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编写,或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成员编写
l 审核报告应打印成文,提交委托其审核的机构并经评审后才能正式分发
审核组在编写审核报告前,应认真分析体系文件、审核记录,进行汇总和整理,以此为据,完整、准确地对审核结果作出描述,对环境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程度、环境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和改进方面的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在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改进方面的能力作出评价。审核报告应提交给管理者代表,经评审后才能正式分发。
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编写,或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成员编写,审核组长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审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审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核概况
l 组织的名称、地址、组织规模;
l 审核目的;
l 审核范围,应明确受审核方的实际位置,组织单元,受审核的活动和过程及审核所覆盖的时期;
l 审核组长和成员;
l 审核准则;
l 文审概述,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时间、文件结构及总体情况;
l 现场审核活动实施的日期和地点(审核计划),并确保已按审核计划达到审核目的。
2.审核发现
审核组应汇总、整理、总结审核发现,综述审核过程,大致内容如下:
l 审核日期;
l 受审核部门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符合审核准则的程度;
l 受审核部门环境管理体系正确、有效实施和保持的情况,包括环境方针、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完成情况,重要环境因素、关键过程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各种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l 环境管理体系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按规定要求执行,能否实现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
l 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概述,以及实施纠正措施的要求。
3.审核结论
l 环境管理体系符合审核准则的程度;
l 环境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保持和改进的客观证据;
l 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过程在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和改进方面的能力。
4.其它可包括的内容:
l 受审核部门代表名单;
l 确认在审核范围内已按计划达到审核目的;
l 遇到的可能降低审核结论可靠性的不确定因素和障碍;
l 尽管在审核范围内,但没有覆盖到的区域;
l 审核组与受审核部门之间未解决的分歧;
l 改进的建议;
l 商定的审核后续活动计划;
l 审核报告分发范围。
二、审核报告的批准和分发
l 审核报告应当在商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
l 审核报告应当根据审核方案程序的规定注明日期。
l 审核报告应提交审核方案管理者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提交最高管理者,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l 经批准的审核报告应当及时给审核方案管理者确定的接受者,通常为受审核部门的代表。
l 审核组成员和审报告的所有接受者都应尊重,并保持报告的保密性。
第7节 审核的完成
当审核计划中所有活动已完成,并分发了经过批准的审核报告时,审核即告结束。
l 审核组收集现场审核时,受审核方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类文件
l 审核组按审核方案程序的要求,整理汇总现场审核的所有审核记录,及时提交给委托其进行审核的机构
l 对审核的相关文件予以保存或销毁。
l 保密要求
当审核计划中所有活动已完成,并分发了经过批准的审核报告时,审核即告结束。
审核的相关文件应当根据审核方案程序的要求予以保存或销毁。相关的文件包括受审核部门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例:环境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等)、记录资料、说明等;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如审核计划、检查表、审核记录、不符合报告、会议记录、审核报告等。
除非法律要求,审核组和负责管理方案的人员若没有得到最高管理者明确的批准,不应当以任何其他方式泄露文件的内容以及审核中获得的其它信息或审核报告。在上述信息的借阅、传递、转交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信息的保密。
第8节 审核后续活动的实施
任何一次环境管理体系内审总会发现若干不符合项,对这些不符合项,组织应采取纠正/预防措施。通常由受审核部门制订纠正/预防措施计划,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审核组应对纠正/预防措施完成情况及有效性进行验证,此类活动不视为该次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属审核的后续活动。审核方案可规定由审核员成员进行审核的后续活动。
一、纠正措施在内审中的重要性
在内审中,纠正措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由内审的目的所决定的。内审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于发现环境管理体系的问题,查出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加以消除,以免重犯类似不合格,以使环境管理体系得到不断改进。
二、审核双方在纠正措施和跟踪验证中的责任
1.审核人员责任
l 确定不符合项;
l 提交不符合项报告;
l 提出纠正措施要求(含实施期限);
l 认可受审核部门提出的纠正措施;
l 进行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l 记录和报告跟踪验证结果。
2.受审核部门的责任
l 评审不符合;
l 分析、确定不符合原因;
l 评价、确定纠正措施;
l 实施并完成纠正措施;
l 认真记录所采取措施结果;
l 评审已实施的纠正措施,不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3.内审员与外审员最大不同的一点是能否提出纠正措施的建议
外部审核员对纠正措施是不可以提供任何建议的,否则就有“咨询”之嫌;但内审员却不同。内审员与被审部门负责人都是同一单位的,如果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是不近人情的。所以当审核员提出不符合报告时,受审部门的负责人首先要对事实加以确认,其次对不符合那个条款与审核员讨论以便决定纠正措施的方向。这时内审员就可对纠正措施提出建议。内审员可积极参加纠正措施建议的讨论,但不能代替受审部门具订纠正措施,更不能承担纠正措施实施后果不良的责任。
三、纠正措施建议批准/纠正措施计划
1.为纠正措施实施创造有效条件,纠正措施建议应由管理者代表批准认可
认可的目的主要在于审查该建议是否是针对了不符合的原因及是否具有可行性及有效性。例如,锅炉房烟尘指标超标排放,如主任提出的纠正措施建议是“召开大会、小组提保证、个人写保证书”,那么就不会被批准,因为这种纠正措施不是针对造成不符合的原因,而只是在表面上做文章,是不可能生效的;如果主任提出的纠正措施是“改造锅炉设施”,则这样的纠正措施也是不现实的,不仅投资大,建设时间长,而且必要性也不大,因而可行性不高。对这种纠正措施也不会批准。
2.必要时,纠正措施计划要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
经过管理者代表批准的纠正措施。若涉及到整个组织或牵涉到几个部门,管理者代表可能还要请示最高管理者决定后,办理批准手续。经管理者代表或最高管理者批准后,该措施计划正式成立。
四、纠正措施计划的实施
1.确定实施期限
内审员对纠正措施计划的实施期限一般规定为15天,即发现问题应立即在15天内完成。也有一些组织规定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期限视各组织情况而定。
2.纠正措施计划更改须经批准
纠正措施实施如发生问题,不能按期完成须由受审部门向管理者代表说明原因,请求延期。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应修改措施计划。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