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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在税法和会计上的差异
2025-10-05 05:22:09 责编:小OO
文档
问题:一、书上(三)2、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请问老师:(除固定资产外的视同销售)

(1)这五项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那些做其他业务收入?

(2)那些做营业收入?

(3)那些做营业外收入?

(4)那几项不做收入只做支出?如果只做支出,会计上计入啥科目?

(5)那几项影响广告费和招待费的计提?

二、既然有些做收入有些不做收入为什么这里要叫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是确定什么收入?要做什么样的收入?会计利润上、所得税调整上、会计实录分录上乱得一踏糊涂了。

三、老师:辛苦一下能不能总结一下,哪些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有确认收入;哪些行为在上确认收入,在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哪些行为在上所得税上都确认收入或都不确认收入?他们各自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其实就是会计上、上、所得税上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这几项做排列然后分别产生的不同问题,哪些情况什么确认收入,什么情况下不确认收入。对于这些掌握到什么程度就可以了?谢谢老师!

【教师回答】

回复:一、问题(1)这五项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那些做其他业务收入?

答:没有会计上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的业务。

问题(2)那些做营业收入?

答:用于销售和(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做营业收入处理。

问题(3)那些做营业外收入?

答:没有。

问题(4)那几项不做收入只做支出?如果只做支出,会计上计入啥科目?

答: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用于捐赠,通过销售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处理。

问题(5)那几项影响广告费和招待费的计提?

答:都影响。

二、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说法,会计上没有这个说法。所以,会计上,一些业务不做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却是税法上的收入,这就是视同销售收入。

比如,自产产品用于捐赠,会计上贷记产品的成本和销项税额,不确认收入,但是根据所得税规定,捐赠则所有权转移出企业,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了,所以要在税法上视同销售,体现在所得税上就是需要纳税调整了。

感觉您的问题是出于对会计知识底子不扎实,可以先看看会计,然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应该就好理解了。

三、我们可以用这个总结来看确定所得税收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缴纳企业所得税)

  (2)销售代销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集体福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用于个人消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3.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差异

 目前,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收入如何调整为应税收入还不是很清楚,以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不时出现错误,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要解决这个问题,财会人员应分清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区别。

  一、会计收入反映企业本期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核算的收入;而应税收入则反映企业本期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认的收入。

  二、在会计报表上,收入按稳定性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应税收入按税

收待遇的差异划分为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无形资产转让净收益等。

  三、会计收入通过簿记等方法实现,不能体现国家的产业;而应税收入则体现国家意志,贯彻国家的经济。

  那么,怎样将会计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应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可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来核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并取得货币资产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而对于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等业务则必须按税法规定的要求调整。例如,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资产进行再投资、损赠、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的)等,无论新旧会计制度都不视同销售,而税法则将其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理解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投资业务的处理不同,导致企业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差异。例如,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则计入有关投资成本。另外,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制度应确认当期收益(或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或需计入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额。例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净利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在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补缴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除外)。

  分析性填列。有些收入必须结合有关会计科目分析性填列。财会人员应分清业务性质,正确、完整地反映当期应税收入。比如,企业转让处置资产收入应分析“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结合“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填报;出租出售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和“其他应付款”借贷双方分析填报。

  注意一些特殊的税务处理方法。例如,电信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将预收话费收入计入“预收账款”;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要将其调增本期应税收入。再如,在填列资产负债表时,企业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而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难以估计完工百分比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

  由此可见,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内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间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便正确反映当期应税收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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