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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2025-10-05 04:04:38 责编:小OO
文档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维修检验工艺和方法

1.引言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本企业特制订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维修工艺操作规程,适用于维修操作和检验过程。灭火器低于正常工作压力值的必须进行检修;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维修检验;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检验维修。若遇到专业机构人员或者业主要求检验的,也可进行检验维修。

2.执行依据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GA95-2007《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T 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 4066.1-2004《干粉灭火剂第一部分:BC干粉灭火剂》

GB 4066.2-2004《干粉灭火剂第二部分:ABC干粉灭火剂》

3.灭火器进企业

用自来水对每具灭火器进行清洗,遇到油污和水泥结块等情况,应作特别清洗;按送修单位、规格分类安放,开具维修单并入维修台帐。

4.维修操作过程

4.1维修前的检查

4.1.1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没有厂名和生产日期,或已无法辨认的;

2)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

3) 筒体表面锈蚀面积≥1/3或连接部位完全锈蚀的;

4) 筒体口内经小于50mm;

5) 筒体严重变形的;

6)外置式贮气瓶的;

7)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9)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10)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1)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2)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4.1.2报废的灭火器处理:

1)去除报废灭火器内部压力,排尽灭火剂倒入有盖的专门容器内;

2)在筒体上加上永久性标志;(在筒体上钻一小孔,贴上用不干胶写有“报废”字样的明显标志,字体最小为25*25mm;其内容:

a、报废年月;

b、维修单位名称;

c、检验员签字。

3)开具报废单并登记入册。

4.2检修车架组件

4.2.1技术要求: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4.2.2检查推车灭火器的车架组件的锈蚀情况,车轮是否完整,固定灭火器筒体及喷射软管的固定单元是否完好; 

4.2.3推车式灭火器在水平地面和有2%坡度的坡面上,单人能否独自顺利操作;若无法操作,则必须更换车架组件的行驶机构;

4.2.4将推车式灭火器以竖直位置存放,观察车架能否靠自身的支撑稳固地竖立在地面上,当从竖直的位置倾斜10度时,能否靠自重返回其原位置;

4.2.5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或拉)行过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轮子外)与地面间的间距不小于100mm;

4.3拆卸灭火器

4.3.1技术要求:

1)在拆卸灭火器时,不得造成变形或明显机械损伤。

4.3.2必须确认灭火器内无压力才能对灭火器进行拆卸,操作时身体不得位于筒体轴线方向;

4.3.3将带有压力的灭火器固定在气瓶拆卸装置,夹具和筒体接触部分应衬垫软性耐磨材料,以免嗑伤筒体和铭牌。用合适的扳手将灭火器压力表松开至能够听到气体外泄的声音,严禁用铁锤,凿子重击拆卸;把气瓶从拆卸装置取下放入指定泄压区域;

4.3.4将泄压完毕的灭火器重新固定在拆卸装置上,先将灭火器压力表拆下,在用合适的扳手将灭火器机头和筒体拆卸分开;

4.3.5将灭火器机头和虹吸管拆卸分解。

4.4检修器头

4.4.1技术要求、维修方法:

1)用压缩空气吹扫;

2)对可修复的零件用适当方法修理。(如细砂布打磨等);

3)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密封零件和不可修复的零件;

4)阀杆外径和器头阀杆孔不得有明显机械损伤和深划痕;

5)螺纹不得有断牙和高度不足;

6)弹簧不得有锈蚀(锈斑);

7)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液清洗。

4.4.2拆卸器头至零件;

4.4.3检查全部零件质量状态;

4.4.4器头全部零件必须清理干净;

4.4.5更换全部密封件;

4.4.6组装器头、恢复原状;

4.4.7检查阀杆启闭动作灵活性和密封可靠性;

4.5清洁检查

4.5.1卸压后对筒体剩余灭火剂进行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斥水性、粒度分布、耐低温性等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倒入废灭火剂贮罐,合格的重新使用;

4.5.2用高压水或清洗机对筒体内部反复进行清洗,然后用检验灯进行内部检查。筒体内壁锈蚀面积大于等于三分之一或筒口螺纹等部位完全锈蚀的,应予报废。清洗后的筒体不得留有残留水分、油脂、铁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

