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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025-10-05 05:13:50 责编:小OO
文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高处作业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对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高处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  高处作业许可流程

第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高处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或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批准人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三)组织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签发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了解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高处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

第十七条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批准人。

第十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对高处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知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高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作业申请人报告。

(六)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是指高处作业的具体实施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在高处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高处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三)高处作业过程中,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高处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高处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根据作业高度,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

(一)作业高度在2m~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无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在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风险得到全面识别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第二十三条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否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区域安全带,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五)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等。

第二十四条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职业禁忌证,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异常高温或低温等环境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30℃-40℃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进行轮换作业。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可根据高处作业地点和作业频次等实行一次高处作业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高处作业现场安全责任。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七条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进行沟通,准备高处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高处作业申请。

第二十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作业地点、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九条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应针对高处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组织风险分析,并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单位应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或方案。特级高处作业以及以下特殊高处作业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一)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二)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三)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四)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五)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六)在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七)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排放口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八)其他特殊高处作业。

第三十条高处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搭设或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脚手架和防护棚等。作业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确保坚固、牢靠。

第三十二条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通道板、电梯、吊笼、梯子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随时清扫干净。

第三十三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四条根据作业风险,高处作业许可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高处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高处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符合情况。

(三)安全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性,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四)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五)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六)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三十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发生变更时,应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条高处作业实施前作业申请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一条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对高处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严禁无监护人作业。

第四十二条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系挂在移动、不牢固的物件上或有尖锐棱角的部位,系挂后应检查安全带扣环是否扣牢。

第四十四条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等指定的路线上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五条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第四十六条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作业人员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等高处作业处休息。

第四十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九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需要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第五十条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一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必要时,可适当延长高处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或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停止作业,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按照控制措施或方案进行应急处置。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三条高处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将作业使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第六节 特殊情况高处作业

第五十四条高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临时用电等除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高处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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