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矿山、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了定期检验或校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2)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3)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4)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6)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