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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协议模板
2025-10-05 03:48:44 责编:小OO
文档
代理出口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北京海淀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职务: 

            电话: 

            邮箱地址: 

            传真: 

乙方(受托方): 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业务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地址: 

            传真: 

一 总则

1.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拓出口渠道、在营销上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其产品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户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1.2本协议为建立甲、乙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总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见本协议2.2款)均受本协议的约束,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3 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具体业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均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理解并执行。

二 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文件

2.1法律关系

2.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货物出口事宜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其产品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户(以下称“外商”),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报关、运输、结汇、退税等出口代理服务;

2.1.2 甲方与外商之间为货物买卖关系,由外商向甲方购买甲方生产的货物;

2.1.3乙方以甲方受托代理人的身份、以自身名义与外商建立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事宜所需的一切法律关系,必要时,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以自身名义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2法律文件 

2.2.1 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修改协议。 

2.2.2 委托出口货物确认

甲方根据其与外商达成的具体货物买卖关系,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向乙方确认委托事项的基本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每一批出口货物所发出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根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为甲方提供代理出口服务;

2.2.3 出口合同

甲方负责与外商的业务联系及业务谈判,确认与外商的出口合同条款;如有必要,甲方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乙方以自身名义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以下称“出口合同”),出口合同的内容依据甲方出具给乙方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予以确定;

如乙方根据上述约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乙方应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出口合同传真给甲方备案;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传真后24小时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及合理解释,则视为甲方对出口合同的内容表示完全认可并同意受其约束。甲方不得由于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2.2.4 内贸合同

甲、乙双方将以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称“内贸合同”)的方式,就每一批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予以确认(如与甲方每批书面委托确认不符,以内贸合同为准,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本协议3.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根据该合同向乙方开具相应的,乙方根据该合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货款(金额根据本协议第的规定予以确定)。该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双方间就相关出口货物所建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甲方每批次书面委托确认及内贸合同出具或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变更其所载内容,如因此造成出口合同需要修订或无法修订导致乙方遭受任何责任或损失,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2.5其他 

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双方认可的邮箱发出的邮件以及经双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及/或盖有甲、乙双方或一方印章的传真、往来公函等书面文件。

三 委托确认

3.1 甲方根据其与外商达成的销售内容,以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向乙方确认委托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箱数、价格、重量、尺寸、运输委托、保险等,并随附出口货物实物照片及彩盒、外包装的照片; 

3.2 甲方应在每一批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如甲方需修改该确认单,仍需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修改后的单据,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则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 物流运输

4.1 甲方应在发货前与外商确定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方式、发货地点、运输路线、收货地点、收货方、运输期限等事项,并提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上述事项; 

4.2 甲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

4.2.1 由甲方自行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国内拖车(中港拖车)等事宜。甲方应于货物截仓二个工作日前将货物备好装柜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及时将船公司订舱单、司机资料(中港运输)、重柜纸、散货仓入仓纸等出口报关所需资料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乙方,告知该船的截关日期或散货截仓日期以便乙方按上述资料向海关申报及履行相关手续;

4.2.2 甲方应承担自行货物运输环节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报关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费、查柜(车)费、因海关查验所产生的压夜费、转场地费等;

4.3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

4.3.1 甲方应于货物装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前, 向乙方书面(邮件或传真)确认委托的业务范围;

4.3.2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如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品或者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且在委托书上详细注明,不得私自与普通货物夹带在一起,否则由此给乙方及/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或使乙方遭受海关处罚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提供加盖甲方业务章的出货单,单上列明每批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事项。如委托出口货物时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上的记载与出口货物运输时委托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不符,则实际出货情况应以委托出口货物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为准(本款规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6.4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甲方在出口前未按照3.2规定及时提供委托出口货物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乙方按照出口货物运输委托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报关的,如产生任何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4.3.4 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费用承担:

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如下:

