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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企业的危机公关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引发的思考
2025-10-07 23:33: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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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力丹汪露监督通常被认为是对司法的有益补充,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经常处于一种博弈状态。这种博弈,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即最近的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事件。因而它自然引起传媒界和新闻传播学界的关注。这个事件展示了一种被监督者在合法范围内抗衡监督的新方式,其手段远比阻碍采访、阻碍发稿“聪明”得多,也有效得多。

  《第一财经日报》试图对富士康公司用工方面的问题进行揭露,但在两篇报道之后,富士康公司对相关记者和编辑提起诉讼。诉讼的标的巨大,且针对记者本人,媒体注意的焦点被无形转移到了诉讼本身富士康公司用工方面的问题淡出公众视线。传媒上的各种讨论,往往局限于对富士康的讨伐、对被告媒体从业人员的同情,而很少对这一事件所透露的监督的新动向加以观察。基于这种现象,本文从监督的角度,探讨这一个案中的得失。

  案情始末事件起始于2006年6月11日。当天英国的《星期日邮报》以《之城》为题对目前苹果公司主打产品iPod的中国代工工厂进行报道。

  文章提及苹果iPod主要是由深圳富士康女工生产出来的,每个女工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只有27英镑。之后,英国《镜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也分别于6月14日和6月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

  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成为地区率先报道富士康员工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现象的媒体。该文揭示了富士康工厂的内部员工超时加班及相关管理问题等。

  3日,富士康的法人公司鸿富锦公司在深圳市中级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元,其中王佑万元,翁宝1000万元。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接受富士康公司申请司法保全向王佑和翁宝分别发出民事裁定书。13日,王佑和翁宝的资产被冻结,被冻结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27日,《第一财经日报》向富士康发函称“记者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报社将动用资源支持两人全力应对诉讼”。同时,在就该诉讼案的一份公开声明中,《第一财经日报》对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表示强烈谴责。声明要求富士康尽快解封两位记者的个人财产。

  3日,富士康科技集团宣布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相关诉讼,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声明中称第一财经日报社对富士康科技集团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尊敬,并期待其未来为提升中国产业竞争力作出更多的贡献;新闻媒体对富士康科技集团的监督是善意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将一如既往地与国内外媒体建立良性沟通机制,

尊重新闻工作者行使职责的权益;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

  传媒在技术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起因名誉权而起的新闻官司。自1987年来,我国已发生上千起新闻官司,其中绝大多数都围绕着名誉权纠纷展开。据统计,在这些涉及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中,媒体的败诉率为63%,胜诉率仅为。而与之相较,美国的同类案件中,媒体败诉率约为9%,胜诉率约。

  91%,这两个数字的差别是巨大的。这种差异背后,固然存在着中西方社会环境、媒体业者不同的职业伦理和责任标准等各种理由,但中西方对批评报道的不同处理手法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这一点,在中西媒体对于富士康公司非法用工问题的不同报道中,可以发现端倪。

  富士康公司的非法用工问题很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其中包括《第一财经日报》,以及之前的英国《星期日邮报》,之后英国的《镜报》和美国的《华盛顿邮报》。在对这一案件的讨论中,很多人都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在众多媒体当中富士康公司选择了《第一财经日报》进行诉讼?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媒体和西方大媒体不可同日而语,富士康公司无法和西方大媒体抗衡,于是选择国内媒体。当然这是一种相当情绪化的意见,无法成为严肃的学术研究的论据。但这种看法仍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我国媒体监督的历史尚浅,与发达国家的媒体从19世纪中叶就开始的“揭丑”传统相比在很多具体的操作手法上仍显不足。

  总体而言,记者王佑的文章是合乎通行写作手法的,但与西方媒体的报道相比,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下文的论点主要基于《第一财经日报》、《镜报》和《华盛顿邮报》相关报道展开。

  首先,在对多方观点的引用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媒体的做法。为了尽可能真实,报道要忠实地报告事实的全貌,对事件的各方面和各方观点都应有所关照,以显示至少表面的公平。这一原则在批评报道中尤其显得重要,如对某团体进行批评,应当给对方发言解释的机会。

