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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
2025-10-07 23:38:16 责编:小OO
文档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

  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重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

  ——初步设计报批;

  ——施工图设计报批;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项目交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 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

  第五条 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任务。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六条 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PPP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周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路政执法大队及超限检测站工作车辆配备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交〔2013〕41号)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第 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资格要求,按管辖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6)。

  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自由等)外不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厅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有出资的PPP项目,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

  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施工方案、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有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方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原则上,社会资本方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方为主,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资金拨付监管、建设各方信用评价为主。出资人代表拥有相应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也可以承担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合作合同签订30天内,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制定项目实施建设计划报相应实施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每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按办法规定的职责,接受交通造价站的监督检查,并要按照交通造价站的要求采取信息化计量方式进行计量,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动态审计与造价监督数据库系统”要求及时上报计量支付数据,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要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若项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编制提供全过程咨询及承办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时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档案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要根据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等4大管养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在建设期安排专人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完成项目的基础数据建立工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打下基础。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14号)的要求,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项目营运、养护和维修手册,及时组织审查,报厅备案,在项目试运营前提交营运管理单位。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规定执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PPP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及时召开调度会,明确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指导书、通用图编制等工作的协调分工。

  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进行咨询。为降低审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勘察设计的代厅审查单位作为其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在厅通过招标建立的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咨询审查支持单位均在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

  第十 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由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主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贵州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参与,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方、项目相关各方(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参加。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外业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基本明确路线方案及重要工点方案(有一定的地勘资料支撑),基本确定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精度比较的方案。地勘专项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地勘完成工作量需达到计划工作量的95%以上。

  鉴于地勘工作和设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两项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设计外业验收和地勘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视情况合并进行。验收纪要由项目公司印发,勘察设计单位据此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勘专项验收后与初步设计内业工作同步开展。评估报告的审查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组织。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与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初步设计的完成情况及预审查情况进行研究,在初步设计按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具备报批条件后,由项目公司通过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管辖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厅审批。

  有出资的PPP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前,出资人代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上报公文应附审查意见;由市州实施的项目,还应有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意见。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公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若有)、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要求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

  收到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职能部门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和性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意见(上报概算是否超过批复估算的110%)。若形式审查和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向项目公司反馈补正要求。

  通过形式审查和性审查后,由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公司。

  审查期间,由审查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复核并召开审查会。参加单位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及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地方。并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邀请交警部门、安监部门参加。必要时,审查部门可进一步邀请资深专家参与审查。

  现场复核前,审查部门先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简要汇报,现场复核后听取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的意见,以及参加现场复核各部门的意见。

  代厅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应着重以下内容:项目核准批复执行情况,环评、水保、土地、规划选址等专项批复执行情况,总体设计原则,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安全性总体设计、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及长大隧道设计方案、复杂互通立交设计方案、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的位置及规模、地勘工作、设计概算、土地指标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对于改扩建工程,还要审查对原路的各种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并进一步审查保通方案。

  审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将代厅审查单位和各类专题审查会的专家意见逐一落实,并将逐条落实的情况和修编后的设计文件在批复前按管辖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直接送代厅审查单位)。

  代厅审查单位对概算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交通造价站进行审定,对机电工程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路网中心审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代厅审查单位及交通造价站、路网中心的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开展工作。除了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外,应重点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对初步设计工程量进行复核,提供对应审查表格;

  ——对特大桥等复杂结构进行同步验算,提交相应的计算分析成果;

  ——对概算进行全面审查,提交对应设计单位上报金额的审查金额表格,为交通造价站对数据进行逐项审定奠定基础;

  ——过程咨询审查与结果咨询审查并重,按既定时间节点同步提交各阶段的咨询成果;

  ——严格对后期变更方案进行把关,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止,均应参与整个项目的较大、重大变更咨询审查工作;

  ——对地勘监理单位对地勘工作质量及进度、地勘成果的真实性及可靠性把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的规定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审查,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应严格履行“外业验收-地勘专项验收-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报批”程序,各时间节点按项目启动初期专题调度会的时间节点进行过程控制,开展施工图阶段工作的时间应以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日起算(施工图设计单位不是初步设计单位的,由施工图设计单位确定时间起算。该时间节点若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前,则仍按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时间确定)。施工图阶段的各类验收会、审查会均由项目公司主持并形成纪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批,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完整。若项目进展过快,可以先行上报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适当推后上报。鉴于PPP项目的投资由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决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不再批复预算。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实行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项目公司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认真抓好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保、文明施工等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成效,相关管理办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黔交建设〔2014〕263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在项目动工前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向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施工前,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要求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8);

