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人事档案。
2、由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加盖公章)。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测算表》。
4、个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与单位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应同时提供:
(一)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1、由企业携带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缴费凭据,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2、企业未为职工按时缴费的,企业应先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3、单位持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科出具的《合同制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确定表》,到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由职工本人先到原企业查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缴费凭据,后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2、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欠费,由企业为职工补缴;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欠费,由职工个人补缴。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3、本人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出具的《合同制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确定表》,到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对曾经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所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知青社待业的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
1、先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确认其原在劳动服务公司、知青社待业的工作年限。
2、如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1)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欠费,由企业为职工补缴;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欠费,由职工个人补缴。
(3)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人员登记表》,到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手续。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