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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整理
2025-10-08 00:39:44 责编:小OO
文档
1.国体:指的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就是国家的性质。

2.政体:指的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组织形式。

3.:指的是国家政权的整体,不仅包括元首、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也包括作为国家统治机器的所有部分。

4.国家结构:国家的各个部分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制度安排上则具体表现为如何规范和维护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与地方之间或全国与成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5.政治:指的是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

6.政治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包括国体,也包含政体;不仅涉及政体、国家结构和制度,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政体是政治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

7.国情:不仅包括经济制度,而且包括历史特点、文化传统、民族构成和民族习惯、国际环境、阶级力量的对比,甚至人口、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选择产生影响。

8.《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欧洲各国以及东方一些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习俗。宗教乃至气候、地理等,通过考察和比较,总结了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政治特征,阐述了政治统治的一般原理和法的精神。

9.城邦: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建立的一种小型的城市国家,即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

10.轮番为治:是在一定范围内轮流担任某种官职,无论对任职者来说从政者是好事还是坏事,“必须按年或按其他规定的时期,或按其他轮流的程序,交替执政”。

11.行省制度:是古罗马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12.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13.司法审查:指的是司法部门裁决各级的法律是否符合的权力。

14.地方自治:指的是国家主权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地区居民的意愿,由作为法人而于国家的地域性公共团体的自治机关自主处理一定的地方性事务。

15.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国家被看做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主权在民原则已成为西方各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

16.代议制原则: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

17.法治: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18.成文:指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美国)

19.不成文:指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典,而是由带有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有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内容的判例以及各种惯例组成的。(英国)

20.司法: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21.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构来掌握和行使,行使这三种权力的机构相互牵制、相互协调。

22.自然权利:指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根据自然法而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23.:就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萌芽于古代的自然法理论。

24.普选权: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身背景、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律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25.普遍原则: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国之内,凡达到法定年龄,且按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直接选举:指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27.间接选举:指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出一个选举团体选举产生,通常是先由选民选出一个由一定人数的选举人或代表组成的团体,然后再由这个团体选举某些代表或某个公职人员。

28.政党: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政党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取得或维持政权,或影响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29.政党制度: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或者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政党的相互关系以及政党掌握、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权的和运行机制。

30.多党两极:即在多党制的前提下,形成右翼政党联盟与左翼政党联盟竞争、轮流执政的局面,而且每一联盟都有一个中心党。

31.左右共治:即由于左翼政党和右翼政党分别赢得总统选举和国民议会的选举,因而出现左翼总统与右翼总理或右翼总统与左翼总理,共同领导,掌握国家的行政权。

32.压力集团:指为实现某种特殊利益而对施加政治影响和压力的团体。

33.利益集团: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的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要求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其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利益。

34.政治社会化:指人们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或政治行动,逐步学习政治知识和技能,塑造和改变自己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意识的过程。

35.悬浮议会:议会中没有任何政党获得组阁的权力,这种没有多数党的议会就被称为悬浮议会。

36.临时委员会:又称为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而专门设立的委员会。其仅仅是在会议期间按照会议决议就某一专门议题或案件进行审理、讨论和调查,不是每届议会都设立。

37.议会党团:指为协调政党或政治倾向相同的议员在议会中行动的一种组织,一般由同一政党或者虽然不是同一政党,但政治倾向相同或相近的议员组成,并以该党名称命名或几个政党的名字联合命名的。

38.质询:是非总统制国家中议会对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依据质询权,议员可以向就其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进行质询,并要求予以答复。

39.听证:是议会、议会常设委员会或议员为了解某一情况,传唤或接受有关、利益集团代表和公民个人到议会或议会常设委员会作证,说明和证实某些情况。

40.:是议会对违法、失职的首脑和高级行政官、高级法官进行控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它有别于普通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是由立法机关提起的。

41.会议公开原则:指议会活动在国民的监视和批评下进行,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院大会允许外人旁听,允许新闻媒介跟踪报道以及公开发表议事记录,有的国家还设有专门的电视频道对议会进行实况转播。

42.一事不再议原则:是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即在议会中有关某一个议案的问题在同一会其中不再重复进行审议。

43.看守内阁:如果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那么在新内阁产生之前的一段时间里,由原内阁临时负责处理国家政务。

44.二元行政(行政双头制):根据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理领导的活动,保证法律的执行,但内阁议会却由总统主持,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也由总统签署,这种由总统和总理来共同行使行政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二元行政。

45.双重责任:总理既要向总统负责又要向议会负责。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

46.内阁:是以首脑为中心,由他和周围重要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的机构,它是的核心部分。

47.委员会制:是指最高权力由一个合议机构来掌握得。只有瑞士联邦共和国采用。

48.联邦制: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权限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州、邦、省)组成同一主权国家。

49.州内单一制:州的一切权力归州,其下设的地方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它们不拥有固有的权力,而只能行使州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通过立法所授予的权力。从角度看,美国州与地方的关系属于单一制的性质,这就是联邦制的“州内单一制”。

50.功能联邦主义:即联邦主要负责制定而州主要负责实施和执行。

51.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将全部领土按一定原则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区域,并分别设立相应的地方的制度。

52.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

53.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因此又称罗马法系,其特点是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又称为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5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55.陪审制度:是指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的专业法官审理的制度。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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