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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2025-10-05 05:19:41 责编:小OO
文档
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本报讯 10月16日,印发了《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强化机关人员的法纪意识和工作效能,切实做到遵纪守法与干事创业相统一,推动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挂职、聘用和借用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和省、市决策部署存在打折扣、变调、走样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影响改革成效的;

  (三)对重点项目推进和重要事项落实跟进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影响建设进度和工作进程的;

  (四)谎报工作成绩,掩盖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对下级请示、报告事项办理不及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说明、请示、移送不及时或者擅自越权办理,对综合性工作不主动牵头或不积极配合,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到位的;

  (三)不认真履行审查、监管职责,违规审批或失察失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六)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整治不力,致使事件发生的;

  (二)瞒报、迟报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等重要事件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或应对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恶化的;

  (四)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件的;

  (五)对媒体曝光的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事件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不当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反规定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以及变相提供或接受违规接待的;

  (二)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或者豪华装修,以及违规占用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以及违规举办或参加节会庆典活动的;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电子礼品卡的;

  (五)违规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或私车公养的;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七)参与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

  (八)进行旅游的;

  (九)违反规定有关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 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认真落实包村联户等联系群众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的惠民和确定的为民所办实事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落实惠民中以权谋私、虚报冒领、私分滥发、优亲厚友的;

  (四)有与民争利、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五)不积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造成群众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或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态度生硬、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执法不严,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损害企业合法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简政放权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摊派和考核评比的;

  (三)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或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测和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或索要企业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电子礼品卡等,或接受企业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对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受理、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纵容、包庇的;

  (六)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玩游戏、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三)因公(私)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四)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五)工作中搞不团结,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遵守会场纪律,开会迟到、早退等影响会场秩序的;

  (七)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影响工作效能的;

  (九)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辞退或解聘。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被问责人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已调离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向有管理权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参照《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相关问责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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