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1、《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所列化学因素;
2、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3、放射性因素: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等装置或场所;
4、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或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危害因素;
5、因我市多数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多不能达标,也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检测评估,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现将接触炭黑尘、滑石尘、水泥尘、苯乙烯、甲醇、、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六氟丙烯、苯酚、氮氧化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监护纳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
(二)上述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行业和工种可参照《宁国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参考目录》。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