  这一点上,王佑采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基本是符合规范的。文章主体部分谈到了三个具体事件:员工因劳累过度晕倒、工厂内部的“特殊”管理和非自愿骨髓捐献活动。其中,在对第一和第三个问题的论述上,都采取了消息来源提供情况、富士康公司员工辩解的叙事结构,基本上顾及到了双方的观点。但是,在第二个问题上,却只有记者的描述,没有富士康公司相应的解释。而富士康公司的起诉书,正是对这一部分的描述提出了很多异议,认为文中提到的“下班后谁忘记拔掉计算机插头,罚款1000元;如果因工作需要调

换部门,职员的电脑将被拆开三次,检查机型内外的编码是否匹配”没有事实根据。如果在写作过程中,针对这个部分进行采访,补充相关内监督与企业的危机公关—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引发的思考新闻界热点研讨容,就可以让报道更加完善。

  而在《镜报》和《华盛顿邮报》的文章中,对多方观点的引用就比较注意。《镜报》引用了第三方———《上海商业评论》编辑格瑞·波沃曼(GaryBowerman)的评论“他们(工人)确实工作时间比较长,工资也不高工作是单调和程式化的,但工厂的质量要高于欧洲工厂。工厂的环境洁净,有空调是个高技术企业。这是以目标为导向的高数量和高质量的工厂,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血汗工厂。”

  《华盛顿邮报》同样也引用了来自其他角度的观点:非营利监察组织“血汗工厂观测站”的项目协调KarinMak认为:“这非常普通。这种工作条件是非常典型的。”

  而在苹果网站上留言的网友则断言这只是新闻界借用苹果iPod的知名度来制造新闻。这种兼顾第三方、甚至第四方观点的做法,更好的保护了新闻的真实性,也往往可以免于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在关于富士康非法用工的报道中,中西媒体在意见和事实分开这一问题上的表现也值得注意。由于时间关系,在媒介消费过程中,很多读者多半只是浏览标题,而不阅读正文。因此,美国的甚至“敏感地觉察到人们往往只关注标题,所以通常会仅以标题为据而做出判决”。

  因此,我们也对《镜报》和《第一财经日报》的标题进行简单分析。

  《镜报》的文章标题欢迎来到iPod之城(主题“机器人”劳动者每天工作十五个小时(副题《第一财经日报》的标题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主题在《镜报》标题中,主题是不带任何意见的陈述句,字眼的选择也恰当,没有任何感情色彩。副题同样是陈述句,唯有机器人这个形容可以看出若干感情色彩。但该词在标题中是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出现出处是文中的消息来源的原话“他们(工厂管理者)阻止个人主义尽他们所能的把工人变成了机器人—当然,是便宜得多的机器人”。因为引号的使用,有感情色彩的意见就变成了来自消息来源的事实。

  《镜报》的标题传达出若干倾向,但严格遵守了意见和事实分离的原则。而《第一财经日报》的标题,用了“罚站”这样一个具有感情色彩的词汇,正文中频繁使用“逃离”、“劈头盖脸”、“训斥”、“残酷”、“乱窜”等明显贬义的词汇。结果,这些词汇的不当使用成为富士康公司诉状上的一个重要理由,因为报道中“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作环境妄加贬损性的评论”。

 

 在这个问题上,分离事实和意见的关键,是对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的妥当使用。新闻中的直接引语是记者对消息提供者原话的照录。

  面对纠纷,记者只需提供原始笔记和录音即可;而间接引语是记者对消息提供者所说话语的转述和概括。如果是间接引用,记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转述和概括与消息提供者的原意是相符的,相应的举证责任很大。

  《镜报》的文章中,几乎所有来自消息提供者的信息都用直接引语表明而《第一财经日报》全文只有八处直接引语,其他信息则多由记者概括给出。这样一来,记者无形中所承担的责任就加重了。

  我国传媒应熟悉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个事件中针对记者个人的万元诉讼标的,“天价”是使用最为频繁的词汇。在这个词上暴露出了新闻从业人员对于监督各种可能的法律后果缺乏思想准备的现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媒介拥有一定的权力背景,对负面问题进行揭露后往往能够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情况之下,被监督者一般都致力于阻止媒介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或者阻止采访,或者阻止刊播。因此,新闻界往往重视监督稿件的采写和刊播,而对于揭露之后可能的诉讼后果,缺乏相应心理准备。而在传媒监督发展较为完善的西方,类似案件却是层出不穷:据统计,美国针对媒介的名誉权纠纷三分之一由商业人士提起。

