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总平面设计原则
为了确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质量,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和美观等基本要求,本规范制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并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和每班人数。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并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和防灾能力,同时符合节约土地、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除了符合本规范外,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方面,本规范规定了幼儿生活用房、幼儿生活单元和多功能活动室等术语。
在基地和总平面设计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建筑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注意环境保护和儿童安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3.1.1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设基地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建在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不应建在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相毗邻;
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应为300米至500米。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合理地功能分区、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设置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应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3.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4.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建或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5.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6.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米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米。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4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并且应该集中绿化。在绿地内种植的植物不应该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和有刺激性。
3.2.5 在托儿所和幼儿园供应区内应该设立杂物院,并且应该与其他部分隔离。杂物院应该有单独的出入口。
3.2.6 托儿所和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该设置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该安全、美观,并且应该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3.2.7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出入口不应该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它们的出入口应该设置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地方,同时还应该有停车场。
3.2.8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以及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该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2.9 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该朝向西;如果不可避免,应该采取遮阳措施。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应该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该按照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该保持相对性。
4.1.3 在托儿所和幼儿园中,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该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应该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该布置在一层。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该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该布置在首层。如果在首层布置确实有困难,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但人数不应该超过60人,并且应该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该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该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该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该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该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该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该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该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该小于1.20m。
4.1.7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该设门斗,寒冷地区应该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20m以下部分的门,如果使用玻璃材料,应该采用安全玻璃。距离地面0.60m处的门,应该加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都应该平滑无棱角。门下不应该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该设防止夹手设施。不应该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也不宜设金属门。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和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都应该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该妨碍走道疏散通行。门上应该设观察窗,观察窗应该安装安全玻璃。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和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该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该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该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该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该小于1.10-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该大于0.11-0.09m。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该做成圆角。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楼梯间应该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除了成人扶手外,楼梯两侧应该设有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4.严寒地区不应该设置室外楼梯;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该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6.楼梯踏步面应该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该漏空,踏步面应该做明显警示标识;7.楼梯间在首层应该直通室外。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该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该大于0.11-0.09m。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该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该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该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该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该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 服务、供应用房 中间走廊
走廊布置 单面走廊或外廊 1.8 1.3 2.4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该设计雨篷,长度应该超过首级踏步50米以上。
4.1.16 如果出入口的台阶高度超过0.3米,并且侧面临空,那么应该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净高不应低于1.05米。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改建和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米。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米)
房间名称 净高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2.8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4.1.17A 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不应该设置使用水的房间,例如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
4.1.17B 城市居住区应该根据规划要求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如果设置托儿所有困难,可以联合建设。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该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该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该是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该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应该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该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乳儿室睡眠区 50
喂奶室活动区 30
配乳室配餐区 15
卫生间清洁区 10
储藏室区 8
4.2.3A 托小班应该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该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5
活动区 3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卫生间 8
储藏区 4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应该设有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应该小于10平方米。喂奶室应该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门应该开向疏散走道,应该设有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应该采取分隔措施,并且应该互相通视。
4.2.3 在D乳儿班和托小班的活动区,地面应该使用暖性、软质面层;距离地面1.2米的墙面应该使用软质面层。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都应该是每班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的生活部分应该单独分区,并且应该设有单独的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喂奶室和配乳室应该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该靠近对外出入口。喂奶室和配乳室应该设有洗涤盆。配乳室应该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该有的通风和排烟系统。
4.2.5A 在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中,各功能分区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睡眠区应该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该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2)配餐区应该临近对外出入口,并且应该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该设有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3)清洁区应该设有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4)成人厕位应该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在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该设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米以下。每班至少应该设有2个大便器和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该设有隔断。每班至少应该设有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米,宽度宜为0.35~0.4米。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该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该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该小于表4.3.3规定的大小。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该少于平方米。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房间名称 活动室 寝室 卫生间 衣帽储藏间 厕所 盥洗室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70 60 12 8 9 2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应该大于6.60米。除此之外,幼儿园生活用房还应该符合本规范第4.3.6条、第4.3.7条、第4.3.、第4.3.14条、第4.3.15条和第4.3.16条的规定。
4.3.5 应该在活动室设置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但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采光。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和寝室应该设置在同一楼层。(原规范没有规定)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该使用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通道地面应该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该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该为每个幼儿提供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该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离外墙不应小于0.60米。
