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2020年一建法规时间期限考点汇总
2025-10-05 04:49:47 责编:小OO
文档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时间期限考点汇总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 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 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 效日或终止日。 

6、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 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 (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 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0、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 别资质的申请。

11、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1)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2)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3)被吊 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4)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1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1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1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6、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17、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8、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資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0、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撤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

2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2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5、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10 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26、用人单位自用功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27、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29、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 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1 年以上 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0、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 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1、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 故的,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3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共同 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6、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 案演练。 

38、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4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送建 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保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 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3、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44、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为 5 年;供热与供冷, 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为 2 年。

45、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46、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 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 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48、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不服人民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49、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0、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5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