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答: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是指经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的特定功能区。是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监管区域。
截至2020年3月底,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5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12个,占比74.67%。
(二)综合保税区有什么税收?
答: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税。从境外入区的货物,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企业可以根据将来货物流向再决定是否征税进口。保税是综合保税区最基本、最核心的税收,区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普遍适用该。
2.免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境外进口入区环节,区内基建项目所需物资、生产所需设备及零部件、办公所需合理数量的用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②区内、区间流转环节,不征收货物国内环节和消费税。③区内离境出口环节,不征收货物出口关税和、消费税。
3.退税。从境内区外出口入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予以国内环节、消费税出口退(免)税。在税收管理方面,基于封闭围网的监管条件,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制度,如对区内货物不实行担保管理、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不设货物仓储期限等。
(三)哪些企业类型适合进入综合保税区?
1.保税加工类企业。
①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生产原料自境外入区保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货物予以核销。
原料全部内购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原料内外采购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和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②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原料全部内购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原料内外采购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③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成品出口或内销。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原料全部内购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原料内外采购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④成品保税流转模式。
保税结转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2.保税物流类企业。
①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②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③简单加工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境外或进口到境内。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④国内流转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内,在区内存储后,再全部进口到境内。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⑤物流综合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进口到境内,或结转到其他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保税服务类企业。
①研发、检测、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以及维修业务。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②保税展示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也可拓展到综合保税区围网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活动。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退换货灵活,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③服务外包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等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存储货物,为进出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提供物料及有关服务。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⑤产品推广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为推广产品,在综合保税区内展示货物并提供使用培训、性能试用等服务。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⑥跨境电子商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电商企业依托综合保税区以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或特殊区域出口业务。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等,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税收,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⑦其他服务型。
经批准或授权,区内企业可以在国家相关明确的前提下,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以及其他新型保税服务业务试点。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区内企业免征以及其他相关,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四)区内企业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还有什么特别优势和优惠?
答: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纳入国内税收抵扣环节,能够解决区内企业国内不能抵扣问题,降低企业成本,有效解决当前区内企业对接国内市场不便利的问题。试点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不实施账册管理,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由企业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五)“四自一简”包括哪些内容?实施之后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四自一简”包括自主备案、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以及简化业务核准手续。实施“四自一简”后,企业可自主备案,结合盘点计划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开展账册的核销申报,自行办理货物补缴税款的申报缴税手续,同时简化业务资质核准手续,一次性赋予企业清单范围内业务资质,不再另行核准。海关通过风险分析,加强后续监管,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同时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六)非保税货物可以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一起存储、分拨配送吗?
答:为支持综合保税区打造“物流分拨中心”,海关创新推出了“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措施,支持企业将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非保税货物可采取非报关形式便捷进出区,无需办理退税或征税手续;非保税货物可根据集拼、分拨计划需要,与保税货物一起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货物分别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便利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运营灵活性。
(七)进口汽车可以进入综合保税区保税存储吗?
答:《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了支持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展示等业务。
对于进口汽车,企业可先将汽车从境外入区保税仓储、展示,再结合实际销售办理汽车进口征税手续。
该项的实施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安排销售策略,合理分配资金的占用,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这种成本的降低也会传导到消费者终端,使广大消费者买到性价比更优的汽车。
(八)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以承接国内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吗?
答:《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28号)明确了委内加工业务的管理要求。
委内加工业务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需要交纳税款。委托加工用非保税料件和委托加工成品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但境内(区外)入区的委托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税款担保事宜。
(九)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什么优势?
答:一是省事。除禁止进境的外,研发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企业无须来回奔波,有效节省时间。
二是省力。研发企业通过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可自主备案研发料件和料件成品,根据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有效节省人力。
三是省钱。研发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研发设备予以免税,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予以保税;同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有效节省成本
(十)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到综合保税区存储有什么优势?
答:综合保税区允许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进境入区时实施简化管理,无需办理征税手续,即可在综合保税区内存储;如需在区内外展示或进入国内市场,再按照进口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内文化市场大繁荣、大发展。
(十一)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货物是否必须实际入区?
答:《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158号)明确了保税融资租赁的管理要求。对于租赁货物无法实际入区的,海关创新推出了融资租赁异地委托监管措施:即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相关货物无需实际入区。该解决了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难以实际运入综合保税区或入区成本高,导致难以实际开展融资租赁的问题。
(十二)综合保税区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的有哪些?
答: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该项进一步便利了区内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医疗设备。
(十三)哪些商品可以适用综合保税区简化进出区?
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公告〔2019〕50号)等规定,适用综合保税区简化进出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免予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等手续,区内企业自行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具体货物、物品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