4.5.3零部件应作清洗、干燥;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对出现明显变形、卡阻、老化、破裂、锈蚀的必须更换。各密封件必须更换。更换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原生产厂的设计要求。贮气瓶表面的防腐层破坏的应予涂复。安全膜应予更换。

4.6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见铭牌)

4.6.1技术要求:

1)试验用水必须是洁净的淡水;

2)试验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5摄氏度;

3)试验用水的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5摄氏度;

4)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得小于30秒;

5)试验对被测试件不得施加外力;

6)试验压力:工作压力的1.5倍,且应不小于桶体标定最大额定压力;

7)试验不合格器件,筒体报废;

8)若制造厂商有明确规定,按照制造厂商规定执行。

4.6.2试验中的注意事项:

1)安装压力测量仪表时,应注意排净压力测量仪表及其接管内的空气;

2)水压试验前必须拆除防震圈,放松夹紧气瓶用的夹具;

3)在升压过程中若发现升压速度明显增快或减慢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水压泵,寻找升压速度异常的原因并予以处置;

4)泄压时必须使压力缓慢下降。

4.6.3耐压试验:

W-试验用水水槽;Kc-压力测量仪表(指示、控制泵出口压力用);

K1~ KN –压力测量仪表(读取试验压力用);I1 ~ IN  -受试瓶;

E、ET、E1~ En 、E′1~ E′n-高压阀(试验时ET关闭);KT-精密压力表(检验其他压力测量仪表用);J-水压泵;R1~RN-专用接头;

F、F0、FA-低压阀

1)操作步骤

a、将待试瓶上标记的出厂编号、公称工作压力、试验压力、气瓶质量、气瓶容积等记入记录。对于定期检验的气瓶,还应将待试瓶的制造国别、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气瓶所属单位名称记入记录。测量并记录试验温度;

b、安装受试瓶:用专用接头R1~Rn将受试瓶I1 ~ IN联接到试验装置上;

c、排气:在阀F0、ET关闭的状态下开启其余阀门,使试验用水注入试验装置并排放试验装置中的空气,必要时开启水压泵J加速空气的排放。当有水从阀E′1~ E′n流出能确认空气已排尽时,依次关阀E′1~ E′n;

d、检漏:启动或继续开动水压泵J,当压力测量仪表Kc和K1~ KN的示值升到受试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时,停止水压泵J,关闭阀E后检查是否有泄漏;

e、升压:在无泄漏的情况下开启阀E,启动水压泵J,当压力测量仪表Kc和K1~ KN的示值升到受试瓶I1 ~ IN的试验压力时(已中止试验的受试瓶除外),停止水压泵J,关闭阀E和E1~ En;

f、保压:从关闭好阀E起开始保压计时,仔细观察压力测量仪表K1~ KN的示值是否下降,若发现某只受试瓶出现瓶体异常,则应记入记录;

g、卸压:达到规定的保压时间后,开启阀E′1~ E′n并卸掉压力;

h、检查受试瓶:检查受试瓶I1 ~ IN(已中止试验者除外)的瓶体是否有泄漏现象或发生了可见变形,若有则应记入记录;

i、拆卸受试瓶:从试验装置上卸下受试瓶,从受试瓶上卸下专用接头;

2)试验结果的记录

在试验结果中必须记载下列内容:a、试验日期;b实际试验压力;c实测试验温度;d实际保压时间;e发生过何种瓶体异常现象;f试验者签字;

4.7筒体烘干

4.7.1技术要求:

1)烘干处理温度不得超过100摄氏度,室温不低于15摄氏度;

2)烘干机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3)烘干机热风管根部应和灭火器筒口留有适当间隙,以利蒸汽散逸出处;

4)严禁筒体带水烘干;

5)不宜延长烘干时间,重复烘干必须经冷却后方可进行;

4.7.2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应用压缩空气吹干其内壁水珠;

4.7.3将筒体倒置使其内水分自然沥干;

4.7.4进行烘干处理,当达到规定时间,关闭烘干机;

4.8充装灭火剂

4.8.1技术要求:

4.8.1.1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

4.8.1.2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4.8.2在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8.3在封闭状态下,使用干粉灌装机进行充装;

4.8.4灭火剂重量允许误差范围:额定充装量的-2%~+2%;

4.9灭火器组装

4.9.1将虹吸管旋紧于器头连接螺纹;

4.9.2灭火器筒体固定在组装设备上;

4.9.3更换器头和筒体螺纹连接处的密封垫(圈);

4.9.4器头组件插入筒体并旋紧与筒体连接螺纹;

4.9.5安装压力表。

4.10充装氮气

4.10.1技术要求:

1)充装压力不可超压。

4.10.2将灭火器固定到氮气充装装置;

4.10.3连接氮气充装接头至灭火器喷射口;

4.10.4充装装置高压软管连接氮气充装接头;

4.10.5关闭氮气充装装置泄压阀门,同时打开氮气气源阀门;

4.10.6按下灭火器压把进行充装,同时观察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充装压力为1.2-1.4兆帕;

4.10.7当灭火器压力表指针达到指定压力时松开灭火器压把,插入安全插销,同时关闭氮气气源;

打开氮气充装装置泄压阀门,待压力释放完毕后,拆除与氮气充装接头连接的高压软管;

4.10.8拆除氮气充装接头;

4.11气密试验

4.11.1气密试验有两种方法:浸水法试验和涂液法试验;

4.11.2浸水法试验

1)技术要求:

a、气瓶气密性试验环境温度大于0摄氏度;

b、气瓶气密性试验在耐压试验合格之后,表面涂敷之前进行;

c、受试瓶的表面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物;

d、深度应能使受试瓶任何部位离水面不小于5cm;

e、水槽内壁应呈白色;

f、水槽内的水应保持清洁透明。

2)将充以试验压力气体的受试瓶放入试验水槽中,使受试瓶任何部位离水面不小于5cm;

3)缓慢地转动受试瓶,时间不少于1分钟,目视检查各部位有无出现气泡,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判该受试瓶气密性试验不合格:

a、连续冒出气泡;

b、固定气泡抹去后,仍出现气泡;

4.11.3涂液法试验

1)技术要求:

a、气瓶气密性试验环境温度大于0摄氏度;

b、气瓶气密性试验在耐压试验合格之后,表面涂敷之前进行;

c、受试瓶的表面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物;

d、检验液不得对受试瓶产生有害的作用;

e、检验液应选择表面张力较小的液体。

2)在充以试验压力气体的受试瓶的待查部位涂上试验液,涂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分钟。目视检查有无气泡连续逸出,如发现有气泡逸出,则判该受试瓶气密性试验不合格;

3)气密试验结束后,应做好试验记录,写明灭火器型号、试验日期、有无气泡、试验人姓名等;

4)气密试验合格后的灭火器在指定区域存放5天,且前后两次称重相等。

4.12装配灭火器部件

4.12.1装配灭火器应根据其品种、规格,准备好适合的装配专用工夹具,认真核对灭火器各零部件品种规格,整理清洁工作环境,操作者双手应保持干净;

4.12.2依次装配各零部件,装配时所有螺纹必须旋紧,不得松动损坏;

4.12.3装上带有机构标记或代号的铅封;

4.12.4灭火器和推车连接要紧固,不得松动;

4.12.5筒体部分漆膜脱落的应进行涂漆,但不得覆盖出厂铭牌;

4.12.6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不应小于4m。

4.13出厂质量检验

4.13.1维修过程中检验采取自检为主,配合检验员的巡检和互检。灭火器出厂前必须经过专职检验员检验后方可出厂,包括:

1)外观清洁,油漆无剥落;

2)筒体和器头、喷射软管和喷筒及连接螺纹无变形、损坏;连接部分紧固;

3)原生产厂铭牌完好;

4)铅封完整、牢靠、且含有企业标志或代号;其解脱力小于100-200N;

5)压力显示器在规定的绿区范围内,且指针向上。

4.14维修标志

4.14.1出厂质量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在生产厂铭牌背面贴上由CCS统一印制的维修合格证(陆地:天津市灭火器维修合格证),不可重叠复贴、外贴或倒贴。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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