入手,通过打破垄断、增加新竞争者数量来提高竞争程度、改善企业绩效。  企业合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对于企业来讲,合并是扩大规模,扩展现有市场或者进入新市场,从事新的商事活动的一种方式。进行合并的动机具有多样化性,如提高效率、获取市场力量、经营多样化、扩展到不同的地理市场等等。但由于合并导致了市场结构的集中化,可能影响有效竞争,在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还对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危害,这样,就不能袖手旁观了。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要保持市场的竞争性, 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 国家就有必要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控制。合并控制的意图是调整市场的运作行为,而企业合并本来是由商事主体的自主决定的领域,换言之市场主体本应对其自由处分资产的行为享有完全的意思自治。但由于企业合并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就注定要受到公权力的干涉。这就要求在对其进行法律时必须用辩证的观点对其进行正确的分析与研究,通过科学的立法,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对企业合并的要求,既要允许企业适度合并,充分发挥其规模经济效益等积极功能,又要防止企业合并无度发展,导致垄断,从而破坏公平竞争。[!--empirenews.page--]  合并控制制度禁止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于该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它所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和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少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和滥用;它所保护的并不是弱小企业,而是平等发展的机会。  对合并的控制既可以未雨绸缪地防止合并后的企业在未来滥用优势地位,但最重要的是保持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关于这点,在欧盟初审的一个案件中有过精辟的阐述:"鉴于有评论说欧共体不应对合并企业未来的,假定而可能莫须有的行为进行管辖,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对消灭未来潜在的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是任何一个反垄断机构正当合法的权限,另外,关于有人质疑合并是否会对市场带来直接现实的影响,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合并控制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对在欧共体范围内的合并实施监控从而保证企业的重组调整不会产生使欧共体共同市场上竞争受阻的支配性经济力量。因此,在这方面,欧共体当局首要作的事情是避免产生或加强优势地位的市场结构的建立,而非对优势地位可能的滥用进行直接的控制。"  二、各国合并控制制度与反垄断立法  合并控制重在调整宏观经济,保护公共利益,而非重点保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因不同的国情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是,控制企业合并都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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