  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8.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PPP项目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项目公司应及时与海事部门联系,组织相关建设各方办理必要的施工作业许可手续;涉及与其它已投入营运的高速公路交叉、搭接施工的,应按规定到高管局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 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要求的发展目标,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强化保障措施,制定品质工程的打造行动计划,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厅关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相应资金,推进项目标准化施工和平安工地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在加强主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服务区、收费站、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以及绿化工程、取弃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切实响应绿色公路建设和“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工作要求,确保服务区及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与主线同步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要按照厅及交通质监局的要求,落实相关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立试验检测数据远程同步采集系统,实现试验数据同步自动上传,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并督促各方按相关规范要求的频率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要建立信息化考勤系统,对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监控、监测、检测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打考勤,一旦发现出勤率不足,要依据合同文件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要按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隐患排查相关信息,防患于未然,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要求,开展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较大的重要结构物部位(如高墩大跨桥梁、特殊隧道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项目公司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的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报备、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督查、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170号)和《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的要求,做好后期服务工作。要落实有经验的后期服务人员,确保后期服务工作反应迅速,切实、有效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过审批的PPP项目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或抢险需要确需变更时,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的提出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

  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 符合《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较大、重大变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无论最初动议设计变更的单位是哪一方,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的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如下:

  (一)设计变更提出;

  (二)项目公司组织论证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

  (三)经论证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相关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1);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批复;

  (五)设计变更申请获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按批复意见开展变更的施工图设计;

  (六)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后按管辖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七)承包人按批复的变更设计文件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一般变更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审查审批。但若变更涉及到改变项目核准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则无论变更的工程量大小,均必须按管辖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或存在向较大变更转变的趋势,应按较大变更进行申请。严禁肢解工程以缩小变更规模的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设计变更必须及时报批。除具有抢险性质的变更可以边实施边报批外,较大、重大变更一旦提出,项目公司应尽快组织论证,并在论证确定其必要性、合理性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过程中若发现变更已实施并形成了实物工程量,则不再受理申请,相关责任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项目公司不得片面追求降低工程造价,不得以降低建设标准、缩减建设规模、牺牲工程质量、增加安全风险、缩短工程耐久性、破坏环境等手段进行设计变更。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除按合同文件和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对于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缺陷的,项目公司应无条件恢复原设计。

  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但合同有专门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提出变更。

  第四十一条 为提高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效率,在项目公司组织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阶段就应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介入,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变更还应进一步邀请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变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以在设计变更申请上报后同步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有出资的PPP项目,对项目进行任何设计变更前均需应将变更方案报送出资人代表,。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必须报送,出资人代表必须有明确的意见。一般变更方案必须报送的权限,在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由代厅审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变更金额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核定,最终由交通造价站审定;审查过程中可视情况特邀专家参与。

  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应由交通质监局对变更产生的原因进行审查,确定有无违反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尤其是发生工程事故或存在工程报损的情况,必须对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责任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若项目公司另选其它单位,应事先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另选其它勘察设计单位时,若PPP项目投资人具备自行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资质,则可以自行承担,否则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若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可不受此限)。另选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的资质等级,且PPP项目投资人也不具备自行施工的资质时,则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工程费用若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可不受此限)。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切实做好设计变更的服务工作。发生设计变更时,要及时响应项目公司的要求,提供的设计变更基础资料要准确,且不得因变更设计图纸的提供延误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五条 PPP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35号)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可通过项目公司网站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

  第四十六条 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核准报告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确定。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前述内容或新增招标项目的,应报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项目公司应将建设实施组织方案按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交通质监局。上报资料应包括合同段的划分及其各合同段承包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的最低资格条件如下: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路线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具有10年或以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参加过2个或以上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分项负责人:路线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具有5年或以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至少参加过1个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经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8年以上本专业施工工作经验,一级注册建造筑师,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担任过1个本专业施工项目经理或2个本专业施工项目副经理,其建设规模与将承担的项目规模类似(里程或合同价不得低于将承担项目的80%60%)。

  ——项目总工: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8年以上本专业施工工作经验,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担任过1个本专业施工项目总工或2个本专业施工项目副总工,其建设规模与将承担的项目规模类似(里程或合同价不得低于将承担项目的80%60%)。

  ——安全负责人:工程师或以上职称,3年以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持有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项目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不得兼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若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也不得随意在项目公司与设计、施工单位间来回调动。

