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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5-10-07 23:37: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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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作者:张 贞 肖庆业

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20期

        [提要]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不高,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比相对滞后。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张 贞(1980-),女,漳州师范学院经济系讲师,硕士;肖庆业(1975-),男,漳州师范学院经济系讲师,硕士。(福建漳州 363000)

        本文系漳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漳社科联综[2008]6号)。

        

        农村金融是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金融资源,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农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农村金融服务现状与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严重萎缩,服务体系单一。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共存的局面。但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性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单一,专门行使粮、棉、油收购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业务空间日益狭小;本来“重农”的农业银行将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农村网点大量撤并,人员锐减,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上投入相对较少。因此支持“三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农村信用社身上,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为单一。

        

        (二)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力不从心。由于农村信用社多年积累的历史问题较多,又受到资金规模、硬件设施、业务品种、结算条件等方面的,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经济效益欠佳和人员素质欠缺等问题,肩负的职责与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致使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力不从心。

        

        (三)农村贷款利率偏高,利息负担较重。目前,农村金融贷款利率偏高,加重了农民的贷款利息负担。以“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为例,尽管规定了其贷款利率浮动的区间,但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其贷款利率不但不可能下浮,而且也不愿意低浮,基本上都选择了一浮到顶的高浮做法,使农民贷款优而不惠。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征,加上不可预测因素多,预期收益低,与保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左,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领域,积极性低。二是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够,保险意识淡薄,参保积极性不高,而且由于保费高,农民虽有一定保险需求却也无力购买。三是的扶持力度不够。最需要农业保险保障的农业大县,往往是财力“捉襟见肘”的贫困县,在缺乏上级财政资助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自身财力开展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都不大。

        

        (五)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渠道主要是邮政储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首先,由于和的原因,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一直是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吸收的农村资金绝大部分流出农村,使农业经济和农民本身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从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资金“反哺”支持。其次,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的撤并和职能调整,使其在农村地区基本上退化为“存款银行”,其的资金少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大部分资金上存,转移到城市或发达地区或非农部门,导致农村资金大量缺失。

        

        (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农村信用环境不佳,信用意识淡薄,少部分农户把扶贫贷款、小额农贷视同救济,躲债、逃债、赖债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农村法制建设滞后,规范和保护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给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带来危机。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缓慢,贷款信息不对称,而诚信环境的缺失所导致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行为的有力影响,将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冲击。四是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较为普遍,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能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市场的准确引导,交易环境较差。

        

        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发展多层次的网点。二是抓住国家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契机,积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四是着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担保公司,同时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适当发展农村互助性金融组织和互助性担保组织,逐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继续推动和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一是积极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渠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涉农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培养稳定的黄金客户群,扩大市场占有率。二是大力开展和开发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提高盈利水平,实现收入的多元化和最大化。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建设,加强硬件配置,建立省级及全国范围的结算系统,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水平。四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从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三)建立农村利率定价机制,降低农民贷款成本。一是尽快制定符合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特点的利率管理,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支农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益。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标准,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确定有差别的贷款利率,防止简单化和“一浮到顶”的做法。三是增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优惠贷款利率,以降低农村居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融资成本。四是尽量减少各种办贷收费项目,对优质客户可适当免除或减轻多次放贷或转贷的相关费用。

        

        (四)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一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选择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建立以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辅的合作组织体系。二是加大农业保险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三是采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的经营方式,建立性农业保险机构,通过的适度补贴和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四是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五是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的分析研究,优化产品结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的力度,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人身、医疗保险。

        

        (五)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壮大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二是加大对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对于经营业绩较好的县域分支机构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切实增大对重点农业地区的信贷供给。三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进行一定的存、贷比例管理,保证从当地吸收存款资金的相当比例运用于当地的支农信贷投入。四是配合邮政储蓄改革,建立和完善邮政储蓄资金有偿回流农村的机制,引导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五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宽领域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信贷需求,重点解决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需求。

        

        (六)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和金融和谐发展。一是借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入开展农村信用村镇、信用农户的评定工作,扩大信用覆盖面,通过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二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在推广企业征信建设的同时,力争试点推行农村个人征信系统,为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提供支撑平台。三是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保护金融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整肃农村法制环境,维护农村社会信用秩序。四是有关部门要切实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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