4.3.10 卫生间应该由厕所和盥洗室组成,并且应该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该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施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污水池(个)、大便器(个)、小便器(沟槽)(个或位)、盥洗台(水龙头,个)。
4.3.12 卫生间应该靠近活动室或寝室,但开门不应直接对着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应该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应为0.50米~0.55米,宽度应为0.40米~0.45米,水龙头的间距应为0.55米~0.60米;2.大便器应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米×0.80米(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应为0.16米~0.18米,坐式便器的高度应为0.25米~0.30米。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有台阶,地面应该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该设置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该设置淋浴室,并应该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应该设置通风设施。
4.3.17 应该设置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应该靠近幼儿生活单元,每个人的使用面积应该为0.65平方米,且不应小于90平方米。单独设置时应该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该做雨蓬,严寒地区应该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该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该符合表4.4.1的规定。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如下表所示:
房间名称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晨检室(厅) | 10 | 10 | 15 |
保健观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师值班室 | 10 | 10 | 10 |
警卫室 | 10 | 10 | 10 |
储藏室 | 15 | 18 | 24 |
园长室、所长室 | 15 | 15 | 18 |
财务室 | 15 | 15 | 18 |
教师办公室 | 18 | 18 | 24 |
会议室 | 24 | 24 | 30 |
教具制作室 | 18 | 18 | 24 |
注:
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同时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还应设卫生间。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3.宜设单独出入口;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5.应设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其中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的规定。厨房使用面积宜为0.4m²/每人,且不应小于12m²。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且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此外,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单独设置车道和出入口,并遵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10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的规定。
5 室内环境
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如厨房等)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采光系数最低值及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采光系数最低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房间场所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
Ⅲ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 2.0 1:5.0
多功能活动室 3.0 1/5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2.0 1:5.0
辅助用房、睡眠区、活动区 3.0 1/5
Ⅴ 卫生间 1.0 1/10
楼梯间、走廊 1.0 —1/10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允许的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 ≤45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50
5.2.2 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50 ≤65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45 ≤75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在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的规定。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该配备适合幼儿需要的给水排水系统。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XXX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的规定。
6.1.2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给水系统应该在引入管上设置水表。水表应该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A。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4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6.1.6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6.1.7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和消毒间必须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 厨房的含油污水必须经过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 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在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且消火栓箱应该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该设置在不妨碍通行的地方。
6.1.11 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必须设置饮用水开水炉,最好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该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且应该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6.1.12A 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应该设置中水系统。
6.1.12B 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应该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应该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如果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条件并且经济合理,应该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供暖热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的规定时,可以采用电供暖方式。
6.2.2 如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应该在35℃~45℃之间,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应大于10℃,且不应小于5℃。
6.2.3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该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且应该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应该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应该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该设置在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
6.2.5 如果采用散热器供暖,散热器应该暗装。
6.2.6 如果采用电采暖,应该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2.7 供暖系统应该设置热计量装置,并且应该实现分室控温。在末端供暖设施设置恒温控制阀进行室温。
6.2.8 乡村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该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且应该保障环境安全。
6.2.9 托儿所和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应该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托儿所和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设计温度(℃)
活动室、寝室、喂奶室、保健观察室 20
配奶室、晨检室(厅)、办公室 24
乳儿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 22
盥洗室、厕所 16
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 18
洗衣房 25
6.2.10建议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表6.2.11-1规定了房间的换气次数,包括活动室、寝室、睡眠区、活动区和喂奶室等。
表6.2.11-2规定了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包括活动室、寝室、活动区、睡眠区、保健观察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等。
6.2.12建议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设置有带防止回流构造措施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在夏季无法通过开窗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未设置空调设施时,建议在每间房间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对于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或等于25℃的地区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建议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表6.2.14中的规定。
表6.2.14规定了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包括活动室、寝室、喂奶室、保健观察室、配奶室和乳儿室睡眠区、活动区和喂奶室等。
6.2.15建议在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时,统一设计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并有组织地排放空调设备的冷凝水。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6.2.16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6.3.1 在幼儿园中,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房间应该使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合电子镇流器或者其他节能光源,不应使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房间也可以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合电子镇流器或者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者其他节能光源,如LED灯。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应该使用漫光型灯具,光源应该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该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4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不同房间或场所的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UGR值和Ra值都有所不同。
6.3.5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该设置插座,数量和位置应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应该至少有四组插座,寝室、图书室、美工室应该至少有两组插座。插座应该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和照明回路应该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该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6.3.6 幼儿园中的活动场所不应该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如果不能避免,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该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厨房、重要机房、财务室等地方应该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园区大门、厨房应该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6.3.8 大、中型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该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和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应该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引用的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00.此外,还引用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
为了在执行本规范时,确保符合要求,需注意以下事项:
在使用词汇时,应根据要求的严格程度选择适当的词汇。例如,必须采用“必须”这样的正面词,或“严禁”这样的反面词,以确保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按照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如果该标准没有具体说明,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考虑到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此外,还应注意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在进行给水排水设计时,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进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时,应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进行饮食建筑设计时,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同时,还应注意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要求。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