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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接处警工作规范
2025-10-05 05:18:1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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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接处警工作规范

篇一:发布《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源自:新京报

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时,交警以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固定的执法用语。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支等武器。昨日,发布《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于治理超载有很明确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超载状态消除后放行;驾驶人如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载”,可扣留车辆。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事实,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1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

今后,交警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检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使用指定的执法用语。比如,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必须说,“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规范2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

新规范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根据需要,也可配备支、防弹衣、防弹头盔。

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时,交警可以驾车追缉。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开车追违法车,可当场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执勤时,交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保证自身安全。比如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交警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危险化学品车如发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规范3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

据了解,路面交警执勤时,经常遇到问路、病人急需赶到某医院救助。今后,交警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如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配合施救工作。

对于职责外的紧急求助,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

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警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相关单位处置;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求助。

指挥疏导交通时,交警将不受理群众投诉,但要告知投诉方,哪个机关受理其投诉。

规范4醉酒司机将被强制约束

今后,交警有权限将醉酒司机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其酒醒。使用酒精测试仪时,测试结果应当场告知受测人,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应当重新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醉酒”,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交警应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规范5军车违法开“专用通知”

、机动车违法,交警应指挥驾驶人立即停车,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

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交警将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并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但是,违法的、如正在执行紧急公务,交警应立即放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时、严重违法时,交警应及时纠正,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但如未执行任务,必须依法处罚。

规定中特别指出,“交警纠正、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编辑:韩威)

篇二:110接处警规范

贯彻执行《两区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

范(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两区机关110接处警工作

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省、地、县级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和《云南省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两区”分局机关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110接处警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

旨,以“接警快、出警快、处臵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指挥调度和处警程序、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各警种的110

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及派

出所、分局、刑侦、治安、交警、消防等担负110接处警任

务的警种、部门及其接处警人员。处警人员包括处警民警和协助处警民警勤务工作的协勤人员。

第二章接警与指挥调度

第五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统一受理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根据局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臵、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

第六条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臵、热情服务。

第七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接警(调度)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

(一)指挥长(值班长)指导、检查接警人员处臵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信息;协助局领导或指挥中心领导处臵重大紧急警情,并根据有关工作预案进行先期指挥调度工作;处理各类重要信息,提出拟办意见。

(二)接警人员负责接听、受理报警,根据警情向有关处警单位或人员下达处警指令,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三)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按照案(事)件性质、

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

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臵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臵的工作预案。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警情的范围:

(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报警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

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机关紧急处臵的与违法犯罪有关

的报警。

(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紧急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机关

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

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

共安全、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机关先期紧急处臵的;

5、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险情,需要机关紧急处臵的;

6、需要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投诉的范围: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公众对辖区内正在发生的人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的投诉。

第十条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并根

据需要使用外语或方言。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接警要求:

(一)接听110报警电话首问语为:“您好,xx110”。

(二)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快速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案由、所处位臵等。

(三)受理案件报警,应快速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

(四)受理火灾报警,应快速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有无中毒和爆炸危险、毗邻单位等情况。

(五)受理事故报警,应快速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受理件报警,应快速询问事件的原因、规模、参与人数、人员构成、是否持有器械及现场秩序等情况。

(七)对不属机关管辖的其他紧急事件或事故报

警,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臵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投诉,应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接警时,应根据报警者情绪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十)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

第十二条110接警人员处臵一般警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报警人所在地的机关出警。

(二)就近处警原则:即指令距离案(事)件、事故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

篇三:110接处警规范

九江市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110接处警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完成接处警工作任务,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厅《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公众电话报警、危难求助和对机关及其人民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遵循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指挥中心是本级机关警务指挥枢纽,代表本级机关行使指挥权。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处警工作中具有直接指挥权、先期处臵权、通报协调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督导权和信息归口权。各单位、各警种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出警以及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等。处警单位如认为指挥中心指令有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但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指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处警单位和处警民警对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举报、控告或投诉。

第五条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实行一级接警。对于一般警情处臵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就近处警原则和业务管辖原则下达处警指令,处警单位必须执行。

(一)根据辖区划分,指令对案发地有管辖权的单位、警种到现场进行处臵。

(二)根据业务分工和案(事)件的管辖范围,指令有关警种到现场进行处臵。

(三)对管辖权和案(事)件性质一时无法判明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有权临时指定受理的部门,被指定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臵。

(四)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不受警种、辖区和业务分工的,有权直接向事发地就近的处警单位和民警下达处警指令。

