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推动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特制定学校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由学校校长组织实施。
第二条 被谈话人包括学校主任级领导和全体党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谈话:
1被家长举报的违纪问题,需要被举报人向组织说清楚的;
2被家反映的不正之风问题或苗头,组织认为需及时批评、教育或提醒注意的;
3被立案查处,批准停职检查的;
4有违纪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
5受到纪律处分,应进行跟踪教育的;
6受处分者对组织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7所在班级或部门出现严重问题,属失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
8领导干部用权不当,执行上级指示、决议、规章制度不严格,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表率作用不强的;
9对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超前规范的;
10考核、考察中,教职工意见较大的、民主测评赞成票不超过60%的。
第四条 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责成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条 谈话要以《党章》、《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为依据,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弄清情况,明辩是非,不扣帽子,不以权压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开展严肃诚恳的批评教育,增强干部廉洁勤政的自觉性。
第六条 谈话前,谈话人要做好准备,熟悉有关情况;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切中要害,防止避重就轻和轻描淡写走过场。
第七条 被谈话人要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对谈话人提出的问题要如实回答,对要求书写的材料要按期完成。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要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 对涉及群众举报问题的谈话,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告知被谈话人。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