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5-10-05 05:20:17 责编:小OO
文档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作者:张晶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期

        摘 要 音乐作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各个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相较于传统的音乐作品传播方式来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挑战。本文试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着手,分析不足之处,试提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建议。

        关键词 音乐作品 著作权 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张晶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2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浸润着人类的心灵,随着音乐在网络上迅速的传播,当我们使用下载音乐时,就有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因此,下文将针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此进行分析研究。

        一、音乐作品概念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音乐作品的含义。音乐作品是音乐制作人的经历和情感,是独一无二的智力成果。音乐作品,和一般的著作权一样,自其创作完成之时,作者对其作品就享有著作权,他人必须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后,才能合理使用和播放作品。

        由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们在网络上听到的歌曲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每当我们在网络上听音乐或者下载音乐时,就有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及存在问题分析

        1.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的,有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我国《著作权法》第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相关权利。2004年,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管理组织相关权利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一种特殊的方式,只存在于著作权保护中。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 以下简称 “音著协”),它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相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机构。使用人使用音乐作品时,需要向音著协缴纳一定的费用,使用之后,音著协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相关权利收到侵害时,音著协可以代表著权人行使相关权利。这种集体管理组织,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专业人士代音乐著作权相关人行使权利,便于音乐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分析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权之后,损失更加严重。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维权时,需要确定侵权主体以及侵权损失,在网络环境下确定侵权主体相对更难,以传播数量作为损失的计算方法也难以实现。《条例》针对音著协与会员入会,以及对作品使用者授权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规范,由于权利人是自愿加入音著协,因此,当非会员音乐作品受到侵害时,非会员只能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较为繁琐,无疑会浪费音乐作品著作权量的时间,并且著作权类的纠纷,诉讼费比较昂贵,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收费与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最主要的工作,《条例》对音著协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进行了规定,国家版权局也发布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音著协也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了使用人复制和表演音乐作品,和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收费的标准,但是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广播权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在官网上显示。根据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经验证明,音乐作品的制作者为社会创造的经济价值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只负责管理广播权和表演权,每年收入达到1亿2千万港币,并且此记录至少已经维持了10年,因此,需要加强关于广播权收费的相关规定。而且以上所说的,对于使用音乐作品收费的标准,仅仅是音著协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对于音乐作品使用人并不具备强制力,行业规范不能强制音乐使用人缴纳相关费用。

        (二)其他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及存在问题分析

        1.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

        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在各大音乐软件上都可以听到各种音乐作品,当我们在享受着音乐时,却在侵犯着许多以音乐作品来谋生的音乐制作人的相关著作权。音乐被无限次数的下载,许多人任意的利用音乐谋利,导致许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付出与回报得不到平衡,也无益于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音乐作品侵权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下发通知,2015年国家版权局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对于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传播,并在限定日期之前,将所有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这一公告,使得各大音乐软件开启了付费下载音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分析

        付费下载音乐这一方式也不无瑕疵,付费并不是意味着完全付费。根据调查,有些歌曲试听同样需要购买,对于能够下载的音乐作品,大部分音乐软件的做法是将音乐作品根据音质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流畅、标准、高品质和无损音乐等,其中的无损音乐在下载时需要付费,其他则可以免费下载。一部分音乐作品试听需要下载,这体现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是音乐产业进步的体现。可以下载的音乐初衷是免费提供给大众,供其使用学习,但是许多人下载这些曲目,进行非法传播,获得利益。因此,付费下载音乐这种方式并没有根本的保证音乐人的著作权利。

        在音乐作品的传播中还出现出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歌手完全免费让大家听音乐。例如2015年翻红的薛之谦,他把自己所有专辑的歌曲、现场演唱的歌曲以及歌曲MV完全对大众免费。他将这些作品放到各大音乐平台,不向他们收取版权费,同时禁止平台向使用人收取费用,使用人均可以免费下载。薛之谦大部分的歌曲是自己作词作曲,因此可以说它是大部分歌曲的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放弃是无可厚非的,正如他自己所说,演唱和创作歌曲是自己的梦想,自己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让大家免费听歌曲。但是向薛之谦这样的人并不多,大部分歌手是以歌曲的版权费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如果将歌曲免费提供给大众,将难以承受随之而来的经济压力。

        三、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及借鉴外国经验

        保护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相关权益,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需要借鉴国外有效的制度与机制。

        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救济方式来看,美国音乐版权侵权救济是相对完善的,分为强制性和补偿性救济措施。强制性救济措施指的是的相关措施,包括颁发禁令,对涉嫌侵权的物品扣押,判决销毁侵权物品。补偿性救济措施指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和法定赔偿损失。我国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

        上文提到的音著协网站的收费标准,只是行业规范,对于音乐作品使用者来说并不具备强制力。关于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以下简称德国法)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向音乐作品使用人收取使用费,使用人不同意付费的,先按标准支付,同时可以到起诉,标准是否适当,由裁定。裁定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关德国专利局是否同意这个标准,二是此标准是否被大多数使用人接受。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这种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的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我国的《条例》只是规定了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关于音乐著作权授权使用等相关问题,对于二者之间的纠纷并无规定。我国可以借鉴与学习美国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美国集体管理组织,包括音乐集体管理和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管理组织所有成员共同选出,并于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专门对成员提出的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保护模式、与其他会员间的争议,甚至还可以针对审核委员会本身的组织缺陷等产生的不满控诉,并对纠纷进行处理。

        当委员会对纠纷无法妥善解决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自行解决。委员会听取成员意见的机制能有利于管理组织内部的调整和完善。还能对会员关于权利的纠纷给予适当处理。这种机制,不但可以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委员会能给予及时关注和处理,能把这种损害最小化,而且监督执行程序使权利人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补偿。

        在实践中,各国都默认,除非被侵害的财产权利额度巨大,否则著作权人通常都不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建立方便快捷并且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必要的,这种机制介于公力救济和私立救济之间,作为缓冲和铺垫,权利人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提高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

        在中国,许多人认为免费听音乐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音乐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与付出,在国外,音乐被认为是一种艺术品,而在中国,显然是缺乏这种意识。首先要有保护著作权的意识,我国大部分人缺乏保护著作权的意识,音乐作品是音乐制作人的劳动成果,我们应当树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当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发现自己作品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护自己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侵害。

        四、总结

        我国目前的音乐行业发展并不十分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保护模式。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重要的还是要提高大众、音乐作品相关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我们要打破我们固有的免费获取的模式,树立起保护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发展我国音乐产业,更好的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翟维玲.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研究.武汉:西南大学.2015.

        [4]刘浩.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5.

        [5]孙一冉.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商界论坛.2016(8).

        [6]张端光.浅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缺陷.法制博览.2017(3).

        [7]钟山.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商界论坛.233.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