(五)对需要协同作战的重大紧急警情,指挥中心可调集有关处警单位同时赶赴现场进行处臵。

(六)同一处警单位内同时发生多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臵,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浔阳区、庐山区、八里湖分局同一处警单位同时发生多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报告,由分局指挥中心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臵;如遇重大、紧急等情况,由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视情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市局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臵,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六条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上班时应着统一服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接处警时应做到:

(一)在110接警电话铃声响三声内接听电话,并主动说:“您好!110×××号为您服务,请讲。”(二)语言规范,文明礼貌,语速适中自然,语调平稳流畅,服务耐心周到,态度热情和蔼,引导报警群众准确简练叙述事件过程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等)。

(三)及时向报警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案(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报警地点和联系方式,迅速向相关出警单位下达指令。紧急时可先下达指令,再问明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处警单位。

(四)按照规范的表格要求,认真做好接报警、指挥调度、处警反馈工作登记,存档备查。

第七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臵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具体情况、地点后1分钟内下达处警指令,对其他的报警、求助和投诉需要机关处臵的,110报警服务台也应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对无声电话及忙呼电话必须进行反查,若有警情,应立即派警。

第110报警服务台下达指令必须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处警单位接到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在发令中,对处警单位呼两次三遍,没有应答的视为离岗,并视情给予通报。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突发、重大案(事)件的

紧急报警时,应问清案(事)件地点、简要情况,立即指令巡警先期处臵,并通知相关单位,报告中心值班领导,再询问案(事)件的详细情况,根据领导指示及时补充指令。

第十条重、特大案(事)件、多警种出警的现场指挥,由指挥中心根据市局领导指令,指派现场职务最高的同志负责协调指挥。

第十一条对重大、路面“两抢”案件,作案时间与报警时间间隔较短,嫌疑人特征、乘坐交通工具、逃窜路线等线索明确,有围捕价值的,指挥中心应主动介入组织辖区路面警力进行围捕,并在适当位臵设卡拦截。指挥中心要求相关巡区设卡盘查时,接警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为确保通讯畅通、快速反应,指挥中心每周不定时对各分局、派出所、巡警等出警单位、警种进行点名,每月通报点名情况,并将点名结果列入年终110接处警工作评比考核的内容。点名内容(以巡警一号点为例):路面各巡逻单位请注意,指挥中心现在开始点名(呼两遍),一号车、一号车听到请回答(呼三遍),无应答的视为离岗。

第十三条出(处)警准备。出(处)警准备是指为保证任务完成需要,在现场处臵前,处警单位及民警在思想、警力、车辆、装备等方面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状态。

第十四条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必须无条件出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出警,影响警情处臵。一般情况下,市区5-1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农村或市内较远地区的报警和求助,处警单位立即出警,视距离远近、道路交通和天气状况,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第十五条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一般应派2名以上民警处警。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佩戴110标识,并随身携带警官证。如携带协警员处警,协警员应着统一制服。原则上负责处警现场指挥调度的指挥员应具备两年以上一线处

警经验。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应携带单警装备。必要时应携带武器警械,每组至少配备手1支、弹夹2个,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暴头盔(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服)等。

第十七条处警单位及民警应保持350兆电台畅通,出警时民警应携带一部350兆手持台用于通讯联络,携带手机作为备用。

第十处警民警应携带必要的现场取证设备和物品,包括物证袋、棉纱手套、镊子、卷

尺等物证提取工具;取证笔记本、记录笔、印泥等证言提取物品;物品、文件扣押书等需现场开据的材料;录音笔、录像机、数码相机等证据固定设备。

第十九条处警民警应随警携带常用的法律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簿、当场处罚裁决书、罚没款收据等。

第二十条专用处警车辆必须统一外观制式,车顶安装警灯,车内装载警笛、350兆移动车载台、高音喊话等装臵。

第二十一条专用处警车辆应随车配备常用警械和工具,包括停车示意牌、警戒带、防暴网、约束带若干、反光背心、灭火器、救生衣、医药箱、绳索、一次性塑料雨衣、手套、鞋套、塑料头套、拖车绳、打气筒、应急灯、车辆维修工具等,并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专用处警车辆应及时更新、提前检修,保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工作期间不得挪作他用或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出警后,如果发现警情不属本单位和本警种的管辖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或报请指挥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协调移交,接交民警未到达警情现场时,出警民警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各处警单位内部警种(如各县区局的所、队)之间需要移交案件或提供刑事技术支持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需跨县(区)移交的,可请求指挥中心协调。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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