  这些诉讼案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诉讼标的数额巨大。1991年,维克托·菲泽尔诉贝洛广播公司一案中,陪审团就判令被告贝洛广播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800万美元。1992年,美国狮子公司就美国广播公司记者使用假名混入该公司偷拍和在黄金时段播出(内容是揭露它的连锁店出售过期食品),以欺诈罪起诉,索赔金额也有数百万美元。正因为这个原因,对中国传媒发展进程一向非常关注的西方媒体并没有给予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多大的关注。

  《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遭到起诉后,各传媒对诉讼过程进行了追踪报道:记者开博客、家人的绝望、报社和同行的支持等等。应该引人注目的情节,例如被告之一翁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复议申请这件事,却几乎没有进入传媒的视线,这是令人遗憾的。

  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后,媒体和一致对的执行表示不解并对冻结财产后当事人的生活困难表示同情。众声喧哗之中,有一点被忽视了——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本身是规定了一定的救济渠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7月24日,翁宝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这一行动

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同时也是普法的一个契机。但是,大部分传媒都忽略了这条新闻。就我们所见,仅有《北京青年报》和《新京报》简单提及。这种情形说明,目前公众和新闻界对于法律知识是欠缺的。为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展江教授感慨:“对诉讼之道乃至整个法律知识的熟悉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上个世纪20年代开始,西方各新闻院校都努力减少新闻工作技术层面的课程,而增加社会和伦理层面的课程,走向“专才”培养的方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就是“专才”的题中应有之意。历来只讲新闻实践课的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唯一有理论色彩的必修课就是“新闻、法律和社会”。在这种强调之下,法律意识和对于诉讼的规避深深地渗透到了记者们的职业观念和行为中,已然成为一种职业自觉。

  而我国的新闻教育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偏重政治理论,以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的专才为目标。这种教育模式近年有所变化,开始强调新闻界热点研讨“通识教育”,但对于法律类的课程设置仍然不够(仅指综合大学开设的新闻专业课程,各法律院校专门设立的法律新闻专业不在此列)。很多高校的新闻法知识,通常与新闻伦理合为一门课程《新闻伦理与法规》,被列入新闻系学生的必修课范围,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

  当然,仅这样一两门课程,无助于新闻界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重新审视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普及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提上日程,这是我国新闻业界、学界长期要共同做的一件必要而紧迫的工作。

  监督面临企业的危机公关富士康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应对传媒的监督,是一种刚性的企业危机公关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一系列危机事件的出现,危机公关这个原本脱胎于西方政治学研究的术语开始广泛流行。所谓危机公关主要指当企业遇到信任、形象危机或者工作失误时,通过一系列的公关活动来获得社会公众的谅解进而挽回影响,其目的在于通过有计划的专业化处理,将危机的损失降到最低;甚至,使企业在危机过后树立更优秀的形象。对于企业来说,来自传媒的监督即被视为一种企业的危机。面对这种危机,公共关系学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公关策略涵盖了很多柔性的或刚性的公关手段。其中刚性的公关策略,包括诉讼手段。在美德森诉太平洋电气公司一案中,污染了当地土地和水源的太平洋电气公司就是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来压制媒体的负面报道。后来的电影《永不妥协》,亦是根据这一真实事件改编而成。

  富士康公司的诉讼属于刚性公关策略手段。诉讼在重塑企业形象方面可能并非良策,

但在中断监督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最初,《第一财经日报》主要聚焦于富士康用工方面的问题,工人超时加班、工作条件恶劣等等。在月15日发表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后,紧接着又发表了追踪报道《富士康离职女工连续作业12小时已是家常便饭》继续对超时加班予以关注。显然是意图深化这一主题,将之作为一个监督的系列报道来进行处理。

  但在7月3日富士康公司提起诉讼之后,这一报道链条断裂了,有效的监督被中止,各种传媒的注意力都转移到了新闻官司上。

  这种因为被监督企业的危机公关而出现的主题转换,对传媒十分不利。传媒的监督对象往往涉及社会公众(往往是缺少社会权力的弱势一方)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传媒的持续关注,才可能产生监督的实效。这种关注不仅在取得初步成效的时候要坚持,面对被监督者的刚性公关的时候尤其要坚持。

