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要求,对女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针对女员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3术语和定义
3.1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员工。
3.2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3.3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00至次日7:00从事的劳动或工作。
3.4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 职责
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本程序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4.2 人事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投诉并负责处理;同时负责接受劳动部门对本公司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监督检查。
5 工作程序
5.1总则
5.1.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女性参加。
5.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对招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5.2 女员工特殊保护
5.2.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2.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2.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2.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2.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3.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5.3.2 各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5.3.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5.3.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6.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