  第四十 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担的施工内容,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严禁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施工。不得将施工内容转包、违法分包,合法的分包应在实施前将分包合同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其中,总监办可以由项目公司组建,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组建。驻地监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40公里以下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仅设一级监理机构,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总监办采取自行组建的,应事先经厅同意,并将组建的机构报厅备案。

  PPP项目的(含隧道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试验检测(包括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若已明确由相应的隧道土建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的,该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若不具备的,允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与投资人(指投资人自行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有关联关系的试验检测单位、监理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有出资的PPP项目,总监办采取自行组建的,由出资人代表单独组建或牵头组建;及驻地监理的组建、招标工作,以及监控量测、试验检测单位的招标工作,以及投资人不能自行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从业单位招标工作,则由项目公司负责,应由出资人代表牵头监管。

  第五十条 PPP项目的相关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应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要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评、水保方案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测、环(水)保验收评估工作。

  第五十二条 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建设各方从业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及厅的实施细则进行信用评价,并对施工企业各合同段的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体中的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公司,有出资的PPP项目,评价工作应由出资人代表牵头开展。

  第五十三条 PPP项目施工企业的评价单元按合同段确定,作为评价单元的合同段应具备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人员组成的项目经理部,其管理层级应与还贷项目公开招标的施工合同段相当。

  同一合同段若涉及多家从业单位、多个专业,则按各从业单位、各专业分别评价。

第七章 建设环境

  第五十四条 PPP项目征地拆迁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制定并发布实施。制定标准时应充分征求项目法人单位的意见,若对标准发生争议,由厅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统筹沿线各县(市、区)负责,原则上采用包干模式。具体方式由项目公司和市(州)统协商,可以是费用包干,也可以是单价包干。

  征地拆迁工作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5〕266号)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项目公司要加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作业对沿线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影响。施工期间因爆破作业造成沿线房屋、家具、田地、水源、农作物、牲畜等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进行赔付。

  第五十七条 PPP项目用工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明确工资支付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令第151号)要求,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用工单位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实名制用工管理。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第五十 PPP项目要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把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形成常态化检查机制,将农民工管理工作情况检查与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廉政检查有机结合起来,适时开展巡查和暗访,一旦发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据合同文件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施工期间,项目公司要加强与省公路局及沿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委)的联系,做好项目所在区域既有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保畅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控制好施工车辆的装载重量,减少对既有道路的损坏。双方要签订相关协议,对既有道路的损坏补偿、保畅等事宜予以明确。相关补偿原则及标准按厅《关于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沿线既有公路保畅及养护管理等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0〕1号)执行,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概算。

  第六十条 施工期间,项目公司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管制,控制施工车辆的车速,必要的地段沿线要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社会车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接近工程完工的时期,要加强与当地门的联动,应在关键路口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严禁社会车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在涉及路产路权及交通安全问题时,应要加强与当地高速公路管理处及门的联系。

  第六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撤场前,必须做好场地的清理,拆除施工期间搭设的一切临时设施(如简易房、厕所、水池等),并处理好取弃土场,不能留下安全隐患;恢复施工期间损坏的机耕道路、农灌设施、水源等涉农设施,不能恢复的要进行赔偿,保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大的影响;要处理好炮损赔付等原因导致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获得地方指挥部的书面同意后,项目公司才能办理施工单位撤场手续。

第八章 交(竣)工验收

  第六十二条 PPP项目各合同段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后,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以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124号)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交工验收前,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评定都必须达到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意见;服务设施应达到基本使用要求,至少能满足临时停车、如厕、加油的需求,并完成场区内标识系统和绿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出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分析评估报告。

  第六十四条 交工验收时,项目公司应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验收完成后由项目公司按《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格式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经审查无异议后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第六十五条 在开放交通收取车辆通行费前,项目公司必须向省办理收费站设置、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等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联网收费的系统调试。同时,应向高管局及时移交相关档案资料,至少应先期提交征地红线图、桥梁及隧道资料、沿线设施登记表,以保证开放交通后路政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并组织验收,尽快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工程决算编制,并配合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工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六十七条 PPP项目经2~3年的试运营,经项目公司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公司验收合格;

  2.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3.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4.档案、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5.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六十 竣工验收后,由组织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PPP项目已经执行完毕的做法,本办法不再溯及;正在执行的,若与本办法冲突,原则上应按本办法修正。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6.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表(2016年版)

   7.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8.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9.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

   10.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

   11.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12.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

   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6.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1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

   18.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

   19.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

   20.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21.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2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5.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6.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27.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

   28.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29.关于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沿线既有公路保畅及养护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30.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3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2.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贵州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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