  现在富的结果,实质上是企业公关的胜利,传媒从中需要接受的教训颇多。我们不宜停留的事件的细枝末节,而要在传媒监督的整体上考虑应对企业的这种危机公关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传媒自身要加强法治观念,具备必要的法治知识和遵循职业工作规范,从调查的规范到写作、措词和编排,都要严谨,形成一套应对企业危机公关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套路。

  从新闻理论的角度上来看,各种传媒集体放弃对富士康用工方面问题的关注,而对新闻官司的进展趋之若骛,也是值得玩味的现象。

  在第一篇关于非法用工的报道中新闻事实同时具备时新性和重要性。

  在第二篇同主题的监督稿件中,时新性虽已渐渐褪色,重要性却仍然存在。随后,富士康选择兴讼的危机公关方式。诉讼因时而变,发生很多动态信息,时新性非常明显。

  于是,与此事无关的传媒的新闻选择迅速转向,诉讼成为关注焦点。

  这种转变有很多原因,如很多人提及的唇亡齿寒之感,以及诉讼本身的若干特征,但它也恰恰昭示了目前新闻业界单纯重视“变动”产生的新闻价值,而忽略此前传媒监督事件因“重要”而产生的新闻价值要素。后者,也是传媒的社会责任所在。新闻,需要追逐变化,但深度的新闻价值更值得挖掘。我们现在的新闻,太热衷于表面的热闹而缺乏深度了,太容易被各种权势摆布。这是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之一。

  除了诉讼,企业的其他柔性的公关手段,传媒在监督社会问题时也应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企业平日的公关致力于建立与传媒的友好关系,这本来很正常。但是,媒介和其从业人员要保持自身的性在遵循职业规范

的前提下与之友好交往。企业往往对外设立发言人内部进行全员公关,垄断消息来源传媒对企业的报道,不能只听从公关人员的安排,就要多方探求,突破信息封锁,全面报道;在采访和写作过程中,对于“态度诚恳的剖析问题,主动勇敢承担责任,积极认真的更正错误”公关姿态,既欢迎,也要保持一定的警惕,以防忘记传媒的职能。

  传媒的基本职能是监测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而企业的危机公关旨在淡化各种有关它们的负面问题。

  在双方的博弈中,公关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应用理论体系,而传媒一方,虽然国际上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自律体系,但在我国,这个问题刚提上日程,很多国际同行公认的职业规范,在我国经常违背而不知觉是错误的,这在企业危机公关日益发达的当下,传媒注定会败下阵来。传媒如何应对企业的危机公关是富带给传媒界的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有待于新闻业界和学界的共同努力。

  随着《第一财经日报》和富士康公司联合声明的发表这一沸沸扬扬的名誉权案似乎尘埃落定。然而,这个事件所提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至少对我国的传媒和记者来说,具有新的性质,值得新闻从业者通过深入检讨,重新思考监督的职业规范和应对被监督者危机公关的全套策略。在这个意义,富具有促人警醒的积极价值。

  新闻界热点研讨本期导读当前,包括传媒改革在内的文化改革正在我国全面展开《,为传媒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一文,就我国传媒改革的诸多重要方面———传媒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传媒如何正确进行改革与创新?以及传媒改革中亟待破题与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阐述,对传媒改革实践颇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当代传媒业性质辨析》一文,着重从传媒业的社会属性、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等几个基本属性的分析来认识和解读当代传媒业的性质,指出传媒业的三个基本属性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又制约着其它属性的存在方式和发展状况,只有全面、正确地实现这三个属性所内涵的积极功能,发挥其有效作用,才能促进我国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最近发生的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在传媒业界和学界引起了强烈关注,也成为业界和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监督与企业的危机公关———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引发的思考》一文,通过对这一事件所透露出来的监督新动向的观察和思考,重新探讨了监督的职业规范问题,并提出了在监督中应对被监督者危机公关的相应策略。

  《再论党报改革》一文,就党

党报如何确保对市场空间和受众心理空间的占有,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在新闻事业和社会生活中继续彰显权威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在时政报道、社会新闻和监督等方面进行突破是当前党报改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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