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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改革的现实意义
2025-10-07 23:33:1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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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改革的现实意义

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它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司法文书的制作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定生效之后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从古到今,司法文书不断进行着完善与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文书经历过两次重要的改革,第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最高人民原院长郑天翔在第十三次全国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把司法文书的规范化,作为“全面提高人民审判工作水平”的一个问题提了出来,并提出今后的司法文书要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经过近5年的调查研究,1992年5月,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了《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的名义,印发全国各级人民,自1993年1月1日起试行。从而使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得到了初步规范。

第二次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最高人民成立了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主持对《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修订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简称修订样式),共计9类、1种,其中裁判文书类45种,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使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得到完善。

司法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1)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事实的叙述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的意见和支持其意见的证据;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即证明了什么事实;对控辩双方或诉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2)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例如,刑事判决书要突出依理,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作出法律上的评判:阐明对被告人依法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及其理由;对控辩双方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给予明确回答,并阐明理由。(3)使用纯正的法律语言。避免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例如,狗急跳墙、抱头鼠窜、贼眉鼠眼……”这些词汇在曾经的起诉书中屡见不鲜,而现在应该避免使用这类词语。

经过不懈的努力,司法文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表现在:(1)提高了对司法文书重要性的认识,扭转了“只要把案子办好就行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使大家深刻认识到,“司法文书是的面子,也是法官的面子”,司法文书写得好不好,直接影响人民司法公正的形象。(2)司法文书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高:罗列证据名称的现象大大减少;写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比较普遍了;一些裁判文书还对控辩或者诉辩双方有分歧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分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即采信证据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得到比较充分完整的反映;对控辩或者诉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一般都能作出明确的回答。(3)推动了民事和行政司法文书改革的开展。例如,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传统的习惯做法是,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只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原判存在哪些实体和程序问题,则另行附函向原审说明。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认为,这种习惯做法不符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有悖司法公正,不利于增强司法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利于控辩双方充分行使控诉权和辩护权,于是在修订样式中规定,取消内部函,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应“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司法文书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要清醒地看到,提高司法文书质量如同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样,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它涉及法官的综合素质,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文书改革任重而道远。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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