报关费,保险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货费,查柜(车)费。 

如因甲方指示错误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发生额外运输费用的,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全额补偿。

4.3.5 货物风险承担

    乙方自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时,按包装箱标示及装箱清单验收,以检查实际收到的货物是否与装箱单一致、以及货物及装箱单是否与出口货物委托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一致,并对原厂外包装做必要的抽查:若抽查部分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可视其整批内在货物完好,但不视为乙方对全部货物外包装及内在货物完好的认可或保证,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货物质量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自乙方收到货物时起至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为止,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或者乙方提供出口代理服务中的其他人为错误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在代理费限度内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收货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责任或风险。

    4.3.6 甲方应自行购买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覆盖货物运输全程的货物保险,若甲方既未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亦未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保险的,所出现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自行投保的,出险事件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委托乙方投保的,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承担相关费用,因甲方无法提供必要资料、迟延提供资料或无法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等事宜导致无法赔付或影响赔付金额的, 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 保险

5.1 自甲方工厂至起运港之间的陆地运输,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的保险事宜,应在委托出口货物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中详细注明需投保的险种、投保起止点、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价值等信息;出险后,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5.2 若甲方自行办理货物保险事宜,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其投保的险种,并应乙方要求提供自行投保的保单(保险合同)等资料供乙方备案,出险后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 报关

6.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货物出口前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出口商品的详细内容,以便乙方准备出口报关的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6.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出口报关的手续,及时提供给乙方商检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出口报关所需法定文件;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则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6.3在货物和出口手续均齐备的情况下,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书面(邮件或传真)委托货物具体信息,负责出口报关及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甲方提供数据错误或因甲方误时等原因造成不符点交单,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6.4 如由于甲方所提供的书面(邮件或传真)委托货物具体信息等资料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不符,及/或其它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出口报关时的虚报、错报、漏报、海关扣柜及/或处罚、延误船期、延期交货等后果,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七 退税

7.1 甲方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就相关货物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出真实有效的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交付票据而导致相关退税事宜无法办理的,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支付相关内贸合同中规定的税款,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偿因无法退税而造成的乙方所有损失;

7.2 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负全部责任,如甲方所交付的票据未能通过退税主管机关的审查,则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支付退税款或在相关内贸合同中的相应货款,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偿因无法退税而造成的乙方所有损失;

7.3 甲方应配合乙方保存、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退税备查单据;

7.4 如退税主管机关在向乙方支付了相关退税款后,又发现甲方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并立案处罚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税主管机关向乙方追回的相关退税款及向乙方收取的罚款等)。

八 结算

8.1 外汇货款的收取

甲方应确保外商在出口合同及出口文件规定时间内将相应的全部外汇货款支付给乙方。如外商未能如约支付全部外汇货款,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出口合同及本协议下的义务,由此而导致乙方遭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及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如发生外商不能按期付款的情形,乙方应对甲方的催收(包括仲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对外索赔),但乙方无义务垫付任何费用。

8.2 货款结算标准与条件

8.2.1 甲、乙双方之间以人民币结算货物的货款:货物单价以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上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价为准,货物数量以实际出口数量为准,汇率以乙方结汇单上的汇率为准;

8.2.2 在乙方收到外商支付的相应外汇货款(分批交货、分批付款的,指每批货物的全部货款)前,乙方无义务按照内贸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任何货款,且免除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无权依内贸合同向乙方追索(究)任何货款(违约责任);

8.3 代理费

对于乙方提供的代理出口服务,甲方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金额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收取报关金额千分之七作为代理费,最低收费人民币1000元,每个报关单算一笔业务。

8.4实际结汇汇率为准

8.5 款项结算方式

8.5.1货款在发货前收到的

在甲方货物出口前,外商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的,无论此时乙方是否收到甲方开具的票,乙方应在结汇后,按照结汇金额减去代理费之后支付给甲方。待货物出口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且乙方完成退税之后,乙方将该合同的相当于退税款金额的余款支付给甲方。

