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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25-10-07 23:36:27 责编:小OO
文档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包翠荣

来源:《河南农业·科技版》2018年第04期

        摘 要:随着现代化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承包农户的基础上,大力培养农业大户,建立农场与农民的合作模式,這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但是,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集约化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初步形成了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支农、金融、社会服务等多方面支持。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的保障机制,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标准,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普及化的关键所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在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生产设施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而且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1]。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2]。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

        织[3]。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一是适度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高于传统的家庭经营规模,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其经营规模都高于一般的农户,并且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相比,具有先进的生产装备,较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对资源进行集约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三是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产出率。四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的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能够实现和市场有效的衔接,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的农户。

        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滞后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土地流转滞后,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观念有待转变。目前有些地区的农村干部是通过当地村民投票选举而产生的,他们在考虑问题方面比较保守,既担心伤害农民的权益,又害怕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在土地流转的落实问题上持观望态度。此外,部分基层干部急于求成,对于流转土地采取强制手段,使得农民权益遭受侵犯,打消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第二,农民尚存后顾之忧。目前由于技术水平及文化程度等原因,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收入不稳定,而且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险,因此他们的生计问题难以得到保障,这也导致土地流转难以传播。第三,缺乏规范性的流转措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常见操作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等现象,甚至部分地区还存在口头协议形式的土地流转。第四,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当前农村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仲裁调解机制和完善的相关法律规范,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展受到。第五,缺乏实际用地。当前新型农业经营新主体缺乏可用来展开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体土地,这就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生产活动无法开展。

        (二)内部管理不完善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加强内部管理。首先,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转型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享受补助,并未做过实际的考察和调研,类似的经营者对机构设置、运用宗旨的掌握等方面完全不懂,并且缺乏合理的职责分工,导致农业经营没有实际的生产活动,是空壳主体。其次,部分农业合作社虽然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与章程,但是缺乏规范性的运行机制,管理员与会员之间难以合作,如同虚设组织外壳,形成“借壳”经营。最后,目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在摸索与初步发展的阶段,缺乏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利益主体之间结合不紧密,合作社成员之间未形成有效的二次分配机制。此外,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专业的管理团队,经济效益难以提升,同时制约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的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分布在不同的法规当中,到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因此不能保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的顺利发展。土地流转的承接主体难以享受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另外,个别项目补助呈现福利化趋势。目前执行的补贴,在部分地区的农村难以落实到位,影响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同时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的扩大。

        三、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一)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

        首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以发证的形式确认农民的承包经营地和宅基地,使得农民对土地承包的使用权具有灵活性,并有法律保障,以便促进土地流转;其次,利用的宏观规划建立土地流转监督与管理平台,让农民在参与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可享受全面的服务,并通过监督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最后,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降低土地的社会保障性功能。

        (二)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财政支农项目对接

        在农村范围内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财政支农项目的结合,使两者的对接更加顺利。为此,第一,要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中纳入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并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在农业发展、奶业工程、“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范围内吸纳养殖业生产的经营主体。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有优先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权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相应财政支农的服务与设备

        支持。

        (三)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扶持

        首先要重点扶持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构建以投资为核心,单位、个人投资为辅助的投资结构,实现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农田的投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升级;对于生产资料、技术装备的投资,建立单位、个人自筹为核心,财政给予补助结合贷款贴息的模式。其次,加强支持辅助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对于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所具有的一次性生产设施需求大、资本回收时间长的特点,通过单位或个人申请银行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助的支持辅助方式。最后,强化以银行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种苗补贴的办法对蔬菜、水果、粮油等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支持与引导,建立特色农业,打造特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

        首先,要對主体领办人进行教育培训,利用“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培养管理人才,培训合格员工。其次,鼓励专业对口大学生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优惠,鼓励、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容纳专业大学生。最后,重视培养双技能人才。利用科学技术、优质教育,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实现聘请专业人士现场教学等,提升培养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的速度。

        (五)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

        一方面,要将种植类与养殖类组织相结合,实现原料共享、有机肥加工互用。以提供的产品数量为标准给予定额补贴或奖励,促进形成可循环农业生产,缓解销售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将种养类与加工类企业相配合,以龙头企业带动发展,促进合作经营。养殖企业为加工业企业提供原料,加工业企业提供贷款保财,对此类型的结合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在缓解养殖产业产品销售、融资困难的同时,促进加工业龙头企业拥有充足的原料。

        四、结语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土地也在不断完善。以土地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开始逐渐转化为现今的新型农业主体经营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拓展了农民的经营范围,国家为之出台了一系列经营流转,推动了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登记与转让,也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这对于我国农业产业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虽然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其主流趋势已经确立,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参考文献:

        [1]崔宁波,宋秀娟.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与思路探析——以哈尔滨市为例[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9-25,38.

        [2]孟丽,钟永玲,李楠.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结构演变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5(1):41-45.

        [3]陈清明,马洪钧,谌思.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效率比较——基于重庆调查数据的分析[J].调研世界,2014(4):38-42.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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