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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
2025-10-05 05:09:51 责编:小OO
文档
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

——按企业性质不同分情况处理

来源:注册税务师作者:胡来安发布时间:2012-07-06查看:1306

案例

某企业申请解散注销时,要对一批存货进行税务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种认为应按不征税处理。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对此,有些人将其理解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存货不作任何税务处理。一是认为企业存货未对外销售按征税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认为只是链条的暂时中断,待存货销售后自然纳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注销时,企业是最终的消费者,存货未处理就没有纳税义务。

对此,我认为可以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两大类讨论。作为公司法人,公司解散后,经营实体已不存在,不可能成为存货的拥有主体。公司解散注销之前,应对存货等所有资产作出处置,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方案就不能认定解散程序是合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就要对存货进行处理,同时缴清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此看来,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如果程序合法,存货应该是已经处理或者分配掉的,不会存在未处理的存货的。即使以存货作为剩余权益进行分配,存货的所有者也应当是股东个人,而非公司本身了,存货权属发生了转移。 

但是,如果企业不是公司法人呢?当企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在存货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确实可以认定企业是存货的最终消费者,因为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是要对企业负连带责任的,即使企业解散注销了,股东还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延续者。

因此,企业解散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法人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主体与股东为不同性质主体(在法律上股东不对企业负连带责任),这些纳税人一旦注销,存货分配给股东,存货权属发生转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主体与股东实为同一性质主体(在法律上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存货权属没有发生主体性质变化,实际是股东个人消费性质,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不缴纳。

因此,企业解散注销时,存货必须进行税务处理,但应区分不同纳税人性质对存货作出不同的税务处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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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