8.5.2 货款在发货后收到的

在甲方货物出口后,乙方收到外商货款的,在乙方结汇且扣除代理费之后支付货款给甲方,待收齐本合同相应且完成退税后,支付相当于退税款金额的余款给甲方。

8.6汇差结算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乙方收到外商支付的外汇货款之日与货物实际报关出口日或内贸合同签订日之间的汇率差异,以及外商支付外汇金额与乙方实际净收汇的差额(如国内外银行扣费导致),由双方定期处理汇兑损益,在维持乙方代理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应付金额多退少补。

8.7 代垫费用结算

乙方代垫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仓租费、报关费、商检费、保险费、运输费及外汇结算手续费等)均未包含在上述代理费内,根据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货款时扣除或由甲方直接将代垫费用偿付给乙方;

8.8退税款结算

8.8.1 退税款已包含在《内贸合同》金额中,乙方无需另行支付。

8.8.2 本协议是建立在现行出口退税基础之上的;如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国家的出口退税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参照新的退税率重新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新的换汇比,以保证乙方的收益水平不变。

8.7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8.7.1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8.7.2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九 产品保证

9.1    出口货物的生产由甲方负责;

9.2    甲方保证其委托给乙方代理出口的货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完全符合外商要求及/或出口合同的规定,对于出口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质量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不交货等事宜,由甲方直接与外商协商处理,乙方可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3    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报关出口的货物不以任何方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乙方因所代理出口的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海关处罚,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 第三方索赔

10.1 如乙方因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在中国境内及境外其他国家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等原因而遭外商及/或其他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在接到相关投诉或索赔的通知或法律文书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全面负责处理该等事宜。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及时对该投诉或索赔请求给出回应答复或采取相应的行动,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10.2对于乙方因上述索赔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对外商及/或其他第三方作出的赔偿金、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甲方应予以全额补偿。

10.3. 如乙方收到外商支付的相应款项,并按照本协议第约定支付给甲方后,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出口合同取消或部分取消、外商要求乙方将相应款项返还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全额返还给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正常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并补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十一 不可抗力

11.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瘟疫(包括非典型肺炎)、交通管制、交通事故、行为(海关通关系统故障等)或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其对方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11.2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责任的,乙方对外商承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二 违约责任

12.1如因甲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12.2如由于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知识产权等问题提出异议而造成本协议书不能正常执行的,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12.3如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对甲方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12.4 因外商方面原因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向外商提出索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或者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补偿。

十三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提起仲裁,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 通知和联络

14.1 邮寄地址

甲方邮寄地址: 

乙方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17层

上述地址为双方邮寄送达书面函件的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应书面告知对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4.2 电子邮箱地址

甲方专用邮箱:

乙方专用邮箱:

甲、乙方可以通过上述专用邮箱进行商务往来,包括委托确认单的确认、有关文书送达、协议履行沟通等等事务。以上电子邮箱所发出的所有邮件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14.3 签字及公章

甲乙双方往来的纸质单据必须由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方具法律约束力。

十五 其他

15.1甲、乙双方应于每月月末就本月所发生的业务往来帐目进行核对,并就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执行的问题(如票的提供、延迟收汇等)进行磋商,提出双方均可接受的处理意见。双方就每月核帐结论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作为下个月核帐的基础;

15.2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必须绝对保密,不得故意直接或间接向外泄露甲方外商客户的有关商业资料(办理出口许可证、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除外);

15.3 由于境内外法人、机构对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商业往来涉及到的退税,产品质量保障,知识产权等方面拥有追诉的权利,乙方有可能因此而遭到境内外法人、机构的追诉,因此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索对于上述纠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15.4本协议由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效力均等。合同若通过传真或扫描件形式签订,则传真件、扫描件与正本原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原件为准;除此之外,已签订的传真件及扫描件与正本